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印俄农业村社及其前途论述的比较研究(2)
(二) 农业公社不同于较古类型公社的特征。较古类型公社“都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农业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在农业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相反,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是……较古的公社的经济基础”。农业公社“仍然带有它的起源的烙印”;“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而在较古的公社中,生产是共同进行的;共同的产品,除储存起来以备再生产的部分外,都根据消费的需要陆续分配”。〔11〕“‘农业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能够成为它的强大的生命力的源泉……也可能逐渐成为公社解体的根源”〔12〕。 (三) 印俄村社都是从较早的古代类型公社“自生的发展的产物”〔13〕,而且都是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保存到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由于“印度人民也像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14〕;并且,“从遥远的古代直到十九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的政治变化多么大,可是它的社会状况却没有改变”〔15〕。“回顾一下遥远的过去”,西欧的公社所有制随着资本主义兴起而逐渐消失了,可是“它……在俄国〔却〕免于这种遭遇”〔16〕,“而且度过了这种社会制度(指资本主义制度--引者)没有被触动的时期”〔17〕,俄国因而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18〕。 (四) 印度的村社“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一个村社就是一片占有几百到几千英亩耕地和荒地的地方”〔19〕,“社会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的现象,却一直残留着”〔20〕;“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21〕。俄国村社也是如此:“俄国的‘农业公社’有一个特征……这就是它的孤立性”〔22〕;俄国“公社受到诅咒的是它的孤立性,公社与公社之间的生活缺乏联系,而这种与世隔绝的小天地使它至今不能有任何历史创举”〔23〕。 (五) 印度村社,即“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24〕;村社“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整体”,“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为了满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25〕。俄国“公社所有制和土地的小块耕种相结合”,它同西欧的小农一样“都靠自己的力量来耕种自己的土地”〔26〕,“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27〕,这种自给自足的制度是“直到今天还在俄国公社里实行的制度”〔28〕。这种牢固的经济基础与政治上层建筑之间彼此似乎没有关系,因而任凭政治上经历改朝换代的变化,社会基础却稳定不变,“亚细亚诸国不绝解散、不绝重建,王朝也不绝变更,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是没有变化。社会的经济基本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是依然依照旧样”,“这种〔自给〕自足的共同体(即村社。--引者),是不断以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如偶然被破坏,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树立起来”〔29〕。 (六) 印俄村社所有制都存在着二重性。“在大多数的亚细亚的基本形态里,那处于一切小公社之上的综合单位便成为高级所有者,甚至成为唯一的所有者,因而真正的公社反倒只不过是世袭的占有者。”专制君主代表国家,公社所有制上还存在着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个人在事实上就没有财产了”〔30〕。东方民族“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31〕,“国家就是最高地主”〔32〕,“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33〕;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34〕。在印度,村社分“全村的土地是共同耕种的”和“每个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35〕两种类型。在俄国,“土地从来没有成为俄国农民的私有财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36〕。 (七) 印俄村社都有了阶级分化,并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在印度,“这些小小的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出现了地位高于一般公社社员的“官员和职员”,诸如“帕特尔或村社首脑”、“卡尔纳姆”、“塔利厄尔”、“托蒂”等。专制君主则是他们的最高首脑,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村社则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37〕。公社社员个人,“他事实上是体现了社会统一的那个人的财产和奴隶”,社员的大部分剩余产品通过赋税、地租和徭役等形式,落到了以专制君主为首的统治集团手中,马克思在这个意义上称这种关系为“东方普遍奴隶制度”〔38〕。在俄国,农奴制改革后,公社现状不能再继续下去了,“公社受国家勒索的压制、商人的劫掠、地主的剥削和高利贷者从内部的破坏”〔39〕,分化出了一个比较富裕的农村中等阶级和“社会新栋梁”,绝大多数农民变成无产者,因而“农民中普遍发生了骚动和暴乱”〔40〕。和印度一样,俄国也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它总是把集权的专制制度矗立在公社的上面”〔41〕。 (八) 印俄村社的现状都处于困境之中。印度村社:“不列颠的蒸汽和不列颠的科学在印度斯坦全境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彻底摧毁了”;“英国则破坏了印度社会的整个结构”;“这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大部分已被破坏,并且正在完全归于消灭”〔42〕。俄国村社:“目前正处于危险境地,显然这对任何人都不是秘密了”〔43〕;即使经过了农奴制改革,国家仍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来不断地压迫公社。……公社,成了商人、地主、高利贷者剥削的对象”〔44〕;村社“几乎被推向灭亡的边缘”〔45〕。 马克思论述印俄村社以上八个方面的相似性,表明了以下几点。 第一、印俄村社与西方同类公社比较有其特殊性。西方公社在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后已经消失了,但印俄村社则避免了资本主义的触动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保存了下来,并成为专制制度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第二、印俄村社是原始公社解体过程中由自身产生的最新类型和最后阶段。它与原生公社不同的主要之点是它具有“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是村社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又是村社逐渐解体的根源。 第三、印俄村社以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由此形成了村社的闭塞性、孤立性、分散性。村社之间彼此隔绝而闭关自守,这是印俄社会发展相对停滞、落后和社会结构稳固难变的重要原因。虽然社会经历过改朝换代的政治变化,但村社仍以它原有形态或新建同样的形态而延续下来,形成了“半野蛮半文明”和“半亚细亚”的特殊社会性质。 第四、印俄村社的土地是双重所有制,即专制君主和国家为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村社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和使用者。村社中已发生阶级分化和打上了阶级烙印,在村社基础上建立起专制制度政体的国家。国家通过赋税、地租、徭役等形式,剥削村社农民的剩余产品和劳动。在这个意义上,东方社会是土地公有制,而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真正钥匙。 第五、印俄村社由于村社内部和外部因素的破坏作用,正处于困境和灭亡的边缘,向何种前途发展,一切取决于历史环境。 综上可见,马克思对农业公社和印俄村社的产生、性质、经济、政治诸多方面特征的论述,说明了马克思对农业公社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印俄村社相对西方国家而言,它具有东方社会的特殊性,但对于印俄村社两者比较而言,印俄村社又具有许多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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