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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封建庄园领主制的特点(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王顺利 参加讨论

二、地方受制于中央的领主权力
    从土地所有权与司法行政权相结合这一点来说,日本与西欧各国的封建庄园领主制是十分相似的。但就上级领主尤其是中央政府对下级领主的控制力度上说,日本与西欧各国的差别又是相当大的。在西欧的封建庄园领主制时代,实行分权制原则,各大、中、小领主,仅在自己所辖的领地内享有行政司法权,而无权干预下属的权力实施,更不得对下属的附庸行使权力,即所谓“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与此相反,日本的地方领主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行政司法权,但却始终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
    日本封建庄园领主的行政司法权是伴随着班田制的破坏和庄园领主制的形成而获得的。在班田制时代,律令制国家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统一掌握着行政司法权。律令制国家在地方政府的国、郡、乡设置的官员,只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司法权,“清正强干”〔5 〕地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令。各级官吏,在其职田、功田和位田内,只有按国家的规定收取租庸调的权力,而不得对为其耕作的农民行使行政司法权。这种政出中央,由各级官吏统一执行的行政司法权,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君主专制体制决定的。封建庄园领主是在实力相当强大后,才逐渐获得了行政司法权的。
    在庄园形成之初,无论是自垦型庄园还是寄进型庄园,每年均须向国家输纳年贡,只有寺院和神社的庄园,才有免纳租税的特权。后来一些中央贵族占有的庄园,以种种借口取得了不纳租税的特权。取得这种特权的庄园,由太政官或民部省发给官符,证明拥有不纳租税的“不输权”。此后,一些庄园又取得了不许国家检田使等官吏进入、排除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不入权”。那些既不纳租税,又不许国家行政机关干预的庄园,就称为“不输不入庄园”。
    “不输不入庄园”的发展,进一步破坏了班田制,致使农民大批失地流亡,“民烟长失农桑之地,终无处于容身,还流冗于他境”〔6 〕。于是,更利于领主扩大庄园,独立对庄民行使支配权。由于庄园的体制各异,领主的支配权也存在差异。如那些寄进系庄园,上级领主本所(领家)一般都住在京城,他们除根据契约收取一定数量的年贡外,并不直接支配庄园。在乡领主(庄官)是庄园的实际支配者,他们一般都拥有行政管理、征课税役、司法审判等一系列领主权力。
    在封建土地庄园化浪潮的推动下,身为国家地方政府官吏的国司、郡司和乡官,也将所辖的公田寄进给中央贵族,使中央贵族成为其本所(领家),再由本所(领家)任命其为庄官,继续行使管理庄园的权力。这种公权私权化,即国家政权转变为领主权的过程,就是领主“职”(本所职--领家职--庄官职)形成的主要过程。镰仓幕府建立后,基本接受了这种“职”的体制,只是以从属将军为基准,加以适当调整。于是,将军职--守护职--地头职的御家人“职”的体制便随之确立。派驻庄园的地头,原为将军的御家人(直属将军的武士),最初仅行使庄园内的治安警卫权。他们利用将军的权势,日益取代庄官,成为庄园的实际领主。这一庄园领主制“职”的权能与土地所有权的统一体,表现为领主的支配权。但“职”不是自封的,而是在自身实力的基础上,由将军任命的。所以,地方领主的行政司法权,始终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控制。
    由于日本在庄园领主制时代,又始终实行诸子继承、分户析产和土地自由买卖,使得庄园地权经常发生变异。每当庄园领主因领地转让和买卖引起产权纷争时,将军便可对下级领主的投讼或争战施加法律手段。正由于封建领地的相对弱化,“公家”、“武家”政权才能以天皇诏书、幕府御教书(命令)的名誉,对某些领主的庄园动辄“收公”,继而“追夺”,发挥中央政府的行政司法权能,使得地方领无法摆脱地受制于中央。
    由此可见,日本的地方庄园领主虽然也掌握一定的行政司法权,但却受到中央政府强有力的制约。这与日本的封建庄园的形成过程、领主的身世和实力、庄园领地的相对弱化,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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