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9月,奥托·施特拉瑟公布革新民族社会主义纲领。在农业方面规定,土地形式属于民族财产,变全部农民地产为不能出售的“世袭采邑”,限制私有财产,进行土地改革,重新分配土地,成立合作社。工业方面规定,努力使大企业国有化,将无生存能力的企业转交民众共同体监督,工人应参与企业行政管理和财产占有。……工商企业方面,除赞成25点纲领中第16点“要求将大百货公司充公”之外,还倡议建立中世纪行会模式的强制手工业者协会和工厂联合会,保护工商企业不受大资本企业竞争威胁。对于较小的企业,工人、国家和行政区无权提出占有要求。见:莱因哈德·库恩尔:《德国法西斯资料与文献》,第106-107页;约阿希姆·佩措尔德:《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的煽动》,第239-240页。 ⑨希特勒当时正在寻求加强同经济界和工业集团的政治联系,因此该文件并未公开发表。时隔40多年之后,1974年才被一位学者在柏林文献中心发现。见:德国柏林文献中心,经济政策部第0.212号文献(Berliner Docoment Center,0.212 Wirtschaftspohtische Abteilung)。 ⑩奥·瓦格纳:《民社党的经济纲领》(O.Wagner,Das Wirtschaftsprogramm der NSDAP),慕尼黑埃厄尔1932年版,第92页;格·施特拉瑟:《工作和面包。1932年5月10日国会演说》(G.Strasser,Arbeit und Brot,Reichstagsrede vom 10.Mai1932),慕尼黑1932年版;民社党全国组织部第四部(经济部)编:《民社党的经济紧急纲领》(Wirtschaftliches Sofortprogramm der NSDAP,ausgearbeitet von der Hauptabteilung IV[Wirtschaft]der Reichsorganisationsleitung der NSDAP),慕尼黑1932年版,第8页;民社党全国组织部第四部(经济部)编:《民社党的经济建设纲领》,见弗德尔:《金融寡头》,第371-382页。 (11)埃·卡里茨:《毫无掩饰。1931年希特勒--布雷廷的秘密谈话》(E.Calic,ohne Maske,Hitler-Breiting Geheimgesprache1931),法兰克福1968年版,第37页。 (12)亚·米勒:《国家艺术的因素》(A.Müller,Elemente der Staatskunst),莱比锡1931年版,第159页。 (13)阿·巴尔凯:《民社主义经济制度》(A.Barkai,Das Wirtschaftssystem des Nationalsozialismus),法兰克福弗舍尔1988年版,第72-86页。 (14)奥·施澎格勒:《普鲁士精神与社会主义》(O.Spengler,Preubentum und Sozialismus),慕尼黑1920年版,第97页;威·桑巴特:《德意志社会主义》(W.Sambart,Deutscher Sozialismus),柏林1934年版,第292页。 (15)阿·巴尔凯:《民社主义经济制度》,第57-58页。第三帝国建立之后,改革者们的全部金融和财政手段远比在其他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较早和较为有效地运用和推行。这里应该明确说明的是,许多改革者认为自己的经济建议只是一种有限的经济措施的“导火线”。在经济起飞之后,还能重返自由市场经济的轨道。只是在民社党人手中,改革者们的这种经济理论才成为一种为“政治优先”服务的指令性经济和财政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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