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换价值必须通过市场来实现,所以中国行会一如英国行会,十分重视商品交换规则,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宣统二年,上海珠玉业新汇市公所职董陈宗浩等呈文上海知县:“窃职业新汇市公所成立以来,珠宝玉器各商入市贸易者,莫不以信实为主,故定章不论珠宝翠玉,凡属赝品,概不准携入消售,致为本汇市名誉之累。惟是近年以来,各国制造日精,于珠宝翡翠仿真之物,层出不穷,消流甚广。深恐牟利之徒,不守定章,潜将此等伪货,在本汇市混消欺骗,以图私利,而害公益。职等为维持本汇市名誉起见,禀请鉴核,准予立案,给示严禁,以安商业等情到县……”上海县为此立告示碑:“自示之后,务各将真正珠玉入市销售,以保信用。如有牟利之徒,不顾大局,再将珠宝翡翠赝物入市混售,欺骗牟利,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提案,从严究办,决不宽贷。”(注: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69页。)除了借助行政力量外,更多行会通过规章制度来达到同样目的。1906年,湖南武冈漆店条规强调:“我漆行亦有旧章,相沿以久,俾无抢夺暗包明骗,一切坏规等弊,讵非甚幸。后因有一种丧心射利之徒,彼此串合卖用假漆,或夺人生理,或横行暗抢,只图一己得利,弗见他人受害,将见此辈实属鬼诈之行,大肆鲸吞之志,我等生理益觉艰微,更恐衣食难度,言念及成,殊堪痛恨。爱再纠合同行仍收旧章,嗣后务宜革面洗心,不得循情,苟有犯者,我行协力酌罚,照依旧章,以振后来。”(注: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0)》(第2卷),中华书局,1962年,第490页。)类似的条规内容,俯拾皆是。 对于违规者,中国行会大多予以经济惩罚,不过也有诉诸暴力者。为了控制市场流通商品总量,维持高额赢利,苏州金箔作严禁其成员多招学徒,“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磔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已,而呼号犹其绝也。比邑侯至,破门而入,则百数十人木立如塑,乃尽数就擒,拟以为首之四人抵焉。”(注:黄钧宰:《金壶七墨》,《逸墨》卷2。)尽管这类骇人听闻的事例极为罕见,但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中国行会及其成员对市场秩序的重视程度。 再次,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的分工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不过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行业数量的增多,并没有推动单个生产单位的内部分工,小作坊经营状况依然如故。19世纪末,苏州木器行业划分为红木作、小木作、巧木作等,红木作中专做大、小梳妆粉镜和文柜等为一业,加工红木玻璃灯架、挂镜和插镜机架等为另一业,“向做灯架者,不得越做洋镜;向做洋镜者,不得越做灯架”。(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38-139页。)“苏城花素缎机生业,向分京、苏两帮,各有成规,不相搀越”,辅助工序有结综掏泛、牵经接头、捶丝和上花等四业,“均系世代相传,是以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46页。)行业内部分工如此之细致,表明每个生产者仅从事单一工序或单一产品的生产,根本不可能实施进一步分工。更兼小作坊主大多处于小本经营、资金匮乏的窘境,生产规模极其有限。1870年苏州纸业两宜公所哀叹:“习斯业者,异乡人氏居多,而年老失业,贫病身故及孤寡无靠者甚众。”1872年吴县蜡笺纸业绚章公所也称:“作伙每人每月捐钱五十文,以资善举。必须捐至钱十二千文,方许收徒一人。而小作坊仅止雇一、二人者,若就捐至足数,须俟一、二十年,始可收徒。”(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97、103页。)在这种情况下,小作坊主纵有分工之愿望,亦无分工之能力。 另外,为了保证产品质量,限制竞争,中国行会也纷纷订立行规,严禁小作坊的师傅、帮工实行内部分工。光绪五年,汉口铜匠行对铜水烟袋制作过程作出如下规定:“至各人之业此者,每烟袋一枝,只准一手造成,至可用而止。不准尔盒我杆,盖李底张,配搭而成,违亦议罚。”(注:《申报》,光绪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还有一些行会则严格规定小作坊主的经营项目,禁止涉足相邻行业。光绪十八年,长沙竹木牮三行条规规定:“竹木牮历系三行,各有条规,不得越混传拨。凡乡师入会,只可任投一行做艺,不准越跳入会,登明照例听差,毋得兼差越规,违者议罚。”“油漆店内,不许包做木器,各清行规,违者听罚。”“小木师不许混入大木做艺,大木亦不得雇伊帮做,如有不遵,公同罚戏。”益阳牛皮坊条规规定:“各家司务,在益帮做牛皮手艺,不许搭作硝皮,倘公查出,罚东家酒席一台,演戏一台敬神。”(注:《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339-340、503页。)这类举措有效地遏制了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和实行内部分工。 