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政治制度(3)
二、地方政府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政治建树中,最值得称颂的是建立了一套郡区--百户区--村镇三级地方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 郡区是在统一王国形成过程中陆续通过不同方式建立的。威塞克斯境内各郡(如多塞特、萨默塞特)出现较早,它们主要是为方便地方管理,通过自上而下的领土划分设置的。东南部各郡(如肯特、埃塞克斯、苏塞克斯)本是独立的小王国,后作为郡区并入英格兰王国。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原是东盎格利亚境内的北方和南方两个居民区。中北部各郡(如哈福德、贝德福等)出现较晚,大多是在收复丹麦区的过程中,围绕某个军事重镇形成的。 郡区设有方伯和郡长各一人。方伯多数出身皇亲国戚,由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任命,通常掌管一郡,有时兼领数郡。最初,方伯权力极大,集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权于一身,类似地方总督。郡区会议由方伯或其代理人主持召开,民军由方伯征集和指挥。此外,方伯还享有“第三便士”特权,即有权从郡区会议的司法收益和自治城市的贸易税中抽取1/3。但是到10世纪末11世纪初,方伯的政治权势日趋衰落,并改用丹麦人名称伯爵,慢慢演变为一种单纯的贵族爵位。 与方伯不同,郡长由国王单独任命,贤人会议无权过问,其人选几乎全是直接依附国王的军事贵族塞恩。一开始,郡长只是国王在地方上的经济代理人,负责适时耕种王室领地和及时将国王的财政收益解交国库,其政治权力微不足道。后来,国王发现郡长比方伯更易于控制,越来越依重郡长,不断扩大其政治权限。到诺曼征服前夕,郡长已取代方伯成为郡区会议主持人和地方民军统帅,拥有执行国王政府命令、逮捕惩罚罪犯、维持地方治安等职权,实际上成为国王在地方上最得力的统治工具。不过,如同王权受到贤人会议限制一样,郡长的权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郡区会议的制约。 郡区会议同样是由过去的民众大会演化而来。依照传统,最初凡自由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出席郡区会议,后来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建立,出席郡区会议的政治权利遂与土地所有权联系起来,失去土地的依附农民丧失了出席资格,郡区会议乃为大大小小的自由土地持有人所控制。郡区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一次在春天的复活节,另一次在秋天的米迦勒节。 同贤人会议一样,郡区会议也是一种权力广泛的综合性机构,它的职权除传达中央政府命令、分配土地税额外,主要是受理各类案件、维护地方秩序以及讨论决定修桥筑路等地方公共事务。郡区会议是一种具有半自治性的地方政府机构。 郡区以下分为若干百户区。顾名思义,一个百户区大约包括一百户居民。关于百户区的建制原因国外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源于古代的军事组织“百人团”,有人认为是出于征税目的,还有人认为是由于加强社会司法管理的需要。不管是何原因,到10世纪中叶“百户区法令”颁布时,百户区作为一级重要的地方行政组织已在全国确立起来。因各郡地域大小不等,所辖百户区数目也多少不一,多者高达140个(如康沃尔郡),少者只有9个(如贝德福郡)。百户区设有百户长和百户区会议。百户长由国王任命,大多出身长老。百户区会议由百户长主持召开,每月一次,其成员构成与郡区会议完全相同。百户区会议除征税、处理区内公务外,主要职能是受理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土地转让、地界争端、契约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盗窃、抢劫、凶杀等各种刑事案件。 百户区之下是最基层的村镇。村镇是一种政社合一组织,设有选举产生的村长和村镇会议。村镇会议权限极小,只能受理轻微的不端行为和调解居民纠纷等。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已兴起城市数十个,市民主要从事手工业和商业,他们通常按行业组成各种基尔特(即行会)。多数城市(约9/10)属于国王,少数(如坎特伯雷市)属于教会。国王城市的贸易税2/3上缴国库,其余1/3归方伯所有。城市普遍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其主要政权组织是市会议,每年召开3次。市会议不受郡区会议和百户区会议的管辖,可独立地处理市政及进行司法审判。为便于管理,大城市又划分为若干市区,如约克城分为7个市区。 市会议及各区的权力都控制在长老即城市贵族手中。 由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刚刚从财产公有、人人平等的原始社会步入财产私有的阶级社会,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社会阶级矛盾,财产纠纷、抢劫盗窃等案件层出不穷,加之血亲复仇的古代习俗尚未彻底绝迹,保护新生的私有财产制度和等级制度,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新生政权的首要职责,所以司法审判成为各级政府机构的主要活动内容,正因如此,那时的三级地方机构又分别被称为郡法庭、百户区法庭和村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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