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国家的这套统治机构,同其公民组织的状况相应。 雅典国家是自由公民的集合体。雅典的公民既有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力,也有在执政人员任届期满时,审查他们的政绩或功过的权力。还可以放逐那些被公民认为有负于国的人。公民的权力如此之大,必然要对公民的资格严加限制。 当伊翁时期,全部雅典人都包括在四个部落中,各有自己的首领。每一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一个胞族中有三十个氏族,每一氏族有若干有亲缘的家族,一个家族中包括有第一代堂(表)亲和他们的儿子。 提修斯改革后,公民分成三个阶级,贵族、农夫和手工业者,而不问氏族如何。但原来四个部落的建制没有动。这时的雅典人多数仍住在乡下,住在他们出生的房屋,守着从父辈手中继承下来的份地、神龛。事实上,尽管雅典早已经成了名符其实的国家,但它的每一名公民却仍束缚于氏族、胞族、部落的古老系统中。所以有人针对雅典国家当时的这一特点,称之为“部落国家”(tribal state)以别于“城市国家”(city state)。这并不否认雅典城已是一个伟大的Polis,更不是说雅典国家还不存在。 提修斯改革后,雅典吸收了不少侨民入氏族,使雅典公民数量增加。纯雅典血统公民称为gennetai;外籍侨民入氏族后成为公民的,号之gennetai homogalaktes。在迈锡尼世界的许多难民逃入阿提卡时,雅典人口猛增。这些难民来到雅典时因失去了原来的氏族联系,也就失去了原来国家的公民身份。而雅典人也不可能再用收养外侨入氏族的办法,把这些人变为公民。于是这些后来者组织了归化民组织(orgeones)。归化民组织与氏族相当,一起加入胞族。每一胞族包括有一个以上的归化民组织。这种胞族已具有地域性组织的特点。一个胞族就是一个“三一区”。归化民组织的成员,以胞族中一员的资格成为雅典公民,一旦侨民以归化民资格加入了胞族,就不再吸收他们加入氏族。每年,在阿提卡历四月(即公历十--十一月)里,以胞族为单位举行连续三天的阿帕突里阿节庆典。在第三天,为儿童、成年的青年和新娶来的媳妇举行入胞族仪式。他们以氏族成员或归化民组织中的归化民的资格正式入胞族,在胞族和氏族或归化民组织的表上登记注册。 于是,雅典公民中就包括着两类人员:一是氏族成员,他们是阿提卡土地上伊翁时期雅典人的后裔,即所谓“纯正”的雅典人;二是归化民,他们是那些从侨民变为公民(但不曾加入氏族)的人的子孙。这两种不同出身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等等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亦截然不同。政治活动的领导者、司法部门的法官、指挥作战的统帅,国家宗教活动的主祭等等都由出身高贵的氏族成员担任。由于氏族成员资格为世袭,氏族的数目不曾加增。对于归化民来说,每一氏族成员都是贵族,每一贵族都是氏族成员。纯正的雅典人后裔,以他们自己的行列中的平等与自由关系而骄傲。全体自由人都参加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选举执政官。执政官候选人长期受排除归化民的“出身与财产”双重资格的限制。归化民不能充任国家法庭的陪审员或上诉法官或在杀人案中任胞族代表。审判阿尔克迈尼代族人的法庭,其300名法官都是仅以出身资格为限选出的。 德拉古(Draco)时,由国家来审判杀人凶手,而不是再由古老的部落系统来干预此事。判决由监察官作出。这时国家从保守的原始状态的社会中进一步解放出来,但监察官也全是从贵族中选出来的,归化民仍处在较低的地位。德拉古法中有一条款记载着对杀人者的处置要先询问被害者的父、兄、子;无此,再问被害者的亲侄、甥的意见;皆无,由胞族决定。起诉方法也如此。从家族直接到胞族,之所以不经氏族,只有一个解释,即这一法典是针对归化民而制定的。归化民没有氏族关系。在这类案例中,凶手只能由以出身为限的,他同一胞族中的氏族成员,代表他的利益出来讲话。从阿尔克迈尼代案例和德拉古的法中可以看出,起诉、处决和赦免权仅限于种族集团--家族、氏族或胞族中的纯血亲成员。国家法庭只能对案件进行调查而无起诉权。归化民虽身为国家公民却完全被排斥于这一审理过程之外。但归化民的力量在此时并非无足轻重。他们的势力已引起重视。连法律也要给以正式承认,解决归化民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讲过,德拉古的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可见,德拉古虽然触动了贵族政体的宝座,却没有彻底摇撼它的根基。他的成文法是对前制的总结。从国家建立到成文法之颁行,历时达六百多年,足见氏族贵族力量之顽强,初期国家发展之艰辛。 7世纪时,九执政官的选举条件仍是出身和财产双重限制。所谓出身的高、低、贵、贱,就是指出身自氏族还是归化民组织。就连债务法对出身高贵的氏族成员和出身低贱的归化民也是不平等的。氏族成员负债,以产品偿付,份地所有权不动;成为“六·一汉”(bectemoroi);归化民举债,以人身和财产作抵押,濒临被卖为奴的困境。不难看出,大批难民涌入阿提卡,加速了雅典氏族组织的崩溃,但氏族的力量在雅典社会生活中还是顽强地存在了很长时间。梭伦改革后,旧贵族因取消债务的法令而与梭伦反目,这说明过去放债的多是旧贵族,即使以财产论资格,他们的力量也占重要地位。改革毕竟给归化民的政治道路上进一步扫除了障碍。但需注意到,就是在克里斯提尼为政治目的而建了十部落之后,也没有改变任何人的居住地,只是使人的精神状态发生了变化。最初的四个部落仍具有宗教意义,胞族、氏族和祭司仍存在。以至在古典时代,部落、胞族和氏族还选举自己的官长,通过规章,在公民生活和军事生活中仍起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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