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政治制度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5世纪中叶至1066年诺曼征服)是英国政治文明的起源时期。在此期间入侵不列颠岛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征服原有居民的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封建小王国,后经相互兼并,形成较稳定的7个王国, 再后在抗击丹麦人入侵者的斗争中归于一统,形成英吉利国家。与此同时,创建了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政府和三级地方管理体制,形成一套初具规模的政治法律制度。尽管直到诺曼征服前,各级政府机构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都极不完善,但毕竟奠定了英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基础,其中某些机构和制度历经不同时代的历史演变一直延续至今,因此,许多学者在探寻现代英国政治制度的历史渊源时,经常要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一、中央政府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中央政府由国王、王室官员和贤人会议组成。国王的前身是原始社会末期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的部落军事首领。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过程中,因战争需要,军事首领的权力急剧扩大,任期越来越长,逐渐具有了国王的性能与特征。到七国时代(6世纪末至9世纪初)当国家形态基本定型时,国王已成为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任职终身的最高统治者,不过,选举军事首领的古代习惯依然保持着,每一位新国王必须经过贤人会议的正式选举才能合法地行使王权,换言之,贤人会议的选举是王权合法性的重要前提。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学者埃尔弗里克曾这样描述当时的国王选举:“任何人都不能自立为王。人们可以选举他们喜欢的人当国王。某个人一旦被选为国王便对人们拥有统治权,成为套在人们脖子上的不可解脱的枷锁。”① 除贤人会议选举外,出身与血统是王权合法性的另一重要前提,即王位继承人必须是王族成员,如果王族之外的某个大贵族单凭武力夺取王位,将遭到全社会的反对和舆论的谴责。在《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中,凡是凭藉武力攫取王位者均被列为“非法篡位者”。正常情况是,在老国王死后,由贤人会议推举其儿子或弟弟继位,具体人选往往根据形势需要和个人条件而定,因为那时战争经常不断,国王必须有能力保护人民,克敌制胜,开疆掠土,因此骁勇善战、指挥有方是国王人选的基本素质要求。870年,威塞克斯国王埃塞列德死时,适逢丹麦人大举进犯,形势危急,贤人会议没有推举其子而选举其弟阿尔弗雷德为王,因为在前几年中,阿尔弗雷德已多次率领军民击退丹麦人进攻,战功卓著,深得贤人会议及国民信任。在特殊情况下,个人军事才能甚至能超越血统原则之上,由王族之外的某个势力强大的贵族继位,但必须经贤人会议同意。例如,1066年信士爱德华死后无嗣,按血统威塞克斯王室后裔埃德加②享有优先继位权,但诺曼底大公威廉借口亲戚关系和爱德华生前许诺,也提出继位要求,并准备率军入侵英国。在此形势下,贤人会议深知年仅13岁的埃德加无力承担抵挡威廉入侵的重任,于是推举先王内弟、刚刚征服威尔士凯旋归来的大贵族哈罗德为王。这虽是罕见的例外,但说明原始社会民主选举制遗风犹存,严格的王位世袭制特别是父死子继的嫡长子世袭制还未形成。 新王选出后,由坎特伯雷大主教为其举行隆重的加冕典礼和涂油仪式。在加冕典礼上,国王要面对上帝的代表大主教进行严肃认真的就职宣誓,誓词内容包括:“为了基督的人民确保国内和平与安宁”,“严禁劫掠和无故侵犯他人”,“在司法审判中惩恶扬善,伸张正义。”③加冕宣誓说明国王负有一定社会义务,誓词在法律上和道义上对王权具有一定约束力,违背誓言被视为“违法行为”,这是原始民主制残余的另一体现。 直到1066年,中央政府仍然与王室混为一体,政务由一批王室官员辅佐国王处理。在王室官员中,地位最重要的是王室文书,它的职责是掌管御玺,拟定法律草案,起草国王命令和赐地文书,接受和答复外国政府来函,签发外交文件等。由于当时教士文化水平最高,因此王室文书几乎全部出身高级教士。诺曼征服前夕,王室文书一度由坎特伯雷、伊利和格拉斯顿3位修道院长轮流担任,每人每次任职4个月④。王室文书是传达国王旨意的喉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位于王室文书之下的是负责财政工作的王室总管和司库。那时,国家财政和王室财政尚未分开,正规的税收制度还未建立,王室财政主要来自国王领地收益和从各级法庭司法讼金中抽取的提成,以及向自治城市征收的贸易税。10世纪丹麦人入侵期间,为向丹麦人纳贡以换取暂时和平,偶而征收丹麦金,税率为每海德(120英亩)土地2先令,但并非年年征收。上述各项收入最初都集中于国王藏衣室内,由王室总管负责保管与支出。11世纪初,在温彻斯特设立国库,出现司库之职,财政收支遂由王室总管和司库共同负责。此外,王室官员还包括统领国王亲兵的宫廷司令,保卫王室与宫廷安全的侍卫长,以及负责供应武器、军饷的军需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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