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奴隶,居于奴隶占有制社会等级阶梯的最下层。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由奴隶主供给衣食,另一类则与奴隶主分开居住,自谋衣食,但要向奴隶主交纳实物或金钱。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就援引过塔西佗所说在日耳曼人中存在“奴隶只纳贡,不服任何劳役”的现象(17)。不论哪一类奴隶,人身都隶属于奴隶主。奴隶主或者个别地有权,或者只是集体有权任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更不必说任意处置他们的财产了。从法律方面讲,奴隶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奴隶主。奴隶所使用的土地,不言而喻,或属于个别奴隶主,或属于奴隶主集体。 不少研究者在分居奴隶的等级阶级属性问题上争论不休,最根本的原因是把“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混为一谈。在斯巴达、雅典和罗马这一类直接从原始社会废墟中产生的奴隶占有制国家里面,“人身占有”的主要根据是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内外划分。通过禁止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法律,使只能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成员实行人身占有变成十分明显的事实。在每个人的等级阶级属性,即他是一个自由人还是一名奴隶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主要取决于他的氏族部落归属的城邦时代,剥削和奴役,只能通过人身占有来实现。不全面地考察城邦时代等级阶级关系形成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当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单纯看被剥削的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土地耕作的劳动者是否自谋衣食,并据此来判定他们的等级阶级属性,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 为了正确理解奴隶占有制社会的等级阶级关系,有必要对被保护民和隶农的情况作简略的考察。 在古代希腊和罗马,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需要有公民权的自由人的保护,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古代罗马,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得到特别广泛的发展。 从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这个角度看,被保护民与奴隶一样,相对于公民集体而言,他是“外来者”。另一方面,与奴隶不同,被保护民的自由人身份得到由公民集体所体现的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隶农作为自由民中的一个等级,主要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形成并获得广泛发展。就这一等级的发展主流而言,乃是奴隶占有制国家日益加速地打破氏族部落血缘关系的狭隘界限,依据地缘和财产状况来确定自由人的法律地位的进程中,享有罗马公民权的自由人政治经济社会地位逐步下降和恶化的结果。根据公元4-5世纪罗马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原本享有完全公民权、根据契约租种土地的一些承租人,失去了自由迁徙的权利,其本人以及家庭财产沦为所在庄园主财产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一跃而成为他们的主人。与奴隶不同,法庭仍然承认隶农是自由人。隶农之所以从属于大土地所有者,首先是因为他缺乏土地。罗马国家之所以要颁布一系列法令迫使他们固着于土地上,是因为劳动力的流动和丧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 四、早期奴隶占有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斯巴达、雅典、罗马 以上我们主要从社会和政治结构方面,对斯巴达、雅典和罗马三个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国家,作了概略的考察,而且主要是剖析它们在城邦发展阶段的等级阶级结构。 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虽然与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以及周围的部族或国家的相互关系,都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但最主要的是一定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斯巴达,由于一系列历史条件的相互作用,按照俄罗斯古希腊史专家IO·B·安德列耶夫的说法,“城邦制度的一些特点在这里得到极端的、也可以说是精巧和奇妙的发展”。其特点是斯巴达“以确认‘共同的私有制’原则,建立起经过周密考虑和仔细拟订的对公民日常生活实行直接监督的制度,首先是对他们消费由受奴役的黑劳士的劳动所提供的产品实行监督。落后的农业经济占据优势,经常面临被奴役居民的起义,被奴役者人数又超过斯巴达公民许多倍,在这样的条件下,这种制度无疑是保持公民集体团结一致最简便和合适的方式”(18)。在斯巴达这种类型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斯巴达公民集体与作为被剥削、被压迫的奴隶阶级的对立是十分明显、十分尖锐的。阶级对立与等级对立完全一致。在这种国家中,等级之间的界限,首先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界限,是不可逾越的。斯巴达国家长时期内尽力强化公民与黑劳士之间的等级阶级对立。 作为斯巴达公民集体利益体现者的国家,通过规范公民和非公民的生活行为准则,达到强化等级阶级对立的目的。 埃弗拉伊姆·达维德的《斯巴达社会中的笑》一文,从一个侧面,深刻揭露了斯巴达国家强化等级对立的良苦用心。文章指出:“在斯巴达,笑被当作强化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工具”,“国家对其公民的笑实行控制的程度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即对他们何地、何时、何故以及以何种方式发出笑声,都实行监督”(19)。 强化等级制度的结果,必然是使斯巴达这样一个由原始社会的基于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的人群集团演化成的奴隶占有制国家中的统治阶级,成为完全排他性的封闭的等级,最后只能走上人口日减而终被外邦灭亡的道路。公元前192年,斯巴达因在战争中失败而被迫加入长期与其敌对的阿哈伊亚同盟。当时统治伯罗奔尼撒半岛大部分地区、并且在打破邦际狭隘界限方面有所作为的阿哈伊亚同盟,于公元前188年,明令废止了黑劳士制度(20)。 雅典在它作为政治上独立的奴隶占有制城邦存在的整个期间,内部的等级阶级界线也十分鲜明,只是不像在斯巴达那样绝对不可逾越。无论是在梭伦改革时期,还是在克利斯梯尼改革时期,都曾有过把非雅典人登记为雅典公民的现象。就是在公元前451年公民大会通过伯里克利提出的公民权法之后,通过公民大会的决定而接纳非雅典人加入雅典公民集体的事,也间或发生。在公元前4世纪,一个名叫帕西昂的奴隶,就曾获得雅典公民权,成为名噪一时的富翁。不过,就事物的主流而言,雅典公民集体的闭塞性是很强的。这就使得它的公民总数,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前夕达到创纪录的4万人左右之后,只能长期在2万至3万之间徘徊(21)。雅典单纯依靠本邦公民兵的力量,不可能抵挡住马其顿人的侵略,终于被马其顿人灭亡。 作为奴隶占有制城邦的罗马,从其建邦时期,在公民权问题上也是遵循血缘原则。即只有经过合法婚姻出生的罗马公民的后代才能取得罗马的公民权。仅仅在罗马平民能否与罗马贵族通婚这样一个问题上,也是经过贵族和平民两个等级的长期斗争,贵族才被迫作出让步。不过,从罗马国家的漫长发展过程看,它在维护公民、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三个大的等级划分的格局的同时,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的需要,审时度势地考虑各等级间的力量对比,为公民以外的两大等级的成员单个地或集体地进入公民等级,提供了不少方便。从而使公民的人数不断增加,保证了罗马的疆域在数百年内持续扩张。罗马之所以从地处台伯河畔的一个小邦能够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庞大奴隶占有制帝国,它的成功的公民权政策,不能不算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正是通过不断变非公民为公民这个重要手段,罗马国家才在消灭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血缘关系,在形成人们的等级阶级属性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它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使财产和地域原则在确定特定的人的等级阶级身份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显示出不断增大的作用。罗马法的发展是与非公民不断变为公民、公民地位不断变化这样一个过程紧密相关的。 公元211年至217年当权的罗马皇帝卡拉卡拉于211年颁布的著名敕令,无疑是罗马帝国境内公民与非公民界限逐渐泯灭的重要见证。饶有兴味的是,敕令中称所有的尚未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为“异邦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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