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列举的诸项法律说明,在都铎时期的经济法中,有的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的则具明显的封建滞后性(如反圈地法);有的体现重商主义政策,有的则限制经营自由(如各种限价法);有的有利于市场发育(如禁止囤积居奇法),有的则扼杀商品经济萌芽(如限制农民经商法);有的抑制不公平竞争(如打击伪劣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法),有的则鼓励行会式垄断经营;有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如限价法),有的则为生产者大开方便之门(如节日必须戴国产礼帽法);有的偏重稳定社会秩序,有的则偏重刺激发展;有的保护某一团体利益,有的则各打五十大板或利益均沾。总之,这些经济法反映了英国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各方面不同的或是相互冲突的利益,不同的或是相互矛盾的要求。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得以制定,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法律得以同时并存,这本身又反映了冲突与矛盾的化解和调和。正是在这种交锋、化解、调和的过程中,旧的经济关系逐渐整合,新的经济秩序一步步建立起来(某些限价法从制定到取消的过程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从经济生活的角度看,都铎议会乃是一个调和矛盾、缓解冲突的处所,它的存在可以避免因不同利益集团直接冲撞而引起的经济秩序失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经济因素的成长提供了机会和保障。因此,我们勿宁认为,都铎议会是英国社会经济转型期的一部磨合器,一个社会连接点,一种调节机制,一个神经中枢,而议会的这些性质无疑有利于在议会内部营造一种民主、参与、协商的氛围。那种完全忽略议会法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以为议会只要在封建政权下继续运作就只能是国王的奴仆,就谈不到任何民主性质,因而一味从议会与王权的政治对立 着眼,在“王权工具”或“反王权斗争舞台”两极中为都铎议会定位的观点,是片面的,也无助于说明议会民主的真正起源。 当然,反对在“王权工具”与“反王权斗争舞台”之间定位并不意味着放弃考察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无论如何,议会与王权的关系是影响近代议会民主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研究都铎经济立法恰恰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修正派”在批评“正统派”时,曾认为后者过分强调议会的“政治性”,而忽略其“立法性”。其实,这种将政治与立法对立起来的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大而言之,立法也是政治,这是常识,此处无需赘述。小而言之,绝大多数议员参加议会的目的是为本人、本社会群体谋取利益,既然如此,当他们发现不仅经济立法,而且国家的政治、宗教取向也会影响其经济利益,而国家的政治宗教政策又往往以议会法形式出现的时候,他们自然会介入国家政治,并以他们在经济立法过程中树立的独立性和自信心就政治问题大胆地阐发自己的观点。如果他们的主张与君主意志相抵牾,其结果必然是所谓“政治冲突”。前文论述中可见,在经济立法中,不乏下院与国王或枢密院意见相左的事例,但是经济立法通常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在无关宏旨、无妨大局的前提之下,较易达成妥协,或留待日后再做计较。但分歧如果产生在政治、宗教方面,情况就会不同,就会导致尖锐的对立与冲突。下院同政府的政治对立开始于玛丽统治时期。这位女王的复辟天主教政策令在宗教改革后取得大量教产的乡绅和市民惶惶不安。在就有关议案表决时,下院反对票曾达到80-120之多。1554年末,当下院审议“承认玛丽与菲力普(西班牙王子,天主教徒)的后代为王位继承人、反对者按叛国罪论处”的政府议案时,106名下议员退出会场以示抗议,当时神圣罗马帝国驻英大使惊呼,有些下议员“宁死也不让步”(60)。鉴于玛丽时期的深刻教训,伊丽莎白女王继位之后,众多下议员唯恐女王的宗教宽容政策导致天主教卷土重来,因此极力敦促女王实行激进的宗教改革,承认清教运动,指定新教徒为王位继承人,而这一切同女王本人奉行的“中间路线”大异其趣,因此几乎每逢议会召开,下院同女王之间都会发生尖锐的冲突,以至伊丽莎白多次斥责下院“顽童般的无知无礼”,“放肆而傲慢地”干预国家事务,她表示决不能让这班犯上作乱的“鬼家伙们”优哉游哉,务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61)。伊丽莎白惩罚下院的方式之一是粗暴压制“出言不逊”的下议员,将国家政治划入不容下院过问的“禁区”,而她这样做的结果是引起下议员猛烈抨击女王违反法律与传统侵犯下院“固有的、高贵的自由与权利”,有史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下院的言论自由权(62)。女王与下院的冲突终于导致后者提出政治权利要求,而这种要求标志着政权之争的起点。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都铎时期是英国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兴起的时期,活跃的商品市场促使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有资本主义倾向的乡绅为在经济转型中取得最多的发展机会、争取最大的经营空间,而利用议会提出自己的主张,捍卫自己的利益。由于他们是直接经营者,其提案可行性强,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能及时调整经济秩序,所以在经济上越来越依赖于他们的王朝政府对他们参与议会事务持容忍甚至鼓励的态度;于是以他们为主体的下议员巩固了在议会中的发言权并渐渐萌生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勇气和信心。在他们意识到国家政治也影响其经济利益,且这种影响益形强烈之后,他们便以同样的勇气和信心介入国家政治。由于他们的政治取向与封建君主不同,所以议会与王权的矛盾逐渐激化,而议会在经济领域中的神经中枢作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使英王不能像法国国王停开三级会议一样摆脱议会,结果议会与王权的公开对抗不可避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由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内在联系,只有从这一联系出发,才能真正揭示英国近代议会民主制的起源。 注释: ① 关于国外对都铎议会的研究参见拙作《英国都铎王朝议会史研究述评》,《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 ② 塞尔斯:《英国中世纪议会的职能》G.O.Sayles,The Functionsof the Medieval Parliament of England,The Hambledon Press,1988,第48、57页。 ③ 塞尔斯:《英国中世纪议会的职能》,第14、22页。 ④ 巴特:《中世纪议会史》R.Butt,A History of Parliament:theMiddle Ages,伦敦1989年版,第383、407、415、439、528、574、576页。 ⑤ 关于宗教改革对议会权力发展的影响,参见拙作《英国议会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 ⑥ 伊恩·阿切尔:《16世纪晚期伦敦人在议会内外的活动》I.Archer,The London Lobbies in the Later Sixteenth Century,载于《历史杂志》The Historical Journal,第31卷第1号(1988年),第27-28、39页。 ⑦ 宾多夫:《1509-1558年下院信史》S.T.Bindoff,TheHouse of Commons 1509-1558,伦敦1982年版,第1-3卷;哈斯勒:《1558-1603年下院信史》P.W.Hasler,The House of Commons 1558-1603,伦敦1981年版第1卷,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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