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632年穆罕默德去世,阿布·伯克尔出任第一位哈里发(632-634年),麦地那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对外扩张的阶段。哈里发欧默尔时代(634-644年),拜占庭帝国辖地叙利亚、埃及和波斯帝国大部领土皆被纳入麦地那国家的版图。麦地那国家的扩张,不同于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帝国,主要表现为军事占领的过程,并无明显的迁徒倾向。军事占领无疑直接导致了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麦地那国家根据伊斯兰教规定的原则,在被征服地区广泛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然而,麦地那国家作为最高所有者,并没有将土地分配给穆斯林直接占有。进入被征服地区的穆斯林大都只是作为麦地那国家的战士,集中驻扎在贾比亚、拉姆腊、弗斯塔特、库法和巴士拉等军事营地;他们既不善务农,亦无暇耕作。根据欧默尔确定的原则,被征服者以“迪米”的身份构成依附于麦地那国家的直接生产者,穆斯林战士则构成与被征服者截然对立的军事贵族集团。在此基础之上,麦地那国家禁止穆斯林战士在阿拉伯半岛以外占有土地和从事农耕,所有被征服的土地皆作为“斐伊”而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产。雅姆克战役以后,许多圣门弟子要求分配叙利亚的土地并使被征服者成为他们的奴隶,遭到欧默尔的拒绝(12)。卡迪西亚战役以后,穆斯林将领赛耳德向欧默尔反映,他的部下要求直接占有伊拉克的土地,欧默尔则表示,所征服的土地必须留给原有的耕作者并且使这些土地构成全体穆斯林的共同财富(13)。欧默尔在致信征服埃及的穆斯林将领阿慕尔(Amr b.As)时亦明确规定:“把埃及的土地留给原有的居民,让他们世世代代在土地上耕作”(14)。 麦地那哈里发在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并非“法律的虚构”,而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实。欧默尔规定:穆斯林战士不得将被征服者作为奴隶据为己有,亦不得随意侵吞他们的财产或通过其它形式加以奴役;安拉所赐予的土地必须留给被征服者耕种,向他们征收贡税并由全体穆斯林共同享用(15)。广泛的贡税关系不仅体现了麦地那国家的主权在被征服地区的存在,而且构成了麦地那国家土地所有权所“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麦地那国家在沿袭拜占庭帝国和波斯帝国原有农作方式的基础之上,以贡税的形式建立起全体穆斯林与被征服地区原有居民之间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迪万”制度和年金的分配,体现了全体穆斯林对于被征服地区直接生产者之剩余劳动的集体占有。 麦地那国家在被征服地区征收贡税的方式和数额由于具体环境的差异而不尽相同,但是土地无疑构成征收贡税的主要对象。穆斯林征服埃及以后,麦地那国家根据耕地的面积向被征服居民征收贡税,规定每加里布(折合1592平方米)的耕地缴纳1第纳尔和3伊尔达布(折合16.5蒲式耳)谷物。在叙利亚,穆斯林战士每人每年从被征服者缴纳的贡税中得到的份额为24穆德(折合100蒲式耳)的谷物和36奇斯特(折合4蒲式耳)的橄榄油(16)。欧默尔时代,埃及每年缴纳的贡税大约折合1200万第纳尔,叙利亚每年缴纳的贡税大约折合1400万第纳尔(17)。在上述地区,贡税总额不因耕作者改变信仰或弃田逃亡而予以减少(18)。在原属萨珊王朝的地区,集体缴纳贡税的特征更为明显。“萨珊王朝时期,赋税由城市或村庄全体成员共同负担。阿拉伯人最初沿袭了这种制度……因此,即使被征服地区的人口构成发生改变,贡税总额并不随之减少”(19)。633年穆斯林攻占希拉以后,规定该地全体居民每年向麦地那国家缴纳8万迪尔汗(银币名称)作为贡税;637年穆斯林再次攻占希拉后,贡税总额增至19万迪尔汗。在伊朗高原,霍尔木兹吉尔德全体居民每年向麦地那国家缴纳100万迪尔汗的贡税,来伊每年缴纳50万迪尔汗,扎兰吉每年缴纳100万迪尔汗,阿比沃德每年缴纳40万迪尔汗,纳萨每年缴纳30万迪尔汗,突斯每年缴纳60万迪尔汗,麦尔夫每年缴纳125万迪尔汗,麦尔夫·卢泽每年缴纳60万迪尔汗,巴勒黑每年缴纳40万迪尔汗,哈拉特每年缴纳100万迪尔汗,内沙浦尔每年缴纳70万迪尔汗,等等。上述地区的贡税总额大都根据耕地的面积而由耕作者分摊(20)。 然而,麦地那哈里发在被征服地区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极不完善,大都仅仅局限于贡税的征收。被征服者在向麦地那国家缴纳税的前提下,拥有支配土地的广泛权利。由于土地构成贡税的征收对象,而土地占有状况的改变并不直接影响贡税的征收,所以麦地那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禁止土地的继承、转让和买卖,文献资料中关于土地交易的记载亦多。后来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将这种土地称为“穆尔克”。拜占庭帝国和波斯帝国时期私有土地的现实状态,明显延续于麦地那国家统治时期,进而形成了对新兴伊斯兰国家土地所有制权力原则的广泛制约。 麦地那国家在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将一部分土地收归国家直接经营。这种形式的地产被后来的伊斯兰教法学家称为“萨瓦菲”。欧默尔时代,“萨瓦菲”包括萨珊王朝的国有土地、萨珊王室成员的土地、拜火教神庙和祭司的土地、战死者的土地、逃亡者遗弃的土地、无主的荒地和沼泽地等十种土地,主要分布在伊拉克南部的塞瓦德,面积约3600万加里布。叙利亚北部相当数量的无主土地亦属“萨瓦菲”,麦地那国家在属于“萨瓦菲”的土地通过租佃制的形式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耕作者作为佃农直接向国家缴纳租赋,国家则根据土地的面积和质量以及作物的种类和灌溉的方式确定租赋的标准。穆斯林征服塞瓦德的初年,麦地那国家规定的租赋标准为每加里布麦田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折合48.75公斤)谷物。643年,欧默尔获悉塞瓦德一带许多农民并未种植谷物而种植其它作物以逃避缴纳租赋,于是根据作物的不同种类重新规定了租赋的征收标准:凡种植谷物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谷物;种植三叶草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5迪尔汗和5卡菲兹饲料;种植葡萄、椰枣和其它果树的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0迪尔汗和10卡菲兹产品(21)。阿里时代(656-661年),进一步根据耕地的质量将麦田的租赋标准分为三等:优质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5迪尔汗和1.5卡菲兹谷物,中等土地每加里布征收1迪尔汗和1卡菲兹谷物,劣质土地每加里布征收2/3迪尔汗和2/3卡菲兹谷物(22)。“萨瓦菲”的耕作者往往享有世袭租佃的权利,然而欧默尔严格禁止“萨瓦菲”土地的私自转让和买卖;这表明麦地那国家在当时对于“萨瓦菲”土地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力,国有土地的权力原则与现实状态差异尚微,从而使得“萨瓦菲”明显不同于前述的贡税地“穆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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