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经济史研究》 张海英 参加讨论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世思潮与“治生”思想的兴起,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受到冲击,人们在观念上对商人的看法有了很大改变,出现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受此影响,士人们日渐趋向讲求实际,不再以“谋利事功”为可耻,社会上“士好言利”与“弃儒从商”日渐成风,“士商渗透”成为明中叶以后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对此,既有研究已经很多,或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角度分析,或从儒家思想、宗教伦理的影响变化等角度探讨②,但还未见有从政策变化、制度因素等角度作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亦不容忽视,本文拟从政府相关政策变化的角度,探讨这一时期出现“士商渗透”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环境因素,以期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
    
    自先秦管仲、商鞅、韩非等改革家、思想家们把农业定为本业、把商业定为末业以后③,“农本商末”的概念便成为“经典性”的概念术语,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延续使用。“重本抑末”(又称“重农抑商”)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重农政策也就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经济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要全部放弃或者取消商业,商业可以致富这一点,统治阶级无法视而不见④。仔细考察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透视其“重农抑商”的背后,可以看到,历代政府抑商政策的重点多在抑制商人的社会地位与从商人口的数量,加强对商人“获利”的管制乃至与商人“争利”,并将“抑商”政策当成调整商业和其他行业(如农业)矛盾的手段,但并非是贯彻始终的政策,也并未实质性地限制商品流通⑤。此外,重农抑商思想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更多地是在价值观方面提倡“士农工商”与“崇本抑末”的观念,其主要目的是要在观念上推行一种轻商的社会导向,并通过这种导向在社会各阶层中提倡一种以务农为上、务农为荣,业贾为下的官方主流思潮和主导观念,以期“用一种官方损誉和褒扬的导向以及一种精神观念上的贵贱观,来抵消实际生活中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并且力图由此而达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有利于传统生产方式的目的”⑥。因此,统治者虽然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大力提倡重农轻商,并加强对官营手工业、商业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工商业,只要不妨碍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利益,一般也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
    明初的商业政策较之元朝严重倒退。明初统治者曾大力提倡“贱商”⑦。洪武十九年三月,朱元璋谕户部:“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使游惰皆尽。”⑧ 洪武二十年规定:“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⑨ 明政府还规定,行商须领取官府印制的路引,才可外出经营。洪武末年制定的《大明律》规定:“凡无引文私渡关津者,杖八十”⑩。凡没有路引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直到正德年间,明政府仍维持这种立法以贱商的指导思想。武宗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11)--在这里,“商贩”与“仆役”、“倡优”、“下贱”居然被视为同一等次。
    但即便如此,政府仍有不少维护商人利益之举动。如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12)。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帝曰)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13)。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14)。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15)。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16)。
    明中后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国市场规模的扩大,工商业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因商品流通量扩大而带来的商税剧增,也使得国家财政对工商业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不得不调整部分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嘉靖三十七年三月,“诏恤京师铺商。会估衙门不许抑减时值,经收衙门不许需索分例。其未发商价,以太仓银次第给补”(17)。隆庆四年六月,“工部复大学士高拱所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诏可”(18)。万历九年(1581年)“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更使那些“操资无算”的富商大贾得以“无田而免差”。
