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特兰一生孜孜不倦地探求学理。为了摆脱“公权私权同一”论所必然带来的封建原则与王权权威根本对立而难以契合的两难困境,解开英国封建王权强大的谜底,他在《英国宪政史》一书中,在就有关封建主义旧有概念作出新解释的基础上,对英国王权强大的原因作了较系统的论证。指出诺曼征服后“所有土地都为王拥有”,也推行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但有关土地财产的私法理论“并不是封建主义的本质”,而只有私人法庭可以随土地继承出卖才是封建主义的实质所在(14)。只有当封建土地占有与政治法律权力结合在一起时,封建主义才显示出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强大的力量,而这种土地与主权一起分割的封建主义在法国最为典型,但“从未在英格兰实现”(15)。仅就土地占有权及相应的封君封臣制而言,英国早在1066年以前就存在;诺曼征服又全面导入了封建土地占有制,因此可以说英国是欧洲最为封建化的国家。然而,就封建主义对政治法律权力的影响而言,英国的封建化却未得到发展。梅特兰列举六个方面加以论证:(1)所有的各级封臣须向王效忠,各级封臣之间只有土地占有权而无政治纽带。(2)法律不准任何人为领主打仗,次级封臣也须为王服军役。(3)没有封地的人也要为王服军役。(4)王对次级封臣和民众皆可征税。(5)原有的国家地方法庭仍然存在,封建法庭的司法实践受到限制,只管民法而不是刑事案件。(6)王廷(Curia Regis)从未采取确定的封建形式,王对众多总封臣的选用和纳言唯己意是定,旧的御前会议(witan)的传统并未消失。梅特兰认为,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诺曼征服前国家机构不断发展,“公共法并未嬗变成封建法律”,从而遏止了封建主义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渗透。因此,政治主权被分割、王权孱弱的政局未能在英国出现,公法与私权合一的模糊的封建国家概念,在英国也显得很淡薄(16)。 梅特兰的上述看法实际上否定了他的关于王权是所有权、是“特权”、“例外”的结论。这种学术上的自相矛盾出现在一个守旧而又欲创新的学者那里本不足为奇。一方面,他刻意从旧有的封建主义概念出发,力图给西欧特别是英国的王权下一个精当的定义;另一方面,当他触及英国王权的历史实际时,又发现它与原有的理论模式并不契合,也就不得不依据史实来作出具体的论证。不过,他终未能完全摆脱“公权私权同一”论的束缚。即便在《英国宪政史》中,他仍然认为:在封建社会里,“所有或大部份公共权利、义务与土地占有权难以分解地交织在一起,整个财政、军事和司法的统治制度是私人财产法的部份”(17),“每一个职位都变成世袭的,都成为财产”(18)。他断言,即便“封建主义在英国非常弱”,但除了根据“中世纪土地法”以外,就完全不可能谈它的“中世纪制度”(19)。 二 随着对西欧中古政治史研究的深入,封建王权无权威的学说不断受到质疑和反驳,封建王权“权威”说展现于西方史坛。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点大体上仍然是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也不完全否认封土制造成的某些政治分离倾向,但它力图在封建制度本身和西欧的政治文化传统中去寻找某种政治整合、王权发展的历史趋势,期以纠正封建与王权截然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传统理论模式。概括起来,这一学说的论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 (一)主权在君和君权至上仍然是西欧封建政治的特征。封建社会史研究权威、法国史家M·布洛克指出,尽管西欧中古出现了权力分散的混乱现象,但王国的政治主权和王的权威依然存在。当时,“国家理想”(idea of the state)并未消失,有的骑士声称“准备为保卫主人献身,为共同体(commonwealth)而战死”,即为一证。另外,德王康拉德二世的牧师说过:“当国王死时,王国保留下来,像一艘失去了船长的船”,这更是“国家持久性”观念的佐证(20)。就史实而言,“王国构成了唯一的权威象征”。王国在理论上高于其他领地,也确“是一种真正不同的制度形式”。王国为国境线分隔,虽划分还不精确,但没有一个城镇和村庄“曾显得合法依赖于一个以上的邻近王国”,无论有关它的所有权争论多么激烈。虽说一块土地和一个人常常要承受诸多封建主交错重叠的权力和权利,但君临其上的只有一个最高政治权威,“换句话说,对一块土地来讲,正如对一个人那样,有几个封建领主差不多是一种正常现象,而有几个国王则不可能”(21)。对国王的政治权威,布洛克作了如下论证:(1)只有国王才能享受王权神授的宗教典礼。虽然阿奎丹、诺曼底、勃根第等公国亦效行此礼,但尘世间却“没有一个大封建领主敢要求得到此典礼中最神圣的部份--涂油礼”。在世间,只有国王才能成为“上帝的被涂油者”(22)。(2)王的人身不可侵犯性普遍受到尊重。封臣叛王、伐王、囚王之事虽然经常发生,但弑王之例却屈指可数,而封臣丧生则不计其数。(3)王与封臣的不平等地位还表现在:王以继承方式将教俗领地变为王室领地时,虽也接受了某种义务,但却免去了行效忠礼,“因为他不承认自己是其臣属的封臣”,这是一条“不变的准则”。此外,没有任何力量能阻止王在其臣属中选择某些人,“根据效忠礼来对他们提供特别保护”。布洛克还参照日本中古史作了比较,认为日本封建制导致幕府独立于天皇,“垄断了真正的权力”。而西欧则不同,王权高踞于封建等级制的顶端,也就避免了受其隶属的包围和约束。因此渐渐形成的“王权封建化”(Feudalization of the monarchies)并未扼制王的权威,“在他不能实施作为国家首脑的权威的任何地方,国王至少能运用其优势--有关封臣的法律的武器”(23)。布洛克把西欧封建制度理解为一种社会类型,因此其历史视野比较开阔,结论也较为客观,而且还将经济复苏、城市兴起与王权确立联系起来(24)。但他的立足点仍是旧有的封建概念,这使他难以洞察到封建王权的阶级本质,也未对封建离心倾向作出科学的说明。布洛克的观点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共鸣。有的史学家还将王权权威从等级制中凸现出来的缘由做了概括:“王有圣职特征,王是大封臣中的首脑人物,王在外交上被承认为国家领袖,王在国境内直接统治大片地区,拥有自己的军队;王是司法权威的最高代表,并作为正义与和平的保证人;凡无人继承的封地都归还给他”(25)。这种归纳有一定说服力。例如,美国当代的政治史权威R·本迪克斯倾向于“政治主权分割”论和“公权私权同一”论,但他对此归纳亦表示认可,并补充说,王之辅政的大封臣的权力也受到其对王所承担义务的限制,“既然统治者(王)是最高权威象征的体现,那么唯有他才能给予贵族的高贵等级和特权以合法的地位”(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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