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作为英国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经济组织之一,行会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英国城市经济生活,时间长达数百年之久。据目前所能看到的资料,英国大部分城市都曾出现过行会组织。英国行会史上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城市复兴之时,下限则越过了18世纪产业革命,仅此时间跨度就足以表明行会历史地位的重要性。 纵观英国行会发展历史,虽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会组织形式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商人行会(gild merchant)、手工业行会(craft gild,或gild)和公会(company)三个发展阶段,而且各城市、各时段的行会亦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基本上都拥有下述四个共同的本质特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将英国行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察研究。 第一,劳动资料属于行会成员个人所有。劳动资料是生产资料构成要素之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工具。任何人若想加入行会,那么最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拥有个人的经营场所(作坊或店铺)和一定数量的生产工具,商人则必须置备必要的经营器材,否则他们将无法跻身于行会正式成员(师傅)之列。导致这一特征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的发展虽然推动了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的分离,乃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尚未达到能使全部生产资料独立化为资本而与生产者相对立的地步,所以行会成员都有可能以自身为中心,以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经营场所和生产工具为前提,独立从事经济活动。尽管公会时期由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公会内部的作坊主大多沦为商人的经济附庸,但形式上他们及其所有的小作坊仍然是独立的。(注:参见拙作《英国行会史》第六、七章。) 1345年,伦敦马刺业行会章程第三条规定:“任何从事本行业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购买,建造或单独租赁房屋,亦不得开设店铺。”(注:刘启戈主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三联书店,1957年,第123页。)由此可见,拥有个人的经营场所既是该行会成员的特权,也是成为该行会师傅的前提条件之一。1482年,伦敦皮革商行会在章程中指出:“学徒期满以后,他们不愿意在师傅手下干活,而是期望自己能占有一间住房或店铺……”(注:G.Unwin,The Guilds and Companies of London,London,1963,p.225.)这句话的潜台词十分清楚,这些学徒企图打破常规,跨越帮工阶段,直接加入师傅行列,为此他们试图拥有自己的店铺。有时,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也会引发行会内部矛盾。约克一名丝绸商曾拒绝手工业行会检查官检查自己的秤砣,手工业行会遂到市长处控告其违反行会章程。尽管该商人申辩自己是无辜的,12名陪审员仍然认定其有罪,随后市长、市议员和市政官便对该商人进行罚款处理。(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London,1949,p.355.)假如秤砣属于行会财产,这类争执就不会发生。正是由于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有的行会将摧毁生产工具作为惩罚手段之一。布里斯托尔织匠行会规定,假如织造呢绒用线是次品,或是一种被织匠们称为“托塞特”的过分松散的线,那么这些呢绒和织造这些呢绒的织机都将被焚毁;若用一种被称为“特兰姆斯”的毛线织造呢绒,或织物中部质量较两端为差,也将受到同样惩处。(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London,1949,p.329.)这就迫使胆大妄为者不得不三思而行。虽然到了公会时期,由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行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是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形式上并没有变化。1595年,伦敦丝织匠公会部分工匠织机拥有量超出了公会许可的范围,公会遂公开披露了这些违章成员的名单,其中丹尼斯·维尔等3人各置12架,盖伊勒·道依斯9架,乔森·范德贝克等6人各置7架,丹尼尔·萨勒贝等6人各置6架,格尼勒·德·塞奇5架。该公会下层织匠也抱怨,部分公会成员设置的织机数超出了规定的二至三倍。(注:周宪文:《西洋经济史论集》(第一辑),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2年,第445页。)此时的公会往往只是给予违章者口头警告,鲜有实际制裁措施。 第二,行会经济已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步入了商品经济的范畴。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交换价值,后者则追求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时期,生产者同时都兼有商人身份,因为他们必须在市场上购买原料,并出售产品或半成品,所以他们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依赖于市场的存在,价值规律是他们必须遵循的经济法则。