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起源:是对安茹改革的反抗,还是骑士绅士化及其与国王直接关系的产物?科斯与沃一样,到12世纪中叶以来占有权领主制所面临的结构性变化中去寻找亚封建主义的起源,并且还概述了12世纪到13世纪中叶,从以扈从制为基础的亲缘关系发展为亚封建关系的社会变化过程:安茹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增长促进占有庄园和以战争为职业的骑士的“绅士化”,并构成对显贵权力的隐蔽威胁;绅士化的骑士以种种渠道牵连进与国王的直接关系,使自己形成了有进取和自觉意识的地方共同体;安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爵位法庭(领主司法审判权),国王法庭与中央政府的专门化迫使显贵雇用律师进行保护自己的诉讼,并且与这些契约扈从建立“以现金支付为条件”的亲缘关系。这一切发生于1180-1230年重要的转折时代,是社区观念与封建观念并存的时代。国王与地方社会密切合作,国王促进旧骑士地位的下降和旧骑士制度的变化,从而自13世纪以来,开放性的绅士取代封闭性的骑士,成了有凝聚力的地域性精英,并改变了对中央政府的看法和关系。这一变化有损于大领主,大领主必须统治小领主,因而不仅豢养大量军事扈从,而且雇用大量为自己辩护的契约或律师,于是发展了除土地占有权和服役之外的手段,形成了主人家臣的新束缚关系,造就了新的契约扈从的风范,亚封建主义的一切特征终于在14、15世纪充分表现出来。 卡彭特表面上同意科斯关于亚封建主义起源的看法,并且从新的角度强调,亚封建主义包含实施一些新的人身依附关系,为主人(显贵)提供各种服务,实际上是帮助显贵在地方行使统治,因而说亚封建主义是显贵寻求的巧妙操纵地方的“人为”制度。但是,卡彭特否认亚封建主义是显贵对安茹改革的“人为”的反抗。他令人信服地指出,国王与地方共同体(新兴绅士)的直接关系表现在,1236年以后郡守和国王司法要职的绅士化:地方绅士成了治安法官,典型的郡守当任者。从这一角度说,“第一和最大的亚封建主义的‘主人’就是国王”。那么,显贵与这些绅士之间有利益冲突吗?有。但是国王难以利用这个紧张点。相反,显贵与绅士在某种程度上又有利益的一致性。显贵并不害怕国王雇用绅士来管理地方事务,因为显贵也通过契约雇用这些绅士为自己的扈从或代理人。有权势和成功的绅士与显贵一样都满足于“亚封建”的地位。显贵在地方普及亚封建的控制模式,形式也迫使显贵冲破原先爵位的社会束缚,到自己骑士佃户圈子之外去寻找仆从和盟友,而臣仆为了获利也冲破过去“专一臣服”的原则而服务于几个主人。可见,产生亚封建主义的既有领主的行为,又有绅士化骑士(“小人物”)的促进,显贵和“小人物”都从“纯粹”封建土地占有权纽带的放松中获利,许多绅士化骑士长期享受一个以上甚至好几个领主现金支付的独立性。因而,卡彭特断言,亚封建主义的产生不仅只有一个原因,众多因素才产生了亚封建主义。 正如科斯在答辩文章中说的,“卡彭特表面上似乎同意,实质上反对自己的亚封建主义产生方式。”不能否认,他们确实存在一些一致的看法,例如一致认为亚封建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从骑士中出现了新的绅士阶级”。但是,科斯指出“不存在显贵和绅士之间利益必要的统一性”,强调国王企图“打显贵压迫的牌”。可见,他们的分歧只是程度上的,而非根本上的。科斯断然反对卡彭特关于“国王是第一和最大的亚封建主义的‘主人’的说法”,指出国王是亚封建所破坏的公共权能本身的保卫者。在承认国王和显贵有许多共同点前提下,科斯强调显贵权力的核心在于统治地方社会,亲缘关系和领主主权的广泛性是封建社会机能上的特征。13世纪期间中央政府的真正发展和新兴绅士独立性的日益增强才鼓励显贵应用整个“纹章学”随意渗透进公共法庭和公共权能,尽可能地把突出的绅士束缚在自己的身边。在14、15世纪,象从前一样,显贵需要统治地方社会,他们成功了,但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亚封建主义。 看来,“亚封建主义”一词确实象“私生子”一样,既令人感到不满意,但又舍不得丢弃。鉴于对封建主义定义的分歧,前苏联学者,如古特诺娃在评述霍姆斯关于亚封建主义的著名专著时,批评霍姆斯把14、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用我们认为不能令人满意在英美中世纪学中采用的专有名词--‘亚封建主义’来表明”;但又不得不承认,“这毕竟比关于早在13世纪末英国封建主义就已被废除的模糊论证更令人满意些。”〔4 〕“亚封建主义”一词从此也在前苏联史学界出现。 在我国,史学界和大学专业教科书一直对之避而不谈或不屑一顾,实际上随着讨论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争论的突破,“亚封建主义”的概念与讨论已经冲破以土地占有权关系为内容的骑士阶级内部政治和法律关系制度的狭义的圈子。如科斯和布伦纳一样,已经把“剥削剩余产品”等一系列涉及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的内容作为封建主义的特征。近年来的讨论对我们深入探究西欧尤其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征和发展道路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至少值得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 )“亚封建主义”一词似乎专指14、15世纪一系列众多因素给英国封建社会内部带来的变化。那么,这些变化在西欧(尤其法国)有所表现吗?为什么单单在英国要用一个专有名词-“亚封建主义”来把它与以前的社会区别开来?(2)可见,英国和“纯粹封建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法国, 肯定存在着封建主义发展道路或形式上的差异。那么,这些差异对英法封建社会的进程,以及后来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以及经济政治的近代化是否产生重大的影响呢?(3)封建主义是以封建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 而“亚封建主义”的关键却是土地占有权束缚的放松甚至消失,并以现金支付关系代替之,这种主要针对统治内部的“亚封建”关系是否会“自上而下”侵蚀封建社会领主与农民的关系?英国的封建主义到底应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呢,还是象科斯所说的以“剥削剩余产品”等一系列内容为基础? 回答以上问题涉及到西欧和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经济史以及社会史。(“骑士绅士化”就是重要的中世纪新的社会分层说。)应当关切西方史学界对亚封建主义的讨论,本文正是试图抛砖引玉,提请同行学者对西方亚封建主义讨论的重视。 注释: 〔1〕K·B·麦克法兰的“亚封建主义”一文刊载于G.L.哈里斯主编:《15世纪的英国:K.B.麦克法兰论文集》(Harris,England in t-he 15th-Century:Collected Essays of K.B.Mcfarlane),伦敦1981年版,第23-43页。 〔2〕斯科特·沃(Scott Waugh)的论文,载于《英国历史评论》,第101卷401号(1986年10月)第811-39页。 〔3〕P.R.科斯(Coss )的“修正封建主义”发表于《过去和现在》第125期1989年11月,第27-125页。 〔4〕E.B.古特谱娃(гyтиова),“现代英美中世纪史学中英国中世纪社会史的几个问题”--文载于(苏)《中世纪》杂志,第18期,1960年,第79-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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