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期-一开始深入研究和初步形成 19世纪50年代,沉睡了许多世纪的东方亚洲社会爆发了近代第一次革命高潮,使长期致力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立即把注意力转向了东方,希图为东方民族解放运动寻找出一条通向胜利的道路。于是,马克思对东方社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开始对东方社会进行研究,并从近代追溯到古代,初步形成了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并创立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发展阶段的学说。 马克思研究东方社会是以对东方民族解放运动无限同情和为之寻找通向胜利道路为出发点的。1853年,当英国议会对东印度公司的宪章进行辩论和最后修改时,马克思在《纽约每日论坛报》连续发表了8篇论文,还对中国太平天国革命、波斯巴布教徒起义、印度民族起义,先后发表了一系列时事评论,分析了东方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一文中,马克思首次使用了“亚洲式社会”概念。此后,马、恩在著作中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在不同论著中有不同的提法。诸如“亚洲式的”、“古亚细亚的”、“亚细亚古代”、“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亚细亚社会”、“东方社会”、“特殊的社会制度”等。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正是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的“亚细亚”理论,首先是从对印度的研究和论述中提出来的。1850-1853年期间,马克思读了詹·密尔《政治经济学原理》、《英属印度史》,亚·斯密《国富论》,理·琼斯《政治经济学导论》、贝尔尼埃《大莫卧儿帝国最新革命史》等著作。这些著作谈到东方社会水利事业属于强有力的统治者,“印度统治者是土地的主人”⑦。1853年6月2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说:“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⑧ 马克思关于印度的几篇论文,对印度社会进行了具体的典型分析,指出“印度社会根本没有历史……我们通常所说的它的历史,不过是一个接一个的征服者的历史”⑨;经济上“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手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⑩;政治上同意大利相似,“政治结构方面是同样地四分五裂”(11),以农村公社为基础、建立“东方专制制度”,“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12);宗教上“既是纵欲享乐的宗教,又是自我折磨的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13)。总之,印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14)。这种制度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都始终没有改变”(15)。直到英国人入侵,造成“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这才破坏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破坏了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16),这才使“东印度公司在亚洲式的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欧洲式的专制”(17)。殖民主义“使印度摆脱了孤立状态”,使它“同西方世界实际地联在一起了”(18)。一方面为印度带来了比过去“不知要深重多少倍”的灾难(19),另方面英国人在印度建立了土军、电报、铁路、轮船、自由报刊,这是“使印度复兴的首要条件”。这种破坏和建设的双重作用,无论其目的和手段多么的卑鄙,但英国毕竟“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20)。 综上所述可见,马克思在1853年前后关于东方社会的观点主要是通过对印度社会的研究而获得的:封闭停滞的小小公社是东方专制制度赖以建立的牢固基础;村社内部缺乏破坏自身而促进发展的因素;只有西方殖民者入侵才导致村社解体,使殖民侵略者在亚洲式的专制基础上建立起欧洲式的专制殖民制度。可见,马克思是从揭露西方殖民者对东方侵略和造成的后果来论述东方社会的。他只说半野蛮半文明的村社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但未能明确指出村社到底是原始氏族公社,还是后来的农村公社,也没有把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度纳入人类社会发展的序列之中。 50年代后期,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导言”、“序言”,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所有制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一节中,不仅提出了以前著作中未曾提出的“原始社会”、“亚细亚形态”、“亚细亚生产方式”等概念,而且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纳入了社会发展的序列,并将其置于序列之首位,表明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社会的研究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 《形态》是马克思最早系统地阐述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著作。马克思对印度残存下来的村社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以探索农村公社及其土地所有制问题。他以逻辑方法推导出土地所有制的原型-一村社土地公有制,确认“土地公有的村社”是史前时期的典型社会结构和普遍形态。“历史却表明,公有制是原始形式(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克尔特人等等)”(21)。 《形态》讲的“各形态”是指资本原始积累前的各种所有制形态。原始积累就是使劳动和劳动客观条件从结合到分离的过程。马克思提出两种所有制形态,“即小规模自由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这两种土地所有制的共同点是个人都是集体的成员,“客观的劳动条件都是劳动者的财产……个人把自己看成是财产的所有者,看成是自我实现的条件的主人”(22)。不同点是前一种形态是“以构成村社的各个家庭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独立的私有财产者之间的关系”;后一种形态是“以公社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财产共有人即公有财产化身者之间的关系”(23)。这两种形态均为原始所有制形态。