尽管公会时期手工业者与市场的直接联系被切断,然而他们的产品却通过公会商人之手进入了更广阔的市场,此时的行会经济亦由小商品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正是由于经济活动性质的变化,各类行会组织都十分重视制定相关的市场交易条例,规范行会成员的市场行为。林利吉斯圣三一商人行会规定:“凡属于本行会之任何会员购买任何物品,如在尚未成交时,适有另一兄弟前来,并参加议价,则成交后此人应为共同购买人,如原购买人拒绝,应罚银半马克。”(注:刘启戈主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第117页。)1209年,温切斯特织匠行会和漂洗匠行会规定,严禁任何织匠和漂洗匠自行将呢绒烘干、染色和到城外去出售呢绒;在城内,他们也只准与本城商人做买卖,而不得与任何外乡人进行交易;一旦发现有人“为了牟利”而企图到城外去销售呢绒,本城市民皆有权扣押其货物,然后由市政官员将其作为违章没收物进行处理。(注:B.W.Clapp,Documents in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London,1977,p.230.)1344年,伦敦刀匠行会决定,将从该行会中挑选一些人去检验他们所能看到的各种刀具,对于任何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工匠,皆不宽恕。(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51.)其他手工业行会也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周期,短则一二个星期,长则三个月。1429年,切斯特的一名鞋匠由于出售不合格产品,“损害了鞋匠公会的利益”,从而招致罚款10镑的严厉惩处。(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30.)如此高额罚款在整个公会时期都十分罕见,由此可见公会决心之大。 第三,单个生产单位内部没有分工。小作坊是行会最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作坊主(师傅)是其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个人拥有的资金大多十分有限。伦敦呢绒商公会规定,帮工在拥有相当于其两年工资的资金时,即允许他们自行开业,当时该公会帮工年工资约为4至6镑不等。(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18.)这也就是说成为独立开业师傅的资金条件仅为10英镑左右。资金条件决定了小作坊不可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小作坊主或是独力经营,或是有少数几个帮工、学徒和家庭成员帮忙。行会的有关规章也限制了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大多数行会都明确规定了每个师傅最多可拥有的学徒人数,赫尔织匠公会1490年章程规定每个师傅至多可招收两名学徒,(注:M.Lambert,Two Thousand Years of Guild Life,Hull,1891,p.206.)伦敦呢绒匠公会对漂洗匠师傅和剪绒匠师傅亦有同样的限制。(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120.)在这种情况下,小作坊内部分工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只有在一定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内部分工。诚然,公会时期内部分化明显加剧,但普通工匠的境遇未见改观。伦敦呢绒匠公会一些底层工匠师傅甚至连10先令的会费都无法筹措,尽管公会同意他们分期支付,每个季度缴款额仅为12便士,然而还是有许多人拖欠会费。现存的几份名单表明,欠款超过2先令6便士者多达三、四十人。(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60.) 除了缺乏物质条件外,小作坊也并不具备实行内部分工的技术基础。当时生产者受教育程度普遍极其低下,传授、学习技艺的方法也十分原始,所以一个手工业者要精通某一项技术必须经过多年摸索和积累。这就决定了行会时期学徒的年限都相当长,在大多数情况下为7年,但更长者也屡有所闻。据1309至1312年间伦敦财政官登记簿所记,有四分之一学徒年限超过7年,其中一个男孩的学徒期竟长达16年,还有5个为14年,2个为13年,11个为12年,8个为11年,42个为10年,19个为9年,66个为8年。学徒年龄没有统一规定,从现有材料看大多数人都是在14至18岁时开始学徒的。(注: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Vol.1,p.315、316.)这样他们一旦学徒期满就必须独立谋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钻研另外的手艺,由此决定了一个师傅很难同时掌握两门技艺。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一直到公会时期各类作坊主也依然只能象以前一样,从事单一品种或单一工序的劳动。16世纪时伦敦呢绒匠公会的直接生产者一如手工业行会时期,按工序分为两大类,即漂洗匠和剪绒匠,他们各自带领学徒承接同公会商人的委托加工业务。(注:G.Unwin,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 Centuries,p.57-58、255.)即使个别公会的小作坊内部已经具备了简单分工的条件,且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但这类举动总会招来公会管理层的一纸禁令。15世纪末,切斯特的刀匠、腰带匠和其他一些工匠联合组成了一个公会,不久内部即为业务问题口角不断。为平息矛盾,公会于1580年禁止刀匠修理属于铁匠行业的枪械及其他任何东西;1626年又规定刀匠不得销售任何种类的腰带、肩带和挂钩,腰带匠则不得销售任何刀片、刀具和其他属于刀匠行业的产品。(注:S.Kramer,The English Craft Guilds,New York,1927,p.71.)当不同职别的手工工匠集中在同一场所内部协同劳动时,小作坊便被集中的手工工场所取代,这是行会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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