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左派”这一进步团体,本来期望通过学生运动进行“革命”,建立一个无种族歧视、无信仰歧视和无性别歧视的全体人完全平等的社会制度。然而在“新左派”组织内部却充满了性别歧视。该组织的领导人给女成员分配的工作,是端茶送水、油印宣传品等杂事,女青年在“新左派”内部尤其量不过在扮演”跟屁虫”的角色。女学生们对此极为不满,她们中的许多人已在民权运动中脱颖而出,具备了出色的才干。“新左派”组织内部的矛盾日益深化,1964年,首次有人针对“学生非暴力委员会(简称SNCC)”内部存在的性别歧视提出了抗议,“新左派”的主要负责人却作了如下答复:“在这里(指“学生非暴力委员会”),妇女的地位只能卑躬屈膝”。在1965年和1966年的两届“民主社会学生会”上,先后又提出了学生组织内的性别歧视问题,但都一再被大会主持者搁置一旁,在1967年8月,四分五裂的“新左派”在芝加哥举行了“全国新政治大会”,最后一次试图联合起来。在会议进行到一半时,一些女成员走上台前,要求宣读一篇阐述妇女问题的讲稿,同样又遭到主持人的拒绝,但这一次,女学生们却不肯让步了。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以至出现了在台上争抢麦克风的场面。这一幕情景使与会的女学生痛感“解放妇女比解放黑人更为迫切,更为紧要。”一星期过后,还是在芝加哥,她们独立举行了一次会议,会后发表了“告左派妇女书”,号召姐妹们团结起来,开展一场“妇女解放运动”。芝加哥会议掀开了女权主义的新篇章。 无独有偶,1967年9月在加拿大举行的“新左派”成员大会上, 出现了类似芝加哥8月会议的事件,随之而来的是在加拿大也产生了第一个妇女解放团体, 于是新女权主义在北美首先崛起。 妇女运动的发起者不失时机、不遗余力地利用一切机会和渠道传播她们的主张和见解。1968年1月,华盛顿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反战大游行。新女权主义者打出了“埋葬传统的女性形象”的旗子,把来自各地参加游行的妇女集合起来,向她们进行宣传。游行结束后,这批妇女回到了各自地区,马上着手建立了许多组织,妇女运动的火种迅速蔓延。为了扩大影响,她们还在新泽西州亚特兰大市正在举行选美活动的会场外面,当众烧毁了一些妇女用品,为一只母羊戴上“美国小姐”的花冠。新闻界对此迅即加以报道并大作文章,舆论上下顿时为之哗然。就这样,“妇女解放运动”终于成了1968年初美国令人瞩目的最重大事件。尽管当时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些女青年偏激的行动不以为然,但是所有的人都已经预感到:一场蓬勃发展的妇女运动正在兴起,它将使妇女和整个人类社会发生重大的变化。 女青年学生与就业妇女这两支队伍,无论从思想意识、活动方式到奋斗目标都存在着无法弥合的差距。前者是从左翼队伍中冲杀出来,思想激进,强调文化意识方面的平等;后者则与政府有一定配合,行动温和,注重经济、政治上的平等。当各界妇女已经动员起来时,著名的“全国妇女组织(NOW )”却在痛心疾首于女学生的偏激行为,无意于因势利导,自下而上组织起更大规模的活动。群龙无首而又积极活动的妇女们,便三三两两聚集起来,讨论、倾诉与妇女有关的事情,一种小型、随便、松散的小组对话活动在各地自发地产生了。这种活动方式成效显著,人们进一步利用散步、喝咖啡、纳凉等机会,以小组会的方式批评社会生活各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正因为这种作法加强了人们对妇女斗争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妇女的思想觉悟,于是就被称为“提高思想觉悟活动”(consciousness raising,简称C--R)。伴随着这种活动的开展,又提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口号,“个人的(事情)就是政治的(事情)”,即“Personal is Political”。每个妇女在各方面的遭遇,甚至连同她在家庭生活中的遭遇,都上升到政治问题的角度来认识,使得妇女认识到:她不仅要到社会上斗争,而且还要在家里为自己的权利斗争。 美国是新女权主义的发祥地,它的激进女权主义对世界各地,尤其是西欧、北欧妇女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英国,一些产生了新女权意识的“新左派”成员于1968年成立了各种妇女组织。到1970年,运动扩展到整个英国。在法国,经过1968年“五月风暴”的洗礼,女权运动从中汲取了教益,萌生了激进女权思想。70年代初,法国最有影响的“妇女解放运动”组织与女权主义经典著作《第二性》的作者--西蒙娜·德·波芙娃进行了接触,从此后接受了波芙娃的领导。在丹麦,从1970年开始的新女权运动的各种妇女解放团体遍及全国的近40个城市,在三个最大城市中,妇女参加运动的人数达15,000-20,000人。在挪威,1884年成立的“妇女运动协会”在70年代开始变得非常激进,它与新女权主义者密切合作,斗争的目标指向“妇女的彻底解放”,为达此目的,“它寻求新的权力下放和民主”。总而言之,在70年代初期,西方世界爆发了一场震动人心的妇女运动。 3、修改法律妇女运动的广泛、深入、持久的发展,促使妇女向着自身解放的道路走出了一大段路。从60年代到今天,妇女的形象已经大为改观。如此巨大的变化和进步,是与各国有关妇女法律条文的修改分不开的,也是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了有关条款分不开的。正是这些法律的修改和条款的制定,为妇女地位的改善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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