最后,在就业垄断和行业管理方面,中国行会所享有的封建特权亦毫不逊色于英国行会,部分规章制度简直如出一辙。早在宋代,官府就强调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必须“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1793年,长沙戥秤业行规规定:“与外处同行来此合伙开店者,罚银五两,戏一台,仍然毋许开店。”(注: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0)》(第1卷),中华书局,1962年,第180页。)官府亦支持这类规定,光绪年间宁波太守“谕令奉化人此后如至宁波销货,必须随众入行,如不入行,不准潜来宁波生事。”(注:《申报》,光绪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由于市场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中国行会一般不设定从业人员最高限额,而是以经济手段来控制行业规模。1849年,北京猪行公议条规规定:“如有新开猪店,必须在财神圣前献戏一天,设筵请客,方准上市生理。如不献戏请客,同行之人,该不准其上市生理。”(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151页。)长沙梳篦店条规规定的“上行银”(入会费)最高竟达20两,(注:《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396页。)绝非区区之数。很显然,不具备相应经济实力者,必将被排斥在行会之外。相关行会对其成员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也明显带有超经济强制的色彩。1907年,北京糖饼行北案行规规定:“四月至七月十四日,四点钟止活……七月十五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均九点钟止活……”(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141页。)1741年,广东佛山“花盆行历例工价列”不仅按上、中、下三等详细列出了三百四十余种不同产品的名称和价格,而且还规定了各种产品的尺寸大小和工艺标准。(注:王宏均、刘如仲:《广东佛山资本主义萌芽的几点探讨》,《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0年第2期,第69-74页。)此类条款,不一而足。 中国行会的封闭性同样也不容置疑。随着经济发展,中国行会数量不断增加,至明清时期已相当可观。据不完全统计,明清时期北京共有工商业会馆、公所、公会等共55个,(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2-9页。)苏州则多达160个左右,其中大约70多个属于手工业。(注: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8页。)这些行会均各自为政,互不干涉,其职权和活动范围皆严格限制在指定的行业或部门之中。1909年,长沙整容店“公同集议,妥定规条,重整章程”,并要求“从此而后,凡我同行人等,务须遵照核准条规,永远遵守,毋得视为具文。”(注:《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第399页。)1894年,吴县在核准蜡笺纸业绚章公所公议条规时也强调:“仰蜡笺作坊作主、做手人等悉知:自示之后,务各查照后开条规,永远遵守,不得再有异议。”(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104页。)中国行会在履行慈善救济职能时,其对象亦局限在本行会内部。上海乌木公所规定:“行中凡有死而无着者,许由亲族报所,具领棺殓费拾肆千文。”(注:《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405页。)1818年,北京绦行公所“公同议捐,出资京钱壹百壹拾吊整,置得义地一段……嗣后吾行中,凡有客死京邸,棺木无力回里者,准其报明会中,杠抬入地安葬。”同时该会又申明:“行外人棺木,不准抬入义地。如有偷葬,以及看管人徇情不报,鸣官究治。”(注:《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129、130页。)“行中”、“行外”,亲疏远近,泾渭分明。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中国行会与英国行会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因此完全有理由将这两者视为同一类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也就是说中国同样存在过类似西欧的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这种相同的本质特征体现了行会制度的共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唯此才能客观、科学地揭示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的演变规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