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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罗马史看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若干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廖学盛 参加讨论

如何判定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存在,这是近几十年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同样必须充分注意原始社会的瓦解与新生的奴隶占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紧密联系。首先应该看到,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的剩余产品的出现,与此相联系的人剥削人可能性的产生,必然引起氏族部落间以掠夺和压迫邻人为目的的战争频繁爆发,战争提供了奴隶来源。最早的奴隶都是由战俘转化而成,这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罗马法中关于奴隶的定义,首先是把它与战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便是有力的证明。奴隶的存在和数量的增加,必然使特定的氏族部落内部产生富人和穷人的区别与对抗。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同一氏族部落内部富人与穷人的对抗和斗争,都使国家的出现和这一机器的不断完善,成为必不可免的历史现象。最早出现的奴隶占有制国家的职能,不仅表现为组织对外的掠夺和战争,以及有效抵抗和防御外敌入侵,还表现为它以宗教、司法等一系列手段所竭力维护的一系列有利于居于统治地位的、身为奴隶主的氏族贵族的制度和习俗。在同一氏族部落的成员皆能参加战斗的历史时期,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暴力,不可能仅仅体现为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武装力量。
    在谈论早期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国家问题时,必须十分注意,在这种国家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相互关系的确立,是与源于原始社会的基于血缘的氏族部落内外区分紧密相连。换句话说,居于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是以有相近的血缘为联系纽带,即属于同一氏族部落。而被统治者,首先是奴隶,与统治他们的奴隶主之间,没有血缘联系,即是来自其他氏族部落的外来人。被统治等级作为一个群体,相对于统治等级而言是外来人,这是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不同等级之间相互关系的极为重要的特征,也是我们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的钥匙。决不能用现在的国家概念去理解刚刚从原始社会废墟上产生的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
    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④。依靠征服而建立起来的斯巴达人奴役黑劳士这种制度⑤,便是典型的例子。按照当时希腊人的观念,已被征服的被称为黑劳士的希腊人,相对于征服者斯巴达人而言,都属于其他的氏族部落。希罗多德指出,麦提姆纳人奴役其邻人,尽管他们血缘相近(Ⅰ,151)。在希罗多德的著作中,经常把被征服者看成是征服者的奴隶。例如,他谈到伊奥尼亚人三度沦为奴隶(Ⅵ,32),第一次是受吕底亚人奴役,以后两次受波斯人奴役。
    古代罗马早期的历史,从罗马城邦建立的时候起,就与掠夺和征服邻近氏族部落的战争密不可分,只要读读狄奥尼西奥斯的《罗马古事记》,就会发现这方面的大量事实。
    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级和阶级地位的确立和区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又产生了处于早期奴隶占有制阶段的国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公民集体等同于国家⑥。公民集体就是凌驾于被剥削压迫的等级阶级之上的武装暴力集团。
    在古代斯巴达,全体斯巴达公民,即斯巴尔提阿特斯,体现国家的存在。他们组成一个专门习武、以剥削压迫黑劳士为职业的暴力集团。在实行公民兵制的雅典,公民集体实质上同时又是军人集体。在提洛同盟存在的时期,这个集体不仅剥削本邦境内的奴隶和异邦人,还从盟邦搜刮金钱和索取土地。在古代罗马,全体有公民权的罗马人组成罗马国家。随着罗马广泛的兼并和地域的不断扩张,由拥有公民权的罗马人构成的罗马国家,表现为十分醒目的凌驾于罗马境内的广大被剥削压迫等级阶级群众之上的国中之国。
    三、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自由民、奴隶主、奴隶;被保护民、隶农与公民以及奴隶的异同
    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有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明显地表现为城邦时代和帝国时代两个大的阶段。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存在着明显的等级阶级划分。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它们内部都是最高等级中的奴隶主执掌国家的权柄,利用国家机器首先维护本等级的特权。无论在哪一个发展阶段,等级划分都并非随时随地完全等同于阶级划分。
    公元533年由查士丁尼颁行的《法学阶梯》,对延续一千多年的罗马国家的等级划分作了总结。其中指出:“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⑦。是自由人抑或是奴隶,这是古希腊罗马最基本的等级划分。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还指出:“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至于自由人则有许多差别,他们或是生来自由的,或是被释放而获得自由的。”又说,“从前,被释自由人分为三级”,即罗马公民、拉丁人和降服者⑧。
    把自由人分成生来自由者与被释放而获自由者两大类,这是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的重大特点。不同类型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因时因地而异,对不同社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
    在自由民内部,从经济角度看,有奴隶主和自力谋生者的区别。而从政治方面考察,则存在有公民权者与无公民权者的严格划分。至于城邦时代的斯巴达,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完全等同于奴隶主。
    在不同类型的自由民内部关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固然重要,但是在城邦阶段,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密切相关的公民权的重要性,胜过财富的作用。公元前451年雅典公民大会根据伯里克利的提议通过的公民权法,规定只有父母均为雅典人的人,才有取得公民权的资格。这个规定直到雅典城邦被马其顿人征服而丧失政治独立之日,一直有效。罗马国家境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为了得到罗马公民权,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斗争,包括公元前90至88年的“同盟者战争”那样的大规模武装斗争。
    在雅典和罗马,无论是在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还是在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都是既有奴隶主,又有大量自力谋生的劳动者。在城邦阶段,国家政权主要操纵在有公民权的奴隶主手中。梭伦改革提出的按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等等,不同等第的公民有权担任不同公职的规定,保证了富有公民即奴隶主对国家政权的控制。王政和共和时代的罗马,更是以制度保证了富有公民对国家政权的控制。
    在古代雅典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不可能担任国家的行政职务。只有公民才有权占有土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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