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族与政党(2)
托利党政府对当时政治形势所发出的警告确实是夸大其词的。政府方面提出的关于革命密谋的证据大多不是捏造的就是歪曲夸大的。由于联姻、商人的购置地产和贵族地主的参与工商业,中产阶级的中上层与贵族阶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不可能采取革命手段来争取政治权力;而下层中产阶级和贫民大众进行有组织政治活动的能力尚未充分发展,所以反映到政治斗争中来的并非激烈的阶级冲突。中产阶级大众在18世纪80年代对议会改革的支持和在18世纪90年代出于对私有财产和稳定生活的潜在威胁的恐惧而采取的保守态度都是相当温和的。因此可以说,18世纪晚期的政党政治基本上不是以阶级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它的直接背景是阶级斗争的相对缓和。这一点可以从当时政党成员的构成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1780~1785年间下院辉格党(罗金厄姆党)的77名成员[3]中,地主为57人,占74%;商人、银行家、 工厂主等实业人士为11人,占14.2%;律师、医生、作家等职业人士为4人,占5.1%;职业军人为5人,占6.5%。再看这个时期的托利党。1780~1784年间的托利党成员不太稳定,一般估计为100~120人。由于诺思内阁的下台,许多本来投靠诺思的人纷纷离散。但其中还是有一个40人的核心是稳定的。[4]在这40人中,地主为30人,占75%;实业人士为3人,占7.5%;职业人士为6人,占15%;职业军人为1人,占2.5%。从这项对比中可以看出,两党的经济背景几乎完全一致,绝大多数是地主。同时还应该看到,职业军人几乎无例外地是地主的非长子,大商人又多购置土地,因此可以说他们多与土地利益相连。此外,从社会等级来看,辉格党人中后来通过继承或受封成为贵族的为17人,占22.1%;此外还有贵族之子9人,与贵族联姻的3人,从男爵11人,这三项占近30%。托利党人中通过继承或受封成为贵族的为11人,占20.8%;贵族之子6人,与贵族联姻的1人,从男爵4人,三项占27.5%。两党的社会等级地位也毫无二致。总之,它们都出自同一阶级--土地贵族,也不能说它们代表不同的阶层或特殊经济利益集团。 再看辉格党本身的发展。1762~1764年间辉格党(纽卡斯尔党)的68名成员[5]中,地主54人,占79.4%;实业人士9人,占13.2%;职业人士1人,占1.5%;职业军人和教士4人,略少于6%;后来成为贵族者18人,占26%;贵族之子、与贵族联姻者和获得从男爵身份者17人,占25%。与18世纪80年代前期的辉格党无实质差别。1784~1790年间有4人从托利党方面投入辉格党阵营,其中地主3人,实业人士1人,后来成为贵族者1人;同时有7人离开辉格党加入托利党,其中地主5人,职业人士2人,后来成为贵族者2人。此外还有30人由于新当选而成为议会辉格党成员,15人由于落选、死亡等原因而离开议会辉格党,[6] 这些人的社会背景也大致相同。这就是说,18世纪晚期的辉格党尽管具有改革派的色彩,但其社会阶级成份并无变化。 此外,大多数政治家和议员的政治立场并不是十分固定的,当时最重要的几个政治家当中,福克斯年轻时是托利党人,而后来却成为辉格党最坚定的领袖;柏克原是辉格党人,后来成为最重要的托利党政治思想家;皮特从一名所谓“独立辉格党人”转而成为新托利党领袖;诺思则由托利党首相转入辉格阵营。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例子是,后来成为威灵顿公爵的亚瑟·韦尔斯利于1805年从印度服役归来以后,曾与朋友们讨论在政治上究竟应属于哪一派的问题。有人劝他加入反对皮特的阵营,因为皮特不同意给他哥哥颁发“嘉德”勋章。最后他之所以成了托利党,是因为爱尔兰军事长官、托利党人里奇蒙公爵(那位辉格激进派公爵之侄)任命了他为自己的首席秘书。[8] 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两点:一是上流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政治标签;二是党派的归属并无特定的阶级背景,甚至带有一定程度的偶然性。 但是这种表现在个人身上的偶然性却在总体上受着制约,这就是两党在阶级利益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的互相依存。两党都不可能把对方消灭。更重要的是,清醒的政治家都多少意识到,这并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对立党派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政党是政治动员及保持政治稳定的必不可少的手段。福克斯在1784年1月12日的下院讲演中宣称:“政党总是被认为是利用多数人的疯狂来为少数人谋利,殊不知这正是它的长处所在。因为政党给整个制度带来稳定,所以我从来就是一个政党政治家。”[9]其之所以能保持稳定,是因为双方都在同一的规则下竞争,不允许越轨行动。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辉格党还是托利党,控制竞选的手段到处都是类似的,不外乎购买“口袋”选区、家族间的协商、两党的妥协(在一个选区内两党各出一名议员)、控制佃户选票、贿选,等等。就像前面已经提到的,当时许多重要的政治家都是靠购买“口袋”选区投身政界的,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不仅“口袋”选区被认为是一种能够继承的财产,同时也被认为是吸收有能力但地位、威望还不够高的年轻政治家的一种有利形式。