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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妇女的社会地位及其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郭超英 颜海英 参加讨论

二、家庭和家庭对妇女的限制
    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公元前8世纪以后, 铁器工具在生产领域普遍应用。使小规模的土地开垦成为可能,大大提高了劳动效率。希腊在政治、经济等社会领域发生的转变,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个新的、重要的时期的到来。希腊民主社会中的家庭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这对妇女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一定条件,因为妇女是家庭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她生下一起维持家庭的儿子,她操持家庭的日常生活。核心家庭,这种在部落和贵族社会中作为生活和社会单位而存在的组织,现在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单位。妇女虽然一直承担着母亲和妻子的责任,但现在这种责任已经成了一种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责任,如果不胜任,会有法律和道德的后果。因此,新的民主制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对妇女自由的限制,以保证她们对国家需要的服从,在法律制度中可以看到希腊的这种父权制倾向,使妇女处于一种得不到完全自主的地位。
    妇女在政治上是“未成年人”,她们一生都在父亲、兄弟、丈夫或儿子这几个男人的监管之下。父亲对儿女的婚姻为所欲为,可以利用提供嫁妆与否等经济手段包办女儿的婚事。希腊人原都通行买卖婚姻,妻子都是出钱买来的,有一个漂亮的女儿,犹如获得一头“母牛”那样宝贵,因为求婚者必须付出一笔代价,才能把她娶过来。在古典时期,这种习惯完全改变了,做父亲的不但不必收这笔钱,相反的,他要给女儿备一套嫁妆,嫁妆被视为结婚必不可少的基础。所以,一个女人没有嫁妆,就处于终生嫁不出去的危险之中,在这样的压力下,一个女孩子显然是无法抗拒父命的。“女人没有嫁妆所缔结的结合为纳妾,而不为结婚”〔1〕。古希腊婚姻这个词暴露了它的作用和特征,它叫“ekdosis”--借贷,因此婚姻是父亲将她借给另一个家庭,让她为之承担妻子和母亲的义务。结婚后生的孩子属于丈夫,结婚常常在近亲之间(父亲那边的叔侄),离婚对他们来说是将妻子还给她父亲的简单过程。丈夫拥有离婚的主动权,他可以微不足道的原因抛弃妻子;妻子提出离婚手续非常复杂。离婚后她将被迫回到父亲的监护之下,如果他已故,那他兄弟可行使职责。丈夫不在家或死了,儿子就是她的监护人。在《奥德赛》中,特里曼禁止他的母亲比尼罗布出去和她的求婚者见面:赶快回到内廷去做你的事,到纺织和织机中去,去做你能够做的事,去教导和管理你的婢女,谈话这些事乃是男子、尤其是我自己的职责,因为我乃是宫廷的主人。家长在家庭中对妻子和儿女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利,必要时可将妻子、儿女赶出家门或卖为奴隶。妇女所立遗嘱不具法律效力。妇女和没有公民资格的男子的证词只适用于谋杀性质的案件。
    在这些法律和限制背后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家庭的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女子如果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地位就比较特殊,被称作女继承人。她继承家里的财产,条件是最近的亲属将娶她为妻,如果该亲属已经结婚,为了尽家族的义务,他必须和妻子离婚。所以严格地说,她只是继承了转让财产的权利,法律规定这笔财产应转让到同一家族的男性中,一个女继承人与她父母家不可割断的联系保证了这个家庭延续下去。婚姻给丈夫带来政治、经济上的好处,因为他与妻子的家庭建立了亲密的关系,并获得管理她嫁妆的权利,这会给人带来相当数量的财富。但是,也有一些限制,他不能支配嫁妆,而且他通过与女继承人结婚取得了女方家财产的权利,但同时他就失去了在自己家庭中的继承权,同时,他不属于新家庭的主人,直到他有了儿子来继承它。国家限制了个人支配财产的权利,制止使用这种权利来危及神圣不可侵犯的家庭。这个原则产生于这样一种观点,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讲:“政治社会的最好形式是那些权力掌握在中等阶层手中的形式”。这个群体最本质的是它的成员拥有一份适中的财产”,既不是贵族阶层,也不是贫穷的阶层。
    由此可见,家庭在城邦中的中心作用,除了生育继承财产的子女外,个体婚对希腊人说来应当是一种责任,就是一种必须履行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所谓夫妇义务。家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对通奸罪的重视,因为,通奸罪威胁了家庭的完整,它变成一种侵犯社会的而不是侵犯个人的罪行。妇女要严守贞操,甚至被禁锢在闺阁中,丈夫从事竞技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妇女没有女奴隶陪伴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到严格的监视。阿里斯托芬曾提到摩罗西亚狗,说人们养它们是为了吓走通奸者。一个自由雅典妇女如果通奸则被禁止参加宗教节日和仪式,她的丈夫必须和她离婚。通奸比强奸受到更严重的处罚,因为它侵犯了丈夫对妻子的所有权,并且可能把私生子带到家中,破坏财产继承的正常秩序和家庭的延续。这样一个惩罚相当于这个妇女丧失了公民权,因为宗教和婚姻是一个女性公民唯一享有特权的两个领域。当男子发现其妻、姐、妹、女与人通奸,他有权将对方男子立即处死。强奸未成婚的女公民的男子被判罚款,一个未结过婚的女子与男人发生关系可能被卖为奴隶。这种处罚制度反映了在古代希腊的生活领域中,家庭的神圣支配着法律。
    尽管男人与女性公民通奸受到严重处罚,但他们的性生活受到的限制却远远少于妇女。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丈夫拥有多妻或实际上多妻的特权,男子不仅常有女奴隶供他使用,还有妓女、情妇,甚至还有同性恋。一般来说,妻子对此视而不见,只要表面上显出某种尊重就行了。至于合法妻子和这些女人的区别,德谟斯提尼曾说过:“我们有情妇使我们愉悦,有妓女来满足身体的需要,有妻子来为我们抚养合法子女,做家庭的保护者”。这就描绘了妻子在国家中的地位,并且证明这种重要性是通过她在家庭中的角色体现的。女人对丈夫的依附性是为了家庭的利益,而家庭的财产使他们双方都受益,这种现象是中等阶层民主的独特特征。因此,古希腊男人与女人的关系成为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模式,因为国家要求男性公民及其个人利益都服从于国家的利益。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说:“夫对妻是宪政式的统治,这是男女的自然的结合,本性是平等的,但是男人本性上更适合于统治,处于受尊重的地位,因而又不平等,犹如自由民与执政者一样”〔2〕。 甚至有这样一种提法,公民与国家的恰当关系是那种“恋人”式的,伯里克利斯在公元前430年著名的临葬演说中说: “我希望你每天愉悦地望着雅典,对她充满爱心……”我们可以从中找到雅典人对自己国家崇高信念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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