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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铎王朝的经济立法与英国近代议会民主制的起源(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刘新成 参加讨论

(二)下议员提高了与政府直接对话的信心和勇气。前文曾提及伊丽莎白女王曾指责下议员提出了过多的经济议案,但这并不意味着都铎政府忽视经济立法。伊丽莎白女王对下院提出有关警告,只是因为她担心政府所关注的中心议题(通常是赋税问题)受到经济提案的冲击与干扰。事实上,都铎政府本身也经常提出经济议案。伊丽莎白女王的心腹重臣威廉·塞西尔在1559年议会召开前亲率筹备小组拟定的政府提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些政府提案中,虽然有些仅涉及政治、宗教事务,但也有一些只与经济相关,如严禁出口贵金属、禁止输入酒类、确定劳工工资标准、防止煤炭生产过剩等等(49)。在经济立法当中,枢密院与下议员一道就同类性质的事务提出同样类型的议案,这本身就会增强下议员的自信心。况且,政府经济提案中除会前准备的之外,还有一部分是枢密院在会议进行当中受议员提案启发的结果。1563年的《手工工匠法》和《航运法》就是枢密院在修改、补充议员提案的基础上提出政府议案后制定的;1559年下议员提出的《谷物贸易法》议案当年未获通过,但后来成为枢密院起草同类议案的蓝本。还有一些政府经济提案是因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议会上争论不休,枢密院为缓解双方矛盾而提出的妥协议案,这些提案必然会不同程度地满足议员的要求(50)。
    由于下院对经济立法的参与越来越积极,其经济提案越来越受到尊重,所以下议员在审议经济法时表现出越来越明显和强烈的独立性。下议员不仅敢于抵制政府议案,而且敢于顶撞枢密院甚至君主。
    在都铎王朝,由于政府经济提案往往从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治统治的目的出发,具有强行干预、限制经营自由的性质,所以在审议过程中常常遭到代表自由工商业者利益的议员们的批评和抵制。在1559-1571年间,枢密院三次提出《破产法》提案,将破产者按重罪犯严加惩处。该议案最后获得通过,不过在下院的坚持下,惩罚对象从一般破产者改为“伪装的破产者”(51)。1559年,政府为减少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提出“禁止肯特和苏塞克斯两郡居民到指定城市之外经营”的提案,此案遭到下院断然否决(52)。1563年,在审议《限制赊购法》议案时,枢密院原将赊购者的财产资格限定在200镑,但下院为防止权贵巧取豪夺,将这一数额提高到3000镑,最后政府不得不接受这一改动(53)。16世纪70-80年代,政府提出一系列限制枪支生产和使用的议案,均因损害武器生产者的利益而未能在下院通过(54)。1576年,威廉·塞西尔授意某议员在下院提出议案,规定只有经国王特派员核准的口岸才具有从事进口贸易的权利,该议案亦遭下院否决(55)。1581年,枢密院要求议会授权伊丽莎白女王对所有参与对英禁运的天主教国家实行报复措施,来自利物浦的一名议员指出,这样做的结果将使汉堡商人受益,而使英国商人受损,他的发言在下院引起强烈共鸣,枢密院只得撤回提案(56)。16世纪,圈地运动进入高潮,都铎政府虽对流离失所的农民并不同情,但对因此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惊恐不安,他们甚至将气候恶劣引起的粮食歉收也归咎于圈地运动,因此都铎政府共提出10多个限制或禁止圈地的提案,这些提案在下院审议时,无一不遭到代表新贵族或资产阶级利益的议员的激烈批评,这类提案的下场,不是流产,就是被改得面目全非(57)。
    在都铎王朝的经济立法方面,下院与王权最激烈的正面冲突发生在专利权问题上。所谓专利权,最初是指国王授予产品发明人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特权。但在伊丽莎白时期,授予专利权成为女王拉拢、犒赏幕僚或贵族的一种手段,“专利产品”范围越来越广,甚至延及一些生活消费品,严重破坏公平竞争和贸易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引起广泛而强烈的反对。在伊丽莎白统治后期,下议员多次提案,愤怒指斥“专利人是国家的吸血鬼”,“在女王实行的所有措施中,没有比专利权的赐予更有损于她个人的威望、更有害于国家和更为人民所憎恶的”。他们指出,尽管依照传统女王拥有颁布特许状的特权,但是应当用议会法对这一特权加以约束(58)。女王对下院的这种呼声,初时置若罔闻,继而粗暴压制,最终则不得不作出妥协,她以敕令的形式宣布废除一些特许状,藉此阻止议会制定有关法律,避免造成王权的尴尬。