两党在同一选区内妥协的典型例子是1790年在约克郡:1784年,辉格党人菲茨威廉家族在该郡的两名候选人都落选,于是他们打算在1790年大选中卷土重来。1789年4月19日,一名亲信罗伯特·辛克莱在给菲茨威廉伯爵的信中汇报了几名助手就竞选问题所进行的讨论,认为假如坚持两名候选人都当选就可能全盘皆输,而与对方妥协各出一人则甚至用不着再作别的努力就能够成功。[10]后来的事态就是按照这样的安排进行的。1790年,甚至在以福克斯势力强大闻名的威斯敏斯特选区,福克斯为了避免巨大的费用,也不得不与托利党候选人胡德妥协。控制佃户选票对于地主来说当然是顺理成章的事,特别是在纳税人选区(“scot and lot”electorate),因为那儿有大量的佃户拥有选票。例如有6500人口的纽沃克,1790年有选民645人,在参加投票的478人中仅有37人不依附于某个主人,其余的均为10名地主的佃户,其中属于纽卡斯尔公爵(他是纽沃克采邑主)的就有261人,占一半以上,在这261票中有197票投给公爵的两名联合候选人,还有一些分别给其中的一人,其余9名地主的佃户选票从6票到50票不等,这些选票也相当集中。[11]最后,特别值得加以注意的是贿选问题。选民的政治态度越消极,贿选就越盛行,因为选民大众并不把选举权当成一种政治权力,而是当成获得些许物质利益的手段。卡那封郡一位磨坊主普伊里·巴德的理查德·埃利斯,曾在1789年主动向本郡的罗伯特·威廉爵士提出可以在下次大选中投他的票,条件是以“适当的”租金获得卡那封郡或安格尔塞郡的一座磨坊,[12]1797年,林肯郡一位五金商人罗伯特·洛向吉尔伯特·希思科特爵士写信提供自己的选票,回报是要帮助他在海军服役的长子弄到一个事务长的职位。[13]事实上,贿选从“光荣革命”开始就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马考莱在1844年写道:“……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时代的辉格党大臣们不得不把贿选变成一种制度,并在广泛的范围当中加以利用。”[14]沃尔波尔在担任首相的时候极少利用直接的贿赂来达到某个目的,而主要是利用间接贿赂来保持党派忠诚,这是每一个议会首脑都使用的方式。在议会党派纪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间接贿赂(即制度化的贿选)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制度化贿选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现象,它不仅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英国政治制度的运转机制,而且还说明了相当一部分选民的表面的政治态度无法用阶级利益的区别来说明。 二 所谓政治体系是指一个社会中有权参与政治的人口的总和。在英国这就包括全体选民。1780年,以谢里丹为首的一个委员会向福克斯的威斯敏斯特协会报告说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选民214000人。[15]据现代史学家的推算,178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大致有选民30万人,其中包括约19万郡选民和约11万市镇选民。[16]而据马尔萨斯的估计,当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总人口约近800万。[17]30万人组成了英国政治体系。其界限在郡选区是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产业拥有者(free holder),在市镇选区中则因选区种类的不同而各异:在“自由民”选区中是拥有世袭自由民身份者,在“纳税人”选区中是交纳济贫税者,在“伯格奇”选区中是被称为“伯格奇”(burgage)的小块地产的拥有者,在“自治”选区中是市议会成员, 在“家长”选区中是所有常住人口的家长,在“自由产业拥有者”选区中与郡选区中的资格相同。此外还有一个特别的选区,其中自由产业拥有者、自由民和家长都拥有选举权。选民的阶级成份由于缺乏全面的统计资料很难精确估计,但据零星的资料推论,中间等级应占大多数。[18]据J·E·布雷德利最近的统计,18世纪70年代大雅茅斯、剑桥、南安普敦、布里奇沃特四个市镇的选民职业构成如表1(%):[18] 从这里可以看出,选民中土地贵族与职业人士一般只占百分之十几,雇工少于百于之十,商人、店主、手工业者等中产阶级则占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而且布雷德利把职业人士完全归入乡绅类显然有些偏颇,因为其中一部分人应归入中产阶级。在这个圈子之外的所有人口都处于政治体系之外,因此,很流行的说法是,英国人是两个民族--一个政治民族和一个非政治民族。在体系内部还有两个层次,如在郡选区中议员候选人的财产资格是价值600镑的地产,在有些类别的选区中没有那么明确的规定,但当选者通常也都是富有的上流人士。这些人属于积极政治人口,一般选民则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消极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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