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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六—七世纪前东南亚社会形态初探(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云梦学刊(社科版)》 陈开科 参加讨论

(五)阶级对立关系的萌芽。
    恩格斯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32)列宁又补充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33)这就是说,阶级一出现,并不意味着国家就产生。阶级从产生到阶级之间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还要经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从史料记载看,东南亚社会在公元六--七世纪前,已出现“大家”和“贫者”;“贵者”和“贱者”。阶级分化已经萌芽。可惜的是史料缺乏有关他们对土地等生产资料占有制或所有制方面的情况的详细说明,给我们的研究带来了一定难度。但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阶级的出现,以及阶级矛盾的发展程度均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据前所述,我们知道公元六--七世纪前的东南亚社会生产水平还较原始,虽然阶级关系已经萌芽,但阶级之间的矛盾还不可能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但是,我们有些同志不但认为其时东南亚地区已进入阶级社会,而且,仅据“扶兰人黠惠知巧,攻略不宾之民为奴婢”(34)。一条材料,就断定已处在奴隶制时期。我看,这值得商榷。(1)一个有“奴婢”存在的社会并不一定就是“奴隶制”社会。 “奴隶”和“奴隶制”社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容混淆。古代中国自战国进入封建社会,直到明清,都还广泛存在,“奴婢”奴隶制因素。在明代,有的地方公然出现过“人市”,(35)即“奴隶市场”。清代官员离家外任时还携带“奴婢有多至数百人,甚至千人者。”(36)我们总不会心血来潮,把明清也视为奴隶制社会吧!(2)掠奴行为,不仅广泛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还存在于封建社会,甚至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也不能绝迹。何况在“攻略不宾之民为奴婢”一语后,还提到扶兰“人性善,不便战,常为林邑所侵击。”看来,掠奴行为在扶兰人哪儿,本就不是经常的。据此,要断定扶兰是奴隶制社会恐怕是有困难的。(3)作为奴隶制社会其主要标志,不在于有没有奴隶,本质上更在于是否于生产各个领域里广泛地使用奴隶。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文献或考古材料能证明,当时东南亚社会在农业,手工业,商业,船海业中广泛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甚至没有一块碑铭提到了奴隶的。有的同志引用元人周达观《其腊风土记》中有关“奴婢”的记载,图以“旁证早期东南亚社会是奴隶制社会。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且不论十三世纪的情况与公元六--七世纪前的情况不同,更何况周达观笔下的“奴婢”“若执役,方许登楼,行必跪合掌项礼而后放进。呼主人为巴陀,主母为米。巴陀者父也,米者母也。若有过,挞之,则俯首受杖,略不敢动。”纯粹是一种家内奴婢而已。这种“单纯”的家内奴婢,不管是从事必要的劳役,还是仅仅用于显示排场,他们都相当于现代的仆役阶级。”(37)这种家内奴婢,仅仅是父系家长制权力的体现,和奴隶制社会中广泛活跃于各部门的生产奴隶是有本质区别的。退一步说,即使一个社会在生产中有使用奴隶的情况存在,也不能断定这一定是奴隶制社会,还要作具体分析。譬如,中国唐代部分地主“使奴耕种。”(38)清代也还存在“督家僮治田圃者。(39)可见,在这里,我所说的“奴隶制因素”实际上包含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后,残留的奴隶制关系,如前述中国唐、明,清情况,以及美国南部种植园制度;第二种含义是指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前萌芽的奴隶制关系,公元六--七世纪前东南亚社会中的“奴婢”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公元六--七世纪前的东南亚社会形态的性质究竟如何呢?马克思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了奴隶制,而且也包含了农奴制。”(40)恩格斯也说:“下一步将把我们引向野蛮时代高级阶段……(这时)除了自由人与奴隶的区别外,又出现了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别。”(41)实际上,所谓“奴隶制”因素便是指“自由人和奴隶”之对立关系,“农奴制”因素便是指“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的对立关系。由前所述,我们知道,当时东南亚社会没有形成国家,更不可能是奴隶制社会,其社会主要矛盾不是“自由人和奴隶”的矛盾,而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矛盾。这是封建农奴制因素(当然也有奴隶制因素存在)而且据《梁书》记载,当时扶兰上层建筑方面,还出现了封建分封制萌芽。由此可见,公元六--七世纪前的东南亚社会形态性质为部落领袖,军事首长权力与“大家”和“贫者”社会矛盾相结合的“半家长和半封建制”,属于原始社会末期向国家阶段的“过渡形态”。“半家长半封建制”这一概念是斯大林同志提出的,他把南俄草原带的一只游牧部族社会形态称为“半家长半封建的原始生活方式。”(42)杨堃先生曾详细叙述过。马曜和缪鸾和也使用过这一概念,说景颇族社会形态性质便是“半家长半封建制”(43)。也正因为如此,公元六--七世纪后,东南亚社会便直接由原始社会过渡到早期封建社会。
    (六)法律和捐税
    瞿同祖先生说“神判法是各民族原始时代所通用的一种方法,”(4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P251。据历史记载,公元六--七世纪前的东南亚地区,普遍实行这种“神判法”。《扶兰传》曰:“扶兰俗理讼,无牢狱鞭杖,唯以探汤捧锧浸水为信;先使沐浴斋戒,乃令以手内汤,或捧热锧,或浸水中。无罪者不烂,不焦,不浸,罪者即验也。”(45)又“扶兰有讼者,煮水令沸,以金指环投汤中,其直者手不烂,有罪者入汤即焦。”(46)记载大同小异。正史,唯《梁书》载林邑“有罪者,使象踏杀之。”这虽和“神判法”有不同,但仍不脱野蛮时代气息,与阶级社会里那种严密而系统、残忍的法律制度是绝然有别的。同时,又载林邑“国不设刑罚”。扶兰“国法无牢狱”。(47)按马克思主义观点,“监狱”等强制机关是国家存在的重要标志。“构成这种公共权力(国家)的……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48)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存在法律监狱等强制机关的社会能说其早已进入国家阶段吗?不独如此,作为“国家经济体现”的赋税在当时的东南亚地区也是不存在的。《晋书》言扶兰“贡赋以金银珠香”。则只不过是被兼并部落向扶兰部落进贡的土产品而已。和阶级社会里的赋税有本质区别。恩格斯说“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49)可见,公元六--七世纪前的东南亚社会已进入了国家阶段的说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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