    对于清朝的工商政策,虽然有学者指出,清代政府通过官营商业和专卖制度、榷关制度、牙行制度、行会制度及至行商制度等对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加以干预(19),但一般认为,在总的倾向上,清朝政府对商人资本所采取的态度较之前代是相对宽容的,基调也是积极的。这个事实,不仅反映于晚清时期从上层政治领域掀起的“振兴商务”、创办商务局,设立商学、商报、商会各端的“重商”热潮,即使是清初亦然(20)。
    清初屡见减轻商人负担的“谕旨”,严禁关吏滥征。顺治初年,针对满洲贵族依仗特权欺行霸市,“勒价强买,公行抢夺”等诸种不法行为,谕令禁止,并要求户部严加查办。“如有不遂法纪者,俱行治罪。传谕各处抚;按、道、府、州、县各官,不论满洲及满洲家汉人,若有违法犯罪者,即拿送来京……若地方官不能稽查,即属庸懦溺职;刑部官有所徇纵,即属挟私误公。国法具在,断不轻饶。但不许听无据虚词,妄行具奏。满汉买卖人俱从公交易,不许争斗启衅,致误生理”(21)。为防止管关官吏对商人的非法勒索,顺治八年谕令吏部,“榷关之设,国家借以通商,非以苦商。关税原有定额,差一司官已足,何故滥差多人?忽而三员,忽而二员,每官一出,必市马数十匹,招募书吏数十人……包揽经纪,任意需索。量船盘货,假公行私,沿河一带公然与动夺无异,商贾恐惧不前,百物腾贵”。着令各关只能“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22)
    康熙时进一步提出:“利商便民”口号,明令“严禁各关违例征收”(23),从康熙五年开始,着令各地关口刊税例木榜,“并商贾往来之孔道,遍行晓谕。或例内有加增之数,亦明白注出,杜吏役滥征之弊”。通过“多刊木榜,昭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外,私行滥收者,令该督抚不时查察,据实题参,依律治罪。”(24) 李煦奏折中多次表示,“至于不扰累商人,非特奴才当体圣心,凡系属员,理应共为钦遵者也”(25),也反映了康熙本人对“恤商”的关注。
    雍正初年下谕,“凡商贾贸易之人往来关津者,宜加恩恤。故将关差归之巡抚,以巡抚为封疆大吏,必能仰承德意,加惠商旅也。但各关皆有远处口岸,所委看管家人,难免额外苛求及索取饭钱等弊。嗣后著将应上税课之货物遵照条例,刊刻详单,均给各货店。其关上条例木榜务竖立街市,使人其见。申禁关役报单不实之弊,严放关迟滞之禁”(26)。并一再下令,“所有刊刻则例之木榜务令竖立街市,人人其见,不得藏匿屋内或用油纸掩盖”(27)。雍正时在全国大规模推行摊丁入亩,将全部人役负担归入地亩之中,使无地和少地的工商业者负担更进一步减轻。
    明朝法律,创立牙行专条,清承明制,进一步健全牙行制度。法律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籍、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照。”并一步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查律坐罪,免刺。”(28) 有时地方大小衙门所需用品,或令牙行向铺户索取,或派胥役硬拿赊取。为了防止地方官滥征无度,累及商民,雍正十一年再谕内阁:“各省商牙杂税,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贻累于商民也。”指出,“集场多一牙户,商民即多一苦累,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因此,下令各“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29),并进一步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或以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30)
    乾隆时期,整顿税关,裁革吏员,核定税关经费,并在江西省九江、赣江二关采取发放三联单的方法,即商人将应纳银自行投柜,收银后发三联单,一联给商人,一联交巡抚衙门,一联存税署,以“免需索侵隐之弊”(31)。规定凡私添税口、苛征勒索的税官,一律严查究审,绳之以法,“司役严处,官吏严参”,收到了“舟车络绎,货物流通,则税自足额”的效果。
    清政府还时常放宽经济政策,鼓励商人资本的发展,这在粮食政策方面表现得尤为灵活。为了调剂各地区丰歉余缺,政府常以更多更大范围的免征、减征关税、垫付资本、赏赐顶戴等鼓励办法,招徕商人长途贩运粮食(32)。对此,《清实录》、康雍乾三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也多有反映。如康熙三十二年二月,康熙谕大学士:“西安米价,尚尔翔贵。户部可招募身家殷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如此往来运贩,待西安米价得平之日,但收所给原银,于地方大有裨益”(33)。这里,由国家拨出“正项钱粮”招募“各省富商”,运贩粮食,且“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而国家只回收原银,这可以说是对商人资本的莫大鼓励。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只要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掌控之内,政府的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清政府编制了《钦定户部则例》,其中“关税”5卷,“税则”29卷,占整个法典的1/3还多。内中对税关的设置、每个税关的税额和税率以及有关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体现了清政府对商税的重视和政府财政对商税、关税的依赖,但其中的诸多规定却给具体执行者以较大的灵活余地,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相应的违规空间。如税则规定各关每年按时解送其定额于中央,“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若在限期内不能赔偿,则免职,以其所有财产抵赔:仍有不足时,则于子孙;如能超额上缴,给予奖励、超升。各关官弁往往利用这些规定以苛征为能事,附加税往往多达正税数倍,使商人临钞关税卡如赴法场,心惊胆颤(34),对商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