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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查士丁尼法典》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郑如霖 参加讨论

查士丁尼(527-565)在历史上最大的荣誉在于他为后代遗留下了一部巨大的《罗马民法汇编》,它成为人类历史上的重要的财富,正像《拿破仑法典》那样为欧洲各个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依据。本文试就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原因、性质及其重要意义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主要原因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所以能够普遍地获得声誉,主要在于他的立法工作,只有这项工作才是完全地显露出他的惊人的组织才能。他为什么要编纂法典?其主要原因何在?我认为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总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这就是建立起一个具有“一个国家、一个法律和一个教会”的奴隶制罗马帝国。为了建立这样的帝国,必须重建罗马帝国、对西方发动复辟奴隶制的战争;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必须编纂一部最完备的、最系统的法典,以维持摇摇欲坠的奴隶制,进一步打击各种敌人,使帝国境内各种不同的势力受到统一的法律的约束;为了发挥奴隶占有制国家的职能,要发挥牧师的职能,以便对帝国境内的各种异端邪说进行斗争,维护奴隶制意识形态上的统一性。简而言之,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根本原因是为了重建罗马奴隶制帝国。
    查士丁尼认为一位名主不但要在军事上的成就受到赞扬,而且还应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威而得到褒表,法律不管在战争时期或在和平时期都能对国家的各项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他必须成为一位法律的捍卫者和打击所有敌人的胜利者①。他还相信这是“上帝”赐给皇帝以这种订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他认为一个皇帝必须又是一个立法者,并成为一个权力至高无上者。因此,他必须编纂法典,对所有臣民绳之以法。这是因为从东罗马帝国本身来看正处在一个极为混乱的时期②,这是需要全面地实行罗马法。从东罗马帝国内部来说,正处于一个新兴封建制度的兴起阶段;同时要想重建罗马奴隶制帝国,就更需要重新用罗马法恢复奴隶制的旧秩序。
    其一是由于东罗马帝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迫切要求。5--6世纪正是帝国境内奴隶制经济走向崩溃和封建制因素增长的时期。奴隶制危机不断加深、奴隶劳动成为无利可图;隶农制不断发展、大土地所有制日益增长起来。这在以后查士丁尼所制订的《新法典》(Novels)中得到反映:在帝国行省中,尤其是在小亚卡帕多细亚行省内出现一批拥有巨大而超越权力的强权人物,他们都是属于地方的显贵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不但拥有大量的土地,而且还豢养一大群卫兵和纠集一大批暴徒。他们恬不知耻地掠夺私人以及国家的所有财物③,他们依靠许许多多私豢的军队和卫兵,侵吞私人和国家的土地。查士丁尼统治时代,在埃及纸草文献中也记载着与上述卡帕多细亚行省相类似的情况,如在埃及有一位名门望族的地主名叫阿匹翁氏(Apionsc)。这个家族在埃及各地占有各种不同的大块土地。 在农村中有其大量的地产。这位大土地所有者俨然像一位皇帝一样,他拥有自己的文牍人员、管事人、大群工作人员、估税员、捐税征收员、司库人员、纠察人员和传递文件人员等。这样的地方豪富还设有私人的监狱和由他们豢养的军队。而这个时期的教会和寺院也是属于同样类型的大土地所有主。查士丁尼必须要和这种封建化的大土地所有主进行残酷的斗争④。作为东罗马帝国奴隶主利益的最大代表者的查士丁尼,他从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要求出发,把罗马帝国全部的法律、法令加以编纂,把那些宣布奴隶和隶农无权,并规定他们要服从土地所有者和奴隶主的法令都汇集在一起,把罗马帝国立法中那些保护奴隶主土地所有制权益、反对庇护制和封建化大土地所有者的法律条文集中起来,以便和奴隶、隶农以及封建化的地方显贵作斗争,这是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5-6世纪,东罗马帝国是一个工商业经济发达的国家,境内拥有了不下六百个大大小小的城市,其居民约占帝国总人口的1/4。