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晚期-一基本完成 这一时期,马克思先后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等著作,并作了详细摘要,构成了所谓“马克思人类学笔记”,加上给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的信,从这些代表性的重要文献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业已基本完成。 1879年,马克思读了科瓦列夫斯基的上述著作。他在摘要及评注中有关古代东方社会的材料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马克思改变了过去认为古代东方社会只有土地公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他承认印度“除了这些形形色色的公社所有制形式之外,还有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区邑的土地所有制”(38),并进一步分析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份地方面日益扩大的不平等……导致其它财产不平等……社会不平等”(39),随着时间的推移,酋长权力增长起来,酋长便成了“本族占领土地的纵然不是事实上的、也是法律上的最高所有者”(40)。可见,马克思认识了古代东方社会专制君主对土地的最高所有制和专制制度,不是自古就有,而是由于公社成员分化的结果,印度公社的不同形式的所有制正是这个过程在各个阶段的反映,并指出印度农村公社解体过程已达到了中世纪的德、英、法、瑞典的那个发展阶段。第二,马克思承认了印度的封建化和进入封建社会。马克思指出,教徒中领受第二、三类军功田的人,实际上就是封建性的军事贵族。 恩格斯说,“关于人类原始史,直到1877年摩尔根才给我们提供了理解这一历史的关键”(41),“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事实证据”(42)。1881-1882年,马克思读了摩尔根《古代社会》,并作了详细摘要,改变了他原来对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的认识。具体表现在: 第一,关于氏族起源问题。马克思原来认为原始公社是由家族发展为氏族,再产生“各种不同的公社”,这就把农村公社也视为血缘组织了。读《古代社会》后说:“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割断了这种牢固而狭窄的联系”,而成为“最早的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43)。 第二,关于公社土地所有制问题。马克思原来认为,土地公有的同耕公社和个体耕种公社都是最纯的公有制公社。读《古代社会》后,发现了农村公社土地的公有和私有的双重性,“正由于这个原因,‘农业公社’到处都是古代社会形态的最新类型”(44),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45),农业公社是“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46)。 第三,关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问题。马克思原来未把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区分开来,误将农村公社当作原始公社的典型结构。读《古代社会》后,了解到氏族公社的本质,又受该书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古代社会”、“政治社会”的影响,马克思便将私有制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称为“古代社会”,再不称它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了,并将原来关于这两种社会的观点和材料,分别纳入了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了。同时,马克思认定原始氏族社会必然进入奴隶制社会,“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业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47)。奴隶制“它总是列入各民族的社会制度之中”(48)而具有普遍意义。 总之,马克思读了《古代社会》后,才解决了此前尚未解决的史前史的“哑谜”,尤其是解决了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区别和联系这个关键问题,这是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理论完成的重要标志。 1881年3月8日,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进一步对原始公社和农村公社作了具体而精辟的论述,进一步完善了他的古代东方社会理论。 第一,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分为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一系列社会。“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49)“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上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社会。”(50) 第二,确认俄国公社是农村公社,并且是原始公社(“古代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和最新类型(51)。这种农村公社在日耳曼、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存在过。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农村公社与“所有较早的原始公社”的不同特征,指出“农业公社”已打破了公社成员之间天然的血缘联系,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变成农民私有,公社公有耕地也定期进行重新分配,由农民耕种而逐渐变为私有。 第三,农村公社的发展演变将取决于历史环境。它“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并非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它的发展“都要遵循这条道路”。马克思说:“绝对不是的。……一切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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