    当代美国政治学家、哲学家科恩认为,社会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指制定计划、掌握规则和运用规则推行计划的能力)和他们的自信心是实现民主的两大前提条件(59)。下院在经济立法中为实现自己的立法目标所做的一切和他们在审议经济提案时所表现出的勇气,恰恰证明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上述能力与自信。尽管都铎下院的参与能力不像科恩所说的那样具有理性(如以行贿为手段),尽管他们的自信心还不够充分(议员的经济提案大量流产,下议员对政府经济提案常常做出让步),但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下院在经济立法实践中培养起的那种参与精神和参与能力毕竟为近代议会民主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四、自由经济与民主政治
    提案、审议的最终目的是立法。为完整阐述都铎经济立法并说明它与议会民主的关系,有必要看一看都铎议会都制定了什么经济法。都铎一朝的经济立法数量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能分类略举数例。
    都铎经济法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事关全国,第二类仅与局部地区或个别利益群体相关。
    属于第一类的经济法案有:重申官方铸币权、稳定币值的《铸币法》(亨利七世时期)、《取缔伪币法》(1553年);《统一度量衡法》(亨利七世时期);《禁止货币投机和发放高利贷法》(亨利七世时期、1545、1552年);《衣帽限价法》(亨利七世时期);《肉食品限价法》(1533、1536年);《限制皮革、黄铜和活羊等原料出口法》(1536、1542、1566年);《生活燃料限价法》(1543年);《打击囤积居奇行为法》(1548年);为平抑牛肉价格而制定的《鼓励养牛法》(1555年);调整手工工场劳资关系的《劳工法》(1563年);《反圈地法》(1489、1491、1534、1536、1550-1551、1552、1554、1555、1563、1597-1598年)。
    属于第二类的法律有:《任何人不得兼营毛皮贩运业与鞣皮业的法律》(1485年);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进口酒类必须用英国船只运输法》(1485、1532、1534年);不得生产和出口劣质毛纺品,以保护英国毛纺制品生产和销售的法律(亨利七世时期、1532、1536、1555、1558年);禁止在伦敦市区从事屠宰业、以保护该市肉商利益的法律(亨利七世时期);《毛纺工场工艺标准法》(亨利七世时期);《皮革制品质量法》(1533年);《禁止用劣质染料漂染毛织品法》(1533年);为保护德罗威奇、基德明斯特、布罗姆斯格罗夫、伍斯特四市毛纺业工场主免遭农村生产者的竞争而颁布的《禁止在伍斯特郡上述四市以外地区经营毛纺业的法案》(1534年);在肉商请愿下制定的《肉类限价法修正案》(1542年);为保护剑桥、伊利两市的市集贸易,废除林恩地区两个国王特许的年度市集的法案(1542年);《禁止外国人在坎特伯雷市无照开业法》(1543年);《酒价随行就市法》(1544年);《禁止囤积咸鱼和鳕鱼法修正案》(1545年);《限制谷物贸易经营执照发放法》(1563年);《禁止农村居民在非集市地点经商法》(1563年);《禁止进口手套、刀叉、匕首等小商品法》(1563年);《节日期间禁止戴进口礼帽、必须戴国产礼帽法》(1571年);《蜡烛质量法》(1581年);《啤酒桶限价法》(1532年);《啤酒桶取消限价法》(1566年);《鼓励进口制桶用隔板法》(1593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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