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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谢天冰 参加讨论

“亚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一词是C.普卢默首先创造的。但是,赋予它完整的概念的是K.B.麦克法兰于1945年发表的著名论文。〔1〕他强调,“bastard”一词不是字面所示的“私生”、“变形”、“蜕变”的意思,而是相对于“纯粹封建主义”外观而言的“某种类似于外观”的意味。它的中文,过去被译为“伪”或“假”,本人以为“亚”字更赋予外观的含义。就是说,麦克法兰把“亚封建主义”看成是盛行于14、15世纪,以“保护制”、“扈从制”和亲缘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领主和附庸之间土地占有权为束缚的社会纽带被主人和家臣之间人身契约为束缚的社会纽带所代替。它的核心是,从以占有分封土地为条件,臣服和军役为内容的领主制向以支付现金工资为条件,亲缘关系和服务为内容的扈从制的转变。麦克法兰一生致力于这一观点的完善,自1945年以来,英美史学家对“亚封建主义”争论产生的一些一致的意见,要归功于他的这一贡献。
    新近,斯科特·沃以“从占有权到契约:13世纪英国的领主制和扈从制”为题发表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论文,再次强调从封建主义到“亚封建主义”之间的内在连续性,并且把1290年“置地法”作为两者转变的分水岭,断言13世纪是领主制和扈从制共存和交替的时代。〔2〕
    沃不是象过去有的史学家那样,到封建关系以外的力量去寻找契约扈从制的起源,而是更主要地到占有权领主制本身内部的变化,即军事封土制于12世纪末所面临的结构性的变化中去寻找产生新的雇佣服役方法和新伙伴关系的根源。沃有说服力的关于13世纪的扈从制首先产生于非军事需要的论述尤其重要:安茹改革及其同时的商品经济的成长,使领主转而直接经营自己的地产,不得不雇佣大量的管理地产所需的契约式专门技术公务人员;国王法庭和中央政府的专门化也迫使领主雇用计报酬的律师、诉讼师等一类的扈从或盟友,从而发生了以土地占有权领主制向契约式扈从制的关系转变,并于13世纪下半期确立契约雇佣制。在13世纪末期之前,领主对行政法律公务人员的需求一直占优势,只是随后才开始从行政服务发展为军事需要(第一个满足军事需要的契约是在1297年)。沃虽然仍囿于传统的“亚封建主义”的时间表:即11-12世纪末所谓“纯粹”封建主义时代,12世纪末到13世纪末出现契约扈从制,14、15世纪是“亚”封建主义时代,但他特别强调所谓“纯”封建主义在英国只持续很短时间,并且从来没有过真正“纯粹”的形式。因而,照沃看来,契约制不是为领主制增添新的容量,而非完全改变它;契约扈从制通过自己更大的顺应性而加强了领主制,13世纪契约雇佣制的发展确保了此后两个世纪领主扈从关系模式的盛行,同时也确保了土地贵族上层在整个社会等级中继续保持的统治地位。
    沃这些颇有新意的看法很富于启发性。不久,P.R.科斯正是在基本接受沃这篇论文的创见的基础上,以极有挑战性的“修正亚封建主义”为标题,发表了再次引起争论的论文。〔3〕1991年,D.克劳奇和B.彭特对科斯的文章发表了疑义,科斯为此又写了答辩的文章。他们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重要问题展开:
    (一)关于“亚封建主义”一词的使用:英国封建社会是否明显经历过“纯粹封建主义”和“亚封建主义”两个阶段?受麦克法兰影响,科斯认为,“亚封建主义”是区别以封地为中心的封建主义而言。12世纪的英国不论从什么角度看都是“高度封建化”(即纯粹封建主义)的社会。12世纪末和13世纪中叶的社会变化,产生了有别于这个“高度封建化”社会的社会。这个社会可以用“亚封建社会”来表明,没有必要抛弃“亚封建主义”这个词,并应把它理解为一种封建制度:即发生于高度封建化社会处于公共权能发展的时候,显贵借助私人和私人化的代理人控制这个权能的封建制度。这个产生于13世纪,到14、15世纪达到高峰的“亚封建主义”的社会制度,显然有别于12世纪高度封建化时代。英国明显地经历了这样从“纯”封建到“亚”封建主义的时代。
    但是,克劳奇却主张,“要极力回避使用(“亚封建主义”)这个词”,因为在英国,从来没有存在过科斯说的,“12世纪在几乎任何定义下高度封建化的社会”。克劳奇以大量史实表明,科斯说的“亚封建主义”的表现早在12世纪就已显露端倪了。早在12世纪,爵位就不是显贵权力行使的唯一手段;爵位既与土地有联系,也与司法审判有联系,1180-1230年爵位的衰落并不等于所谓“纯”封建主义衰落以及“亚”封建主义的取而代之。12世纪的爵位与14、15世纪的亲缘关系并没有截然差别。这儿,克劳奇既不同意,“12世纪的社会已展示亚封建制度雏型”的说法,也断然否认“英国有过‘纯粹’封建主义盛行时代”的观点:“所谓以军事封土制为内容的‘纯粹’封建主义在12世纪英国就不占统治地位”,“早在诺曼征服后修道院就豢养有拿俸薪的扈从”,因而“在英国,即使在12世纪就没有过所谓‘高度封建化’的社会”。
    在回答克劳奇的文章中,科斯承认,“12世纪社会不单单围着爵位转,高租贷也特别重要”;正是12、13世纪社会日益复杂化方迫使我们到服役契约及其有关现象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他进而强调亚封建主义产生的渐进性,断言纯封建制和亚封建制既没有截然的不同(“剧烈的变动”),也没有断然的裂口(“激烈的中断”),主张“亚封建主义”只是封建主义的特别类型。科斯还分析自己与克劳奇等人分歧的根源,认为关键在于对“封建主义”本身定义理解的不同。科斯反对把封建主义只看成是“以封地为中心的狭义的一套军事安排”,主张要以“广义”来理解它,因而封建主义的特征应该是:“剥削剩余产品,司法审判权的分散,领主对地方的统治权以及以服役为条件的人身依附”,正是从这些特征看,“12世纪应该是高度封建化的社会”。因而就12世纪英国而言,不论是封地,还是爵位都是重要的社会形式,但它本身并不构成封建主义,也不是必要条件。土地占有权束缚直到13世纪仍十分重要,虽然象克劳奇说的,在12世纪或更早时候就看到了“亚封建主义”的特征,但这儿的差别不仅是规模和程度的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量变和质变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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