它们与农村完全有区别,它们有成千上万的居民⑤。其中如首都君士丁堡号称为百万居民的大都城⑥。在这里七层楼房和九层楼房一幢接着一幢建立起来。这座名都却成为“雄伟壮丽建筑物的巨大建造厂”⑦。它成为全国工商业的最大中心,是“东西方之间的一座金桥”⑧。在没有开辟通往印度的捷径以前,君士坦丁“是广泛贸易的中心”⑨。6世纪时,什连戚阿利写道:“在君士坦丁堡,停泊着来自世界各地的船只”⑩。在西罗马帝国的工商业以及农业经济走向普通地衰落,奴隶制经济处于垂死挣扎阶段,“商业所保留下来的东西,都在官吏的勒索下毁灭了;而残存下来的东西,仅在帝国东部的希腊才有”(11)。这就决定东罗马帝国在地中海东部的许多城市中,人口众多,工商业繁荣。在这里,各个城市与东方的波斯、印度、锡兰、中国以及日本等等东方国家都有频繁的商业往来、密切的贸易关系(12)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东罗马的工商业奴隶主才支持强大的中央集权奴隶制国家,使其不至和西罗马帝国那样走向行省分裂、割据、独立的道路,并为查士丁尼提供丰厚的赋税收入,从而充裕其国库,支持其对内镇压人民起义和向外侵略的政策。但工商业奴隶主们在商品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买卖、借贷、契约、诉讼以及其他商业往来的义务与活动中,罗马法对他们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这一大批奴隶主有一部适合当时需要的奴隶主民法法典,以便处理工商业发展中的一切事务。查士丁尼就是根据这种要求将过去的罗马法加以整理。这也是被东罗马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所决定。
    其二是由于当时东罗马帝国国内与国际阶级斗争的需要。5-6世纪,正是东罗马帝国内部十分动荡不安的时期,奴隶、隶农起义此起彼伏;“蛮族”入侵连绵不已。其中532年在帝国首都所爆发的“尼卡”起义是一次具有典型性的例子,它给查士丁尼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为了防止人民起义斗争,奴隶主阶级就迫切需要用法律加以制裁,就成为他们意志的执行者。这正如当代史家所指出: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人民的暴动,这就足以佐证之。再则,查士丁尼暴编纂法典也是为在罗马帝国西部复辟奴隶制度服务的。查士丁尼在他的《新法典》里写着:“罗马帝国的疆域曾经联接到两个大洋,由于不谨慎的原因,罗马人才丧失之”(13)。在这寥寥数语中,蕴藏着他力图征服西部之“宏伟”计划。诚然,这个计划是服从于那些幻想着胜利地反击“蛮族”的东罗马奴隶主的实际利益和侵略企图的。因为东罗马帝国的土地所有者和奴隶主阶级都把征服和消灭非洲、西班牙、高卢和意大利等地的“蛮族”国家视为巩固自己的地位、稳定自己的政权和增加自己收入的重要手段。他们希望由于对“蛮族”战争的胜利而获得新的庄园和新的权益。统治阶级中的许多代表人物,首先是商人,都愿意完全恢复被蛮族入侵所破坏的地中海区域的贸易。这些意图与目的都在查士丁尼法典中充分地反映出来。如在查士丁尼所颁布的《国务诏书》中承认“奴隶制度是人类社会的正常制度。变卖为奴乃是国家镇压的法定形式”(14)。同时,在554 年还强迫意大利“把逃亡的隶农送还到主人的土地上去”(16)。这些都是把东罗马帝国的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搬到意大利等地区,强迫当地人民接受它的“约勅”。
    其三是由于东罗马帝国东正教会为了消灭“异教”以实现一个教会的要求。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在拜占廷帝国,国家和教会是非常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以致不叙述教会的历史,就不能叙述国家的历史”(16)。东罗马帝国的皇帝们定东正教为国教,把其他琐罗亚斯德教、摩尼教、一性教派以及“蛮族”王国境内的阿利安教派都视为不合法的宗教,甚至被目为“异端”教派,为了实现帝国的“一个宗教”的理想,使东正教成为专制君主政治的驯服工具,必须对所有“异端”教派加以严重的打击,从而加以消灭。这就需要通过法律将其东正教等的地位及利益加以固定和合法化,以便利于取缔其他的教派。这种意旨在往后所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里也是得到充分的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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