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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的巴朗盖社会(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南亚》 何平 参加讨论

“阿利平·纳马马黑”的地位要高于“阿利平·牙·吉吉力”,他们不住在主人家里,而是有自己的住房,“纳马马黑”这个词的意思便是“有住房者”。尽管一些西班牙人的记载中也把他们叫做奴隶,但实际上,其状况与奴隶并不相同。例如,圣·布埃纳文图拉记载说:“在位于隆班到吉令吉令路上的西兰加,这些‘纳马马黑’奴隶耕种一种叫做‘同戈’(tongo)的份地,人们注意到, 他们对主人没有更多的强制性义务;在皮拉、贝、皮里拉、莫隆等地,他们几乎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只是在一定时期为主人服务,(他们说)他(指所属的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引者)要他们陪他去某地或帮他干什么事时,几乎不得不去求他们,他对自由人也是如此;在远至卡莱拉延的所有山区,这类人也只是不时应召为主人服务,但如果他征召得太频繁,则会被认为是暴虐”。〔21〕
    此外,这类人对份地虽然没有所有权,即不得出卖或转让份地,但别人也不得任意将他们的份地收回,除非他们犯罪。而且,他们除了有住房外,还有自己的其它财产,住房和其它财产还可由后人继承。〔22〕
    从这些记载中,我们看到,这类人的实际身份与地位并不能算作奴隶。而且,许多记载还提到,他们(至少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役也可用实物代替。有一份记载说,如果他们不愿意服劳役,则每年每“帕莱”土地需缴纳4“卡班”实物。此外,如果打得猎物,则需交一条兽腿给所属首领或主人。而如果所属首领或主人本人或家中人亡故,还需向死者家属缴一坛酒或一定量的稻米。〔23〕弗朗西斯科·普拉森西亚神父为了把他们同真正的奴隶区别开来,把他们称为“纳贡者”(pecheros)。〔24〕
    因此,专门研究沦为殖民地以前的菲律宾社会的学者约翰·L ·菲兰也认为:“把前西班牙时期菲律宾的劳动组织制度称为奴隶制,如许多西班牙人不约而同地那样,是会把人引入歧途的。整个关系不是欧洲那种契约奴隶制(chattel slavery)关系, 而更普遍的是一种债务奴役制(debt peonage)和分成租佃制(share-cropping)关系。 ‘依附民’(dependent)这个词似乎对这个阶层的人更能说明问题”。〔25〕
    事实上,在这类人同首领或其他身份的主人之间,我们看到的是一种封建性的关系。而且,如果把耕种土地并缴纳贡赋的“提马瓦”和“摩诃利卡”中一些处于这种境况的人算上,则封建关系更显普遍了。
    
    综上所述,西班牙人入侵前菲律宾的巴朗盖社会是一种既有奴隶制关系又有封建制关系的“混合体”。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交织在一起的古代剥削关系都还只是处于一种极不发达的“初级阶段”,可以说,这两种关系还没有最后冲破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栅篱。
    首先,在这种巴朗盖社会中,奴隶制关系虽已出现,但并没有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过去,许多人在研究或论述奴隶制问题时,往往把杀奴和用奴隶殉葬作为奴隶制高度发达的标志之一。我认为,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奴隶制关系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或者说这种社会还未最后迈出原始社会末期的门槛,所以才有较普遍的杀奴和用奴隶殉葬的现象。
    其实,恩格斯在论述奴隶制的生产和发展过程时早就指出了这一特点,恩格斯谈到:“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劳动力获得了价值。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而战争和相邻的几个公社集团同时存在的现象一样,都是由来已久的。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情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情况,而是相反地暴力被迫为经济情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26〕也就是说,当奴隶劳动的价值和奴隶制真正被“发现”以后,奴隶反而不会轻易被杀掉。只有在奴隶的劳动还不为社会充分需要的情况下,才会有较为普遍的杀奴殉葬现象。而且,其所以被杀,还因为他们首先不是被当作奴隶看待,而是因为他们首先是异族人或敌人,或者说是潜在的敌人。当时有一个西班牙人在初到菲律宾时,对宾塔多斯群岛居民的社会进行考察后,就特别强调,当酋长死时,都要杀奴殉葬,但“他们总是挑选一名外籍奴隶,而不用本地奴隶”。〔27〕
    另一方面,菲律宾学者格雷戈里奥·F ·赛义德则提到说:“在早期菲律宾人中,一个生为奴隶的人可以上升到较高的阶级。他可以成为自由人,他甚至可以成为‘大督’。”〔28〕我认为,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的奴隶,指的大概是本族人或本巴朗盖中因负债等原因沦为奴隶的人,这类人与异族的战俘奴隶或掠夺来的奴隶的地位有所不同。而这类奴隶可以成为自由人乃至“大督”,也正好从另一方面说明奴隶制在当时的菲律宾社会中还不是一种占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
    其次,作为另外一种剥削关系--封建关系,这时虽已形成,但由于当时菲律宾群岛上一个个巴朗盖还处于一种联系十分松散的状况,还没有出现比巴朗盖或巴朗盖联盟这种形式更高的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因此,这种初期的处于萌芽状态的封建关系还是“自发”的,而不是由国家机器所强化了的“自为”的关系。正如菲律宾学者科尔普斯在研究西班牙人入侵前的菲律宾社会时指出的那样:“属民和仆从服务于首领个人,而不是服务于公众(指国家--引者);他们缴纳给他的贡赋(实物)用于他个人的消费也不是用于公共目的……他们没有行政组织方面的联系……没有任何共同体的公共建筑,表明他们缺乏一个官僚阶级”。〔29〕这种封建关系还是相当原始的,不规范和不稳定的。
    所以,总的说来,这时菲律宾群岛上的这种巴朗盖社会,还没有最后走完原始社会的路程,还是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范畴,或者说还处于真正意义上的阶级社会的前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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