它形成的“首要前提是一种自然成长起来的社会(或译为村社或共同体-一引者)”,因为“人类天真烂漫地把土地看成是社会底财产,看成是那在活劳动中不断产生和再生产着自身的社会底财产”(2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进一步阐明这个观点:“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25)马克思又指出,虽然原始土地所有制形态同以一个基本关系为根据,但表现形式却有差别,亚细亚的、古典的和日耳曼的三种不同的原始土地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反映了财产公有程度和个人对公社的从属程度有极大的差异。 在亚细亚形态下,“个人则系公社底直接肢体……不能同公社分开……只有公社财产,只有私人占有。”(26)“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一所谓财产只有公有的土地财产。”(27)印度、古克尔特人、墨西哥、秘鲁、斯拉夫、罗马尼亚等某些部落,均属于亚细亚形态。同时,公社所有和个人占有的形式又是以不同方式实现的。“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一这种情形和上述形态并不矛盾。”(28)“综合单位”指国家,“高级”或“唯一”的“所有者”指“专制君主”,它们通过贡赋形式掠夺剩余劳动产品,但公社仍以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是现实所有者,个人或小集体只是占有者,这种所有制与公社所有制“并不矛盾”。这里,马克思不仅提出了有阶级的亚细亚所有制形态,而且将阶级产生前的公社同阶级出现后的亚细亚专制国家的所有制形态,一并纳入亚细亚形态之中,并未将两者区别开来,直到马克思晚年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才将两者区分开来。 关于“古代的”和“日耳曼的”两种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指出,在古代形态下,虽以公社为首要前提,但不是“以公社为主体,个人只是它的附属品……它的基础不是农村”,而是土地所有者农民集居的城市,“国有财产的公地……跟私有财产分开了”(29),是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时并存的的双重形态”(30)。在日耳曼形态下,家庭是“完整的经济单位”和“独立的生产中心”,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孤立的独立家宅”(31),“公地,仅是个人财产的一种补充物”(32)。 以上三种原始土地所有制形态,从财产公有性和个人对公社从属性看,亚细亚形态最强,古代形态次之,日耳曼形态最弱。马克思在手稿中是这样排列的:(1)集体所有制和个人占有;(2)国家所有制和个人占有;(3)个人所有制和以及作为其补充物的集体所有制。这正是马克思说的,“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它反映了历史发展程度的不同阶段,它们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原生和次生的关系,即亚细亚的印度公社早于罗马公社和日耳曼公社。但原始公社所有制又是一种普遍形式,因为亚细亚的“原始公社所有制……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赛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33)。于是,马克思不再将亚细亚公社和亚细亚社会看作是完全不同于西欧的独立社会形态,而将它置于社会发展序列之中并排在首位,“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34)马克思首次提出了“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 然而,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理论还只是初创阶段,他对古代东方社会的观点尚缺乏材料依据,还不知道私有制是如何从原始公社的崩溃中产生出来的,而只能从印度公社瓦解时的史料推论原始社会,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亚细亚生产方式。因而他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前资本主义其他生产方式的本质界限、与原始社会是什么关系,原生形态是如何向次生形态转变的。而且,由于根据保存到近代的公社材料推论古代,因而对亚细亚的论述带有明显的阶级和国家萌芽的痕迹。这表明马克思还没有严格区分原始公社同农村公社的不同性质。 1868年,马克思读了毛勒的《德国马尔克制度史》后写道:“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35)无疑,马克思因此加深了对古代社会的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次使用“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并指出亚细亚状态下的所有制形态先于“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态。但马克思仍然未能区分原始公社同亚细亚形态的差异。例如,他大致区分了狩猎民族和农业的印度公社,但又将两者笼统地概括为“在人类文化初期”建立的“生产条件公有制”上的社会,并未明确指出前者为原始社会,后者为亚细亚形态。正因如此,马克思对亚细亚形态下的专制国家的结构和性质也不清楚。“……在以往那些生产方式中,商人与之做生意的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隶主、封建地主、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财产。”(36)“在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指原始共同体时期的贡赋关系)下,只有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才是产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产品的出售者。”(37)这里,马克思将“奴隶关系、农奴关系、贡赋关系”同“奴隶主、封建主、接受贡赋的国家”相对应地提出来,显然是把三者视为独立的生产方式。可是,因为未能区分原始公社和亚细亚公社,所以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在原始公社基础上,可以形成亚细亚专制君主的国家。 总之,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开始深入研究古代东方社会,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初步形成了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然而,他对原始社会和古代东方社会的研究,只是在印度、日耳曼、俄国、克尔特人的“公社”遗存下来的残迹中进行的,缺乏关于原始社会的经济和氏族组织的直接的完整的材料,因而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不能不留下很大的空白,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乃至整个原始社会理论,不能说是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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