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阶级妥协阶级合作政策(2)
其次,在瑞典政治机制中形成的“妥协政治”,为瑞典在阶级关系上的自我调节创造了一个适宜的政治环境。“妥协政治”是瑞典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瑞典确立了普选制和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社民党也开始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妥协政治”开始萌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妥协政治”逐渐形成一种烙着瑞典印记的比较稳定的政治现象。“妥协政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议会中的稳定的多党制和各政党间的妥协。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瑞典形成了五大政党控制议会的局面。这种局面一直延续至今。这五大政党是:社民党(代表产业工人和其他蓝领工人)、共产党(代表中层白领工人和产业工人)温和联合党(代表雇主阶级和高中层白领工人)、人民党(代表各层次白领工人)、中央党(代表农场主和中层白领工人)。由于各党均无在议会单独拥有多数席位的实力,故在议会形成了执政联盟和在野联盟。七十年代前大多是社民党同中央党的联盟,70年代以来则是社民党与共产党的联盟。议会中形成的这种联盟相对稳定,逐渐形成了以社民党为主的社会主义政党与其他三个非社会主义政党两大政治集团。但这两大政治集团的对立只是政治倾向意义上的,事实上妥协是两大集团间关系的主流。促使两大集团妥协的基础是五党对国内两大重要问题即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立场基本一致。二、社会两大集团间的妥协。在瑞典现代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明显地形成两大社会集团,即政治实力集团(以长期执政的社民党和与其联系紧密的强大的工人运动组成)和经济实力集团(以企业家、雇主组成)。在社会生活中,两大集团势均力敌,各有所恃,相互间很少爆发剧烈的冲突,往往是通过各种和平方式达成协议,求得政治和经济上的暂时平衡,以相互妥协为原则致力于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三、两大阶级间在经济利益上的妥协。劳资双方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和平地解决双方经济利益冲突,实行阶级合作。集体谈判在西方国家中较普遍,但在瑞典堪称典范。劳资双方最大的组织总工会与雇主协会的中央机构每1—2年谈判一次,确定有关劳资双方利益,解决劳资纠纷等原则,作为各成员工会与雇主签定雇佣合同的基础。合同在有效期间受劳工法保护,这期间发生的罢工被称作“野蛮罢工”,得不到总工会支持,还要受劳工法庭的惩罚。 其三、瑞典政治的高度民主、政府的廉洁和法律的健全,对阶级矛盾的缓和起了重大作用,促进了阶级妥协、阶级合作政策的推行。瑞典政治的高度民主和政府的廉洁,在西方国家中久享盛名。瑞典从1919年起确立了资产阶级代议制,实现普选。政治透明度较高,是瑞典政治的一个特色,政府经常向人民通报工作情况,制订政策计划时,事先让普通人民了解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瑞典,每个公民都可进入首相府查阅政府记录。“官”与“民”的区别在瑞典不显著,现在位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被西方报界称为“平民国王”,人们常见他在自己的庄园里驾驶拖拉机劳作,或在马厩里干活。前首相帕尔梅被报界称为“平民首相”,每天步行上班。他曾多次只身乘出租汽车去机场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现任首相卡尔松下班后外出拒绝带警卫(13)。政治的民主与政府的廉洁,使工人群众头脑中那种受资产阶级及其政府压迫的观念日益淡薄。特别是社民党执政后,工人群众增强了对政治和国事的参与感,同政府的关系逐渐由不满、不信任和对立变为理解、支持和合作。这样,促进了社会秩序和政治的稳定,有利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转。而这又为劳资间实行阶级妥协、阶级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基础。 另外,瑞典法律的健全亦是使阶级矛盾得以缓和的一个因素。早在二百多年前,瑞典就规定对达官显赫也实行监督,这种作法一直延续至今。政府机构本身除受到行政法规约束外,还受到普通法律的监督。在瑞典,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知法守法已成为一种社会风尚。由于有法律的威慑和束缚,瑞典大小官员一般都不敢贪赃枉法,中饱私囊。最基层的税务官和办事员连烟酒之类的小礼品也不敢收受。1983年11月,司法大臣赖纳利用职务之便少交个人所得税的事实被披露后,被迫辞职(14),法律还规定为官者不得经商。由于法律的威严,使人民群众在思想上认可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这就在无形中削弱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带给人民群众的不平等和压抑感。“公民”、“法律”、“平等”、“民主”等概念,使人民群众相信自己与资产阶级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 其四,瑞典的民主、文化传统和政治文化、生活价值观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它为推行阶级妥协、阶级合作政策提供了适宜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瑞典最早的4个等级议会是在1435年建立的。到17世纪, 议会已成为国家机器的固定部分。确认立宪政治的1809年宪法至今仍是瑞典的四个根本法之一。长期形成的民主传统对今天瑞典高度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此外,传统文化深刻地影响着瑞典的现代文化,瑞典90%的居民属日耳曼族的瑞典人,都奉新教为国教。民族成份和宗教信仰的一致,使瑞典基本上没有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自1814年以来瑞典有170余年的长期和平环境;残酷的战争和血腥的杀戮, 对瑞典人来说已成为遥远的过去。于是,在这片极少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长期处于和平环境的国土上,形成了瑞典特有的传统的伦理道德:习惯温和,鄙弃粗暴;讲究中庸,与人为善;提倡人道主义;敬谨慎,恶暴力等。瑞典在本世纪七十年代进行的“监狱改革”,便是其传统伦理道德的一个反映。这个改革给囚犯在物资生活、家庭生活上以近于常人的待遇,允许囚犯在象旅店客房一样漂亮、舒适的牢房中接待亲人;允许囚犯孩子每月与其生活1—2周;甚至给予囚犯每年共15天的假期,在一个规定的大范围内自由活动。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瑞典在18世纪就放弃了罪恶的殖民主义,关闭了自己的军火工业、开始一项旨在尊重人、提高人的价值的社会试验。这就不难理解发生在1986年2月的前首相帕尔梅遇刺事件,竟是这个国家自18 世纪中期以来所发生的第一起政治犯罪案件(15)。由于有这样的民主和文化传统,故在政治文化中,多数瑞典人以妥协、合作作为政治活动的原则,提倡合法主义,崇尚社会改良、反对用公开冲突的暴力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在本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时期,劳资关系相当紧张,曾发生政府军向罢工者开枪、打死5名工人的事件。 这种事件放在其他西方国家不算大的事件,但在瑞典竟引起全国震动(16)。这类事件在瑞典历史上亦是极为少有的。瑞典人长期以来受到这种民主、文化传统的熏陶,长期生活在这样的思想、文化氛围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明显地对他们在政治、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产生深刻影响。社民党推行阶级妥协,阶级合作政策的思想根源,以及这种政策能在瑞典较顺利地推行,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均与上述的文化和社会环境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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