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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对亚洲各国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京社会科学:文史哲 高兴祖 参加讨论

总之,各国对受害者进行了补偿。从受害者本身来说,他们因精神上、物质上受到侵害,享有赔偿请求权。这是他们的当然权利,别人甚至国家是无权剥夺这种权利的。日本学者金子道雄说得好:“只要不法行为的事实存在,一般公民的赔偿请求权就会产生,这……是理所当然的”(见《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而时至今日,唯独日本缺乏法律和道义的责任感,拒绝进行这种赔偿。
    战后,在旧金山签订的《对日和平条约》中,列有赔偿责任条款:“日本国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第十四条)。但那时,日本没有赔偿的能力,条约说:“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但到五十年代中期,随着日本经济的“高度成长”,逐渐具备了支付赔偿的能力。同时,中国市场丧失,西欧各国在五十年代采取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限制从日本的进口,美国也出现了限制从日本进口的动向,使日本产生了增加对东南亚出口的积极性。而东南亚各国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政治经济陷于不安和困扰之中,日本的赔偿和援助,对他们有很大的诱惑力。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日本可以利用的把对这些国家的赔偿压缩到最小限度的环境。于是,从五十年代中期起,日本开始着手与东南亚各国解决赔偿的问题了。据日本学者金子道雄计算,到七十年代中期最后解决赔偿问题时,日本对东南亚国家和韩国的战争赔偿总额,仅为六千一百六十六亿八千万日元。这些赔偿,都是以各国政府为对象的国家间赔偿,而非对这些国家受害者个人进行的补偿。
    日本对亚洲各国受害者个人拒不给以赔偿,可以以从军慰安妇为例。二战期间,日军至少强迫六个国家约二十万妇女为从军慰安妇,把他们作为日本侵略军的性奴隶。很多妇女被蹂躏致死,战争结束时,又有很多妇女惨遭杀害,有的在战后死于可怕的疾病。而日本文件证明,当时的日本政府参与了强征慰安妇的活动。为此,1994年7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组织了以斯里兰卡法律专家拉蒂卡·库马拉斯瓦米为首的调查团,至日本、韩国和朝鲜进行调查。第二年2月6日,调查团提出了一份《对女性施暴的报告书》,呈报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其中,确认了日本的从军慰安妇问题,是对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并对日本提出了六点劝告,其中包括劝告日本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对募集慰安妇、建立慰安所的犯罪人员进行处罚。但是,日本政府回避了由国家负责进行赔偿的问题,而设立了一个所谓的“为女性着想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由日本国民乐捐以充作赔偿。这种做法引起了国际上广泛的不满和强烈的反对。至于处罚罪犯的劝告,则借口时效问题和日本国内法无人道犯罪的规定,而回避讨论这个问题。在这以前,1994年1月,韩国原慰安妇幸存者要求处罚日军责任者,但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拒绝受理他们的控告。
    与此相反,日本政府对本国原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包括对原子弹受害者的医疗费)以巨额补偿。据日本学者研究,这项费用至今已达三十七兆日元。数目之大,为对亚洲国家战争赔偿总额的五十八倍。即对亚洲国家的赔偿,仅为日本政府对国内原军人补偿的百分之一点七。更令人气愤的是,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绞刑的甲级战犯遗属,至今还享受着巨额的遗族年金,而日本一些有良知的原士兵,在战争中因拒绝实行暴行而被日本军法会议判处“有罪”的,日本政府不给他们任何补贴。1995年,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五十周年之际,日本政府还给一百五十一万旧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遗属每人四十万日元,共计六千零四十亿日元的“特别抚恤金”,而对亚洲各国受害者的痛苦却置之不理。
    对中国,在旧金山签订对日和约之时,中国被排除在和会之外。当时美国和英国合谋:待签订对日和约“以后,(由日本)自行抉择与何方中国(指大际或台湾当局)缔约”。这样,到1952年,在美国的压力下,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七小时半,日本与台湾当局缔结了所谓的“日华和约”。这时,台湾当局国际地位十分脆弱,难以应付所面临的危局,极欲与日本缔结和约,以稳定自己的地位,并借此防止日本与大陆发展关系。而日本即将恢复独立,成为自主国家,态度强硬。由于台湾当局有求于日本,在“第八次非正式会议记录”中,自动放弃了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规定的日本所应提供的“服务补偿”的要求。其表述方式为:日本承认有赔偿之义务。并愿将“服务补偿”给予台湾当局,台湾当局“在聆悉后,主动予以放弃”。故在所谓的“和约”中未见一个赔偿的字眼。但条约的适用范围,现定为:“现在在”台湾当局“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即适用范围不包括台湾当局有效统治以外的地区。
    对于这个所谓的“和约”,1952年5月5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坚决反对”“这种公开侮辱并敌视中国人民的吉田蒋介石‘和约’”。1971年9月,在所提出的恢复中日邦交“三原则”中,更明确地指出:“日台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应予废除。1972年,日本田中角荣组阁后,表示“充分理解”中国提出的“三原则”。9月29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宣告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结束,两国正式复交。同一天,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代表日本政府正式宣告:“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华和平条约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以这种方式废除了“日华和约”。而在《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六年以后,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说“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但无论是《联合声明》还是《和平友好条约》,都未同时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损害赔偿要求,即并未放弃受害者个人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因此,中国受害者个人要求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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