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雅典,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由被释奴隶和定居雅典的异邦人构成。他们中的某个人,即使是拥有大量奴隶的奴隶主,他也不可能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既不可能参加公民大会,也不可能充当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于无权占有土地修建自己的房屋,他只能租房居住。他还要向由全体雅典公民体现的雅典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人头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无权与雅典公民缔结合法婚姻。 在古代斯巴达,黑劳士和土地,由斯巴达公民集体占有,政权完全由斯巴达公民操纵。相对于斯巴达公民而言,边民只是一个人数众多、居住在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所控制的地区之内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民等级⑨。他们对由斯巴达公民集体所体现的斯巴达国家,承担了提供辅助兵源等重要义务。他们中的富有者,可能拥有买来的奴隶。 在古代罗马,无论是在城邦阶段还是在帝国阶段,都存在着数量大大超过罗马公民总数的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他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被释放的奴隶,和以不同方式沦为罗马国家的被统治者而又没有被当作奴隶对待的广大人群。由于罗马国家长期广泛采用“分而治之”的政策,同样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不同集团的具体处境,可能千差万别。但是,相对于罗马公民这一拥有特权的等级而言,他们都是从属于统治等级的被统治者。在没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中间,不乏拥有数目可观的奴隶的奴隶主。 无庸讳言,虽然无论是在雅典、斯巴达还是罗马,在城邦时代,公民权的获得,首先取决于父母是否是该城邦的公民,换句话说,即仰赖于特定的血缘关系。但是,在公民的生活中,财富占有量的多少,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素。并且,随着城邦的逐渐解体和进入帝国发展阶段,财富的作用不断增大。 就是在公元前7世纪末或6世纪初通过所谓“吕库尔戈斯改革”(亦译为“来库古改革”)形成的斯巴达公民的“平等者公社”中,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限制个人发财致富,防止斯巴达公民中产生财产方面的不平等。但是,由于公餐制所要求的每个斯巴达公民按月从自己的收入中支付一定数量实物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斯巴达公民权与每个公民的财产状况挂钩,随着岁月的流逝,由于每个斯巴达公民家庭人口数量不等之类因素,仍然使得一些无力按时交纳公餐制所要求的实物者失去公民权。斯巴达公民人数在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的不断减少,就与这种公民权和财产的相互关系有密切的联系。有的学者指出,由于斯巴达公民集体的分化,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所谓“平等者”,已不是指所有的斯巴尔提阿特斯,而是仅指其中富有的部分⑩。 在雅典,从梭伦改革时起,就强调公民的权利与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只有富有公民才能担任最重要的行政职务。伪色诺芬在《雅典政制》一文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富有公民在雅典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去世后城邦内部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如何对待雅典公民中贫穷者的公民权以及与公民权有关的福利问题。如果说公民大会于公元前451年通过的由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强化了公民权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关系的血缘联系,那么,公元前411年政变的组织者安提丰、弗吕尼霍斯、特拉麦涅斯等人,则都力图使公民人数以5000为限。也就是只允许富有公民行使参政权,同时废除了对担任公职者的补助。在公元前404年“三十僭主”当政时期,按照克理提阿斯的计划,只应有3000人享有公民权,并且颁布法令剥夺了公民以外的人的法律保护(11)。而按照著名古希腊史专家埃伦伯格估计,在公元前425年,雅典公民总数约29000人(12)。马其顿人在其使雅典人臣服期间,一再剥夺贫穷公民的公民权。公元前322年,规定拥有200德拉赫麦的人才能有公民权(13)。公元前318年,卡山德罗斯又规定,拥有1000德拉赫麦者才能有公民权(14)。 在古代罗马的城邦时代,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并且采取切实措施来维护这种三位一体的体制,使其免遭破坏(15)。这是罗马国家长期奉行的政策,也是罗马国家能够不断扩张,终于成为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强国,并且逐步演变成罗马帝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罗马国家凭藉公民兵的集体努力,不断开疆辟土,将掠夺来的土地分给新增加的公民和土地不足的公民。每个公民必须忠实履行股兵役的义务。由于天灾人祸兵荒以及各家人口数目不等诸多因素,公民中的贫富分化必不可免。公民中必然会不断出现无力履行兵役义务因而面临失去公民权的人。公民兵源的减少又会削弱罗马国家的国力。城邦时代的罗马,向来是以公民兵作为战斗的主力,从未像公元前4世纪的许多希腊城邦那样依赖雇佣兵作战。公元前2世纪末马略进行的军事改革,重要的客观效果之一,就是使贫穷的公民通过当兵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变成拥有足够财产的罗马公民,使罗马公民人数不致减少。 正是由于强调公民权、占有土地的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三位一体,所以罗马国家从其建立的初期开始,争取土地的斗争,就与自由人争取平等公民权利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这种斗争,构成延续数百年的平民与贵族斗争的基本内容(16)。 罗马国家的一系列规章法令,从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制定的按森图里亚投票制度,到《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规定,从罗马行政官员的竞选和升迁办法,到占有土地最高限额的规定,无一不是首先保护富有公民即奴隶主的利益,维护他们的特权。 在奴隶占有制国家中,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有公民权的自由人,虽然相对于奴隶而言都是自由人,但实质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整体上从属于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其中的许多人还分别从属于某个或者某些公民。从属关系的集中表现是,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对控制着他们居住地区的公民集体,单方面地承担服兵役、纳税等项义务,而不享受公民所拥有的多项权利。在数百年内盛行于罗马的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之间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便是这种从属关系的鲜明表现。希罗多德著作中关于斯巴达国王治丧仪轨的记载,生动地揭示了边民从属于斯巴达公民集体。在安葬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首领的国王的时候,一定数目的边民和一定数目的黑劳士一起,被迫到场充当哀悼者(Ⅵ,58)。在这里,边民和黑劳士的社会地位是一致的。联系到斯巴达国家每年向黑劳士宣战这样的史实来考察,奴隶占有制国家内部不同等级的相互关系,颇有值得深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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