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王朝的经济立法与英国近代议会民主制的起源(3)
经济提案牵动众多人心。审议经济提案时经常不仅议会大厅内气氛紧张,而且大厅外还聚集大批关注审议动向的民众。这些人通过各种渠道打探消息,不失时机地呈送礼金,请客吃饭,或与代表其利益的议员沟通信息,磋商对策。如不同利益集团的成员在议会大厅外相遇,还常常引发事端,以致伦敦市政府在1554年规定,各同业公会每次至多只能派2-4名代表前往威斯敏斯特议会大厅与议员联系(36)。经济提案如何增进了人们对议会的关心与重视,从这类事件中亦可窥见一斑。 当然,无论如何,都铎议会只代表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因此16世纪的参政扩大化毕竟是有限的。但是尽管如此,随着经济提案的增加,以工商业者为代表的更多的社会成员介入了议会事务,这对议会民主制的建立来说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经济立法与下院的成长 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是民主制的一个重要表征。因此,作为“社会代表”的下议员在议会法制定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发挥的作用、所处于的地位,构成判断近代议会民主制是否产生的一个主要依据。 议会从建立到15世纪中叶,虽然一直具有立法职能,但下院却并不具有立法者的地位。当时立法实行请愿制,下议员仅有提交请愿书之权,上院对之进行审议修订,通过以后经国王批准以议会的名义予以颁布。当时的议会法前言总是把下院称为“立法请愿人”,而把上院和国王分别称为“立法通过人”和“法律制定人”,这充分反映出下院在立法中的无权地位。 到都铎王朝建立之时,议会立法程序已由请愿制变为提案制,即一切提案必须经过两院共同通过才能呈报国王批准为法律,这样下院便获得了立法人的地位,对立法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下院提案人为使自己的经济提案成为法律进行不懈的努力。都铎时期,下议员要使自己的提案成为法律殊非易事。当时审议制度很不健全,会议管理十分混乱,而且议员没有党派之分和确定的行动纲领,在表态时有很大随意性。一个提案能否成功,受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这无疑增加了议案创议者实现愿望的难度。概而论之,议员的经济提案在成为法律以前至少要通过两道关口。第一道是“宣读关”,因为只有被两院议长(尤其下议长,因为这类提案通常首先提交下院)安排宣读(要先后宣读三次才能付诸表决)的议案才能获得审议和通过的机会。当时国王拥有解散或终止议会的权力,一旦国王在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后突然宣布散会或休会,一切未及三读表决的议案便胎死腹中。而议长在安排议员提案的宣读和审议次序时并无一定之规,因此如何使自己的提案尽早宣读和充分审议便成为提案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第二道是“审议关”,也就是说,提案只有赢得多数议员、特别是诸如两院议长、枢密大臣议员等的支持,才有可能成为法律。 为顺利渡过这两道关,提案人或代表他们的议员采取的办法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游说要员”。采用这种手段的通常是伦敦人,因其有地利之便。游说有时在议会前夕进行,有时在会议当中进行。游说对象是议长及能够对议会产生影响的枢密大臣。游说的主要内容是阐述提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恳请对方予以理解、支持和帮助。第二种是灵活多样的“提案战术”。例如,就同一事项从不同角度提出多件议案;将代表同一利益群体的多件提案分别投往上、下两院。第三种是使用最普遍、也最行之有效的一种,即行贿。都铎时期,下议员赴会每每携带行贿专款,贿风之盛,由此可见。伊丽莎白时期,伦敦市成衣制作匠协会和武器制造匠协会曾开列“议会重点行贿对象名单”,名单中对不同人等有不同贿金标准,期以最小投资获最大“效益”(37)。 都铎时期,凡仅涉及个别地区、个别集团和个别人的议案被称为“私议案”,议员经济提案一般都是私议案。私议案的提案人由于为“私事”而劳动各方人士,所以要缴纳提案费。在审议过程中,如通过议会秘书修改、誊抄、转送议案,则需追加手续费。另外,如果某议员为某经济提案的成功作出了贡献,提案人还会予以酬谢。这些费用再加上贿金,构成一笔数目相当可观的“私议案”投资。1563年议会法禁止伦敦鞣皮匠出售皮革,鞣皮匠人为争回这一权利,此后数年共支出“议会费”160镑;伦敦啤酒商协会1593年一年的“议会投入”即为167镑(38)。这些费用出自同业公会公基金,如基金不足,则向会员征收“特别税”。 为鼓励议员在议会中尽心竭力,有些地方当局也对“有功”议员进行奖励。在巴恩斯特普尔市1514-1515年的帐簿上有一笔16便士的支出,付给本市议员戈迪斯兰,原因是他为通过一件对该市“有价值”的法案作出了贡献(39)。1536年林肯市政府向两名议员许诺,倘若他们能成功地使议会通过将某处修道院地产卖给该市的法案,他们每人可得40镑奖金,其中一人还可以获得承租该地产30年的权利(40)。剑桥市议员布雷肯因为使该市获准铺设公路得到5镑嘉奖(41)。1542年坎特伯雷市议员达克奈尔和布里斯托尔市议员埃利奥特因分别为自己的城市谋取到一定经济利益而得到奖金(42)。在这种物质刺激之下,有些议员的确不辱使命。1510年桑威奇市取得每年免税举办一次市集的权利,1515年该市又以经济不景气为由免除了缴纳议会税的义务,这些都与当地议员的努力分不开(43)。16世纪20年代南安普顿市经济萧条,1531年该市政府嘱其议员提出免税请愿,并付给他一定量的“活动经费”,是年议会果然通过法案,将该市税额降低(44)。格罗斯特郡的议员为维护本地毛纺织业的利益,在1529-1547年间4次提出议案,均未成功,但他们毫不气馁,1552年第5次提出并终获通过(45)。1529年,新罗姆尼市为申请在城郊沼泽地带建一座新城故意选举出身本市的国王侍卫吉布森为议员,尽管该市最终未能如愿,但吉布森确曾将一份有关议案转到首席枢密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的手中(46)。1538年埃克塞特市议员向克伦威尔恳切陈情,反映埃克塞特侯爵在埃克斯河上建筑堤坎造成水上交通阻塞,使埃克塞特市损失无算,他请求克伦威尔在来年举行的议会上支持他的提案。次年议会果然通过了有关法案(47)。1572年,拉伊市议员会同其他渔业城镇议员酝酿提出禁止外国渔民在英国售鱼的议案,尽管当年未及采取行动,但在1576年议会上,28个沿海城镇联合提出了有关议案(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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