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伴随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建立,伊克塔制度渐趋兴起,构成麦地那国家土地关系的重要内容。伊克塔(iqta)亦称卡提亚(qatiah,qatai'),两者的共同词根盖兑拉(qatara)本意为“整体之分割”。《古兰经》中曾经提到“相邻的地产”(奇塔尔·穆塔加维拉)(23);伊克塔是这一概念的延伸,特指“整个地产之一部的赐封”。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希吉拉后初年,穆罕默德首先在麦地那绿洲以伊斯兰国家的名义将一部分土地作为宅地赐予来自麦加的“迁士”阿布·伯克尔、欧默尔、奥斯曼、祖拜尔、托勒哈、赛耳德、阿布·萨拉玛、阿玛尔、阿布达拉以及阿拔斯、哈立德、诺法勒等人,是为最初形式的伊克塔(24)。 穆罕默德时代另一种形式的伊克塔,是耕作权利的赐封(iqta tamlik)。624-625年,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绿洲以伊斯兰国家的名义将被逐犹太人纳迪尔部落和古莱宰部落的一部分农田赐予来自麦加的诸多“迁士”以及缺少耕地的贫困“辅士”。穆罕默德晚年,耕作权利的赐封扩展到麦地那绿洲以外的地区。据文献资料记载,穆罕默德曾经将福凯尔、比尔·凯斯和沙加拉的四处农田赐予阿里(Alib.AbiTalib),将法伊德的一处农田赐予宰德(Zayd b.Hayl),将巴赫尔(平原)与沙赫尔(岩石)之间的一处农田赐予比拉勒(Bilal b.Harith al-Muzani),将法勒吉的一处农田赐予凯勒卜部落的某个穆斯林(25)。穆罕默德所赐封的农田,均为无主土地,其中未垦荒地尤多,大都面积较小,除缴纳天课外并无任何附加条件。穆罕默德规定:所赐农田应由主人亲自耕种和收割,且不宜占地过多(26);这表明穆罕默德赐封的农田处于自耕状态,受封者即为直接生产者,并不存在剥削关系,而耕种土地构成受封者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方式。穆宰纳部落的比拉勒因无力耕种穆罕默德赐封的全部土地,其中一部分在欧默尔时代被国家收回(27)。 穆罕默德时代,更多的伊克塔表现为土地产品之份额的赐封(iqta tumah)形式。628年穆斯林征服海巴尔之后,穆罕默德将土著犹太人每年缴纳的椰枣和谷物的二分之一分别赐予1540名穆斯林战士和由埃塞俄比亚返回的40名“迁士”,供他们享用。瓦迪库拉征服之后,穆罕默德亦将土著犹太人每年缴纳的农产品中五分之四作为伊克塔赐予诸多穆斯林享用(28)。产品份额的赐封使得穆斯林征服者与土著犹太人耕作者之间形成了深刻的经济对立,体现了接受赐封的穆斯林占有直接生产者之剩余劳动的剥削关系。 阿布·伯克尔时代,尤其是欧默尔时代,麦地那国家广泛实行年金分配制度,伊克塔的赐封尚不多见。哈里发奥斯曼(644-656年)即位后,废止穆斯林不得在阿拉伯半岛以外直接占有土地的原则,将分布在塞瓦德一带,尤其是库法周围的国有土地大量赐予穆斯林,伊克塔数量急剧增加,国有土地的“分割”逐渐取代土地产品的“分割”而成为伊克塔的基本形式。据文献资料记载,接受奥斯曼的赐封而在塞瓦德占有地产的穆斯林多为古莱西人和其他部族首领,其中包括托勒哈、祖拜尔、阿玛尔、赛耳德、赛义德、沃伊勒、哈巴卜、阿迪、哈立德、阿什阿斯、贾里尔、欧萨玛、伊本·哈巴尔(29)。奥斯曼时代的伊克塔,既非穆罕默德时代农产品份额的赐封,亦不同于早期的耕作权利的赐封,而是租佃权利的赐封(iqta igrah)。受封者并不亲自耕种土地;他们大都生活在远离地产的军营城市(即阿姆撒尔),将土地出租给土著农民耕种,征收往往高达收成1/2的地租,同时向国家缴纳什一税,而地租与什一税的差额则构成受封者的收入。受封者与土地耕作者在经济地位上处于直接对立的状态,存在着明显的剥削关系。不仅如此,奥斯曼放弃伊斯兰国有土地的传统原则,允许穆斯林用阿拉伯半岛的地产交换塞瓦德一带的地产,或者用塞瓦德一带的地产交换阿拉伯半岛的地产。据文献资料记载,托勒哈曾以其在希贾兹的地产换取了塞瓦德的地产,阿什阿斯亦以其在哈达拉毛的地产换取了塞瓦德的地产,许多穆斯林则以塞瓦德的地产换取了阿拉伯半岛的地产(30)。地产的交换导致了地产的买卖,从而加深了伊克塔的私有化程度,并且引起了地产的集中和大地产的形成。奥斯曼时代末期,宰德拥有价值10万第纳尔的地产,雅尔拉拥有价值30万第纳尔的地产,阿卜杜勒·拉赫曼拥有价值30万第纳尔的地产,奥斯曼本人亦拥有价值20万第纳尔的地产,而托勒哈在塞瓦德拥有的地产年收入达1万第纳尔(31)。地产集中的程度和大地产的规模由此可见。奥斯曼时代由农产品份额的赐封向租佃权利的赐封这一转变过程,反映了伊克塔在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下逐渐私有的运动趋势,而伊克塔的私有倾向不断侵蚀着“萨瓦菲”的国有原则,为倭马亚王朝时期穆斯林贵族地产与异教贵族地产的合一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麦地那国家的土地关系形成于伊斯兰教兴起和阿拉伯人军事征服的特定历史环境,由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向私有土地制度的过渡和封建剥削形态的建立构成这一时期土地关系演变的主要内容。穆罕默德时代天课的征收无疑意味着土地自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过程的开始,而伊斯兰教关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权力原则提供了实现这种转变的基本形式。麦地那哈里发时代“穆尔克”的出现、“萨瓦菲”的建立和“伊克塔”的演变,标志着私有制土地关系的最终确立和封建地产的广泛形成。 (本文承蒙东北师范大学孙义学教授和北京大学马克垚教授提出宝贵意见,谨表谢忱。)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2页。 ②《马格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73页。 ③《古兰经》,14:31;29:45;30:39;2:177;3:92;9:60;58:12。 ④M·杜耐尔:《早期的伊斯兰扩张》M.Donner,The Early Islamic Conquests,普林斯顿1981年版,第71页。 ⑤叶赫亚(卒于818年):《税收论》Yahya b.Adam ,Kitab al-Kharaj,莱顿1967年版,第78-79、94页。 ⑥《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25卷,第8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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