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东方专制主义》的第三章专门讨论“国家比社会强有力”的论题。在这个命题下,魏特夫分析国家通过治水,为了治水而建立了完备的管理机器。其中针对印度的论述主要是指孔雀王朝时期,引用的不外乎{K5D901.JPG}底里耶的《政事论》和希腊人的记述。本章中与印度最有关系的一节是“治水政权使国家中占优势的宗教附属它。”⑨大概出于这个想法,魏特夫以传统东方学家的方式把印度历史分为“印度教印度”、“佛教印度”、以及“穆斯林印度”。且不说这种历史分期法早已不被印度史学界接受,因为这三种主要宗教的流行是重叠交错的,因而这种划分不能说明历史变化的转折点;就是在这一节里,魏特夫想要说明宗教势力依附于政权,以及两者间的勾结,也遇到一些困难。婆罗门宗教势力的强大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魏特夫只能在承认这个事实的前提下强调政权仍是由军事种姓来掌握。⑩魏特夫想把这个命题用于印度还有一个困难。印度历史上多次出现过势力很强的商人市民集团。它们的代表人物亦即仅译佛经中多次出现的“居士长者”(gahapati,sethi,《东方专制主义》中长者音译为“塞提”)。在佛的时期即公元前6 世纪就有了各种商业和手工业行会(中译本作“基尔特”)以及工商业市镇的自治性市政机构。魏特夫对于这些历史事实也无法回避。因此只能说:“这些团体的兴起并不证明他们的政治上的独立性。在简单的东方社会中——常常也是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情况下——职业团体是政府的有用工具。”(11)“所有这一切并不说明在印度古代某些次边际城市或城市国家中商人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地位”。(12) 那么,印度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繁荣的各种宗教机构和经济性的、社会性的集团能说明什么呢?即使说僧侣和商人不能总是参预专制君主的统治,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组织比帝王朝代具有更强的生命力。而且正是因为它们是超政治的,它们在组织社会生活和生产方面起着比政府更为持久的、有力的作用。印度的种姓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完整、最持久的等级制度。它是在婆罗门教——印度教意识形态指导下的一套社会体系。虽说佛教和伊斯兰教都否认种姓,就是在佛教盛行期间和穆斯林统治下,这套制度也没有动摇过。佛教徒所尊崇的“法王”——阿育王——推行的“法”是保护种姓等级的。(13)伊斯兰教在印度扎根以后,穆斯林的各阶层和集团也自然而然地嵌入种姓制体系的层次里。(14)种姓制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它有不断自我调节的机制。它不仅能吸收外来的人口和文化,内部的等级关系也在不断地调节。其中流动性最大的是刹帝利武士种姓。政权是靠武力取得的,而印度历史上出身于正统刹帝利的其实很少。与其说是刹帝利武士掌握政权,不如说掌了权的人就可以变成刹帝利。但是自称刹帝利还需要得到婆罗门的认可,需要神权来支持王权。由于统治者必须在种姓体系中取得合法地位,婆罗门的作用才始终不可忽视。 印度的法典是种姓关系制度化的表现。这些法典没有一部是在某个帝王的命令下制定的,也不是公民民主讨论的决议,而是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包括对帝王的行为的约束。它们随着各地区社会情况的变化做出调整,因而反映出各个时期不同的情况。专制君主可以用它来束缚百姓,也可能并不遵守它,但未必能够按帝王的意志随手改变它。 各种工商业行会也是种姓制的组成部分。手工业工匠和商人为了垄断技术和产品,在本行业实行内婚制,久而久之形成独特的职业种姓集团。虽然历代统治者对它们都很有戒心,但由于它们直接掌握生产资料并向统治集团提供必要的商品,因而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特别是在王权直接统治削弱的时期和地区,它们的力量就更加壮大,作用更加明显。例如在贵霜王朝前后,印度北方屡次更换来自西北的骑马民族的统治者。而这个时期北方和西部的城市经济格外发达,工商业格外繁荣,手工业和商业行会也格外有势力。恒河平原的城市第一次使用火烧砖造民房。这个时期古城的废墟上留下很多行会的印章。(15)一般来说商人行会比手工业行会更有地位。行会头目和其他重要城市居民即所谓“居士、长者”从早期恒河平原国家出现时,就是专制王权的主要支持者。他们也是佛教、耆那教等反正统教派的积极倡导者。在这些非正统宗教的支持下,他们形成既服从王权,又可以在政权更迭时生长繁荣的社会势力。5世纪前往印度取经的高僧法显屡屡提及这些居士、长者。例如:“其国长者、居士各于城中立福德医药舍,凡国中贫穷、孤独、残跛,一切病人,皆诣此舍。种种供给。”(16)这是在笈多王朝的盛世。这些重要人物至少作为慈善机构的主持人而占有社会地位。 具体到治水的问题上,各种民间的宗教、社会、经济组织在各个历史时期和地区都发挥过重要作用。例如在前面提到的贵霜王朝前后,即公元前后二、三百年的时间里,印度北部、西北部先后在印度希腊人统治者、贵霜王朝、北方沙卡王朝和西沙卡等外族统治下。这些外族统治者人地生疏,又有语言交流的困难,不可能像孔雀王朝的统治者那样一家一户地登记税收。这时的水利设施的维修几乎全是民间的事。罗马人狄奥·克利索斯托提到在印度有很多大大小小的灌渠,都是当地居民修建的。(17)在印度西北这个时期的主要水源是水井。水井的挖掘者和占有者往往留下一些碑铭, 有些证明水源属于某个人,(18)或者属于某种合作组织(sahayarana,sahachara)。(19)这些合作组织的性质很难判断。有一个这样的合作组织曾把一个水井捐给佛教寺院。(20)由此推断,这种合作组织可能与佛教寺院有联系。 佛教寺院和印度教神庙都是水利工程的重要主持者。早在佛寺占有大量土地之前,就有信徒向寺院捐赠水源。四、五世纪以后,王室向寺院和神庙捐赠、赐封土地形成风气,灌溉设施作为土地资产的一部分,大量记载在捐地、封地文书中。有时灌溉设施连同土地一起捐赠,例如一个商人向一个寺院同时捐赠蓄水池和土地。(21)宗教机构具有神圣性,除遇极端性情况,可以免于世俗政权的干预。法显所说的“自佛般泥洹后,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宅、园圃、民户、牛犊、铁券书录,后王相传,无敢废者,至今不绝。”(22)就是反映这种事实。既然“无敢废者”,寺院便可不理睬王朝的更迭,在自己的辖地内组织农业生产或向当地农民提供某种保护。 南印度是整个次大陆水利灌溉最发达的地区之一。有些学者把泰米尔地区水利网的形成归功于朱罗王朝的统治。(23)但是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证明这种看法太简单了。朱罗王朝和其他南印度王朝的君主确实很关心水利,但他们所能控制的只是政权的核心地带。整个水利网的形成则是统治者、婆罗门和占优势的农业种姓集团通过神庙来进行的。君主要通过资助神庙来祈求神明的佑护和神化王权;农业种姓集团直接占有并耕种土地,又在广大的地区结成联盟,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权势,但在种姓制的阶梯上地位很低,只能算首陀罗。他们也只能通过神庙来协调各个村庄以及与其他种姓的关系。(24)神庙设有专门修筑和管理水利设施的机构,把捐赠得到的资金用于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越来越发达。(25) 印度史上此类的现象还很多,不一一列举。以上事实说明,无论是在治水还是在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民间的宗教的和世俗的组织始终起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的成长和灭亡与政权的更迭关系不大,它们超越历史上许多短命小王朝而起着组织协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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