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52年移民法对亚洲移民和亚裔集团的影响(2)
国会从1952年4-6月对两个议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关于亚洲移民限额和亚太三角区问题,反对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议员认为美国的现行政策违背了自由的基本理想,违背了美国的民主传统。汉弗莱在参议院发言时,猛烈批评了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中的种族主义思想,他指出:“我提醒那些坚持主张百分之百美国化的美国人注意,对这个国家伟大的文化结构的研究表明,我们是来自世界各地人民的复合体,我们所有的人都明白这是千真万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是个熔炉;但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在熔炉里熔化掉我们的差别或文化上的多样性。我们必须保持不同民族集团的独特性和风格,保持文化结构的独特性和风格,保持社会风俗的独特性和风格。正是这些独特性和风格,赋予美国世界上其他国家都不具备的特有的美妙和力量。”他进而还声称:“民主哲学的关键和核心就是承认人类的尊严,承认世界大同,承认人类的博爱。”同时他们还指出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为共产主义国家攻击美国提供了有价值的宣传工具。麦卡伦等人认为上述批评仍脱离现实。关于外交上的考虑,麦卡伦指出国务院完全同意他的建议;至于让60万居住在西半球的亚裔根据出生国原则以非限额移民的身份入境,麦卡伦认为那“简直是异想天开”。麦卡伦强调,他的议案为亚洲移民提供了“唯一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因为议案完全取消了在移民和归化问题所存在的“种族、宗教和族裔方面的障碍”,因而不包含任何歧视条款。麦卡伦还在国会上宣读了亚裔四个主要组织打给他的电报(这四个亚裔组织是华裔美国人公民联盟、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美国菲律宾人联合会和朝鲜全国协会),说这些组织赞同种族限额原则,其原因在于它们认为完全平等对待亚洲移民的建议“不可取、不实际而且不符合亚裔的最大利益”[4]。而实际情况是,尽管在废除排华法之后,华人、印度人和菲律宾人虽然可以使用其移民限额,并获得了人籍权,但这只是战时需要的结果;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亚洲移民限额和入籍归化的权利,则是所有亚裔集团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当国会进行辩论的时候,各族裔集团组织也在积极进行活动,努力使有利于自己族裔集团的议案获得通过。犹太裔和东南欧裔的组织极力反对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因为这个议案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人民移民美国。在亚裔集团中,日本人和朝鲜人积极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当时日本人是在美国没有人籍权的亚裔第一大集团,1940年在美国大陆居住的日本人共126947人,47305人出生在美国,余下的88000多人按美国移民法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其中70%的日本侨民属于40-64岁这个年龄段。为此,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积极开展活动,为获得人籍权和移民限额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并得到周以德、沃尔特等议员的大力支持。当杜鲁门否定麦卡伦--沃尔特议案后,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立即打电报给国会,支持国会推翻总统的否决。同时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下属的反歧视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委员会主席迈克·正冈要求有会员立即致电他们在国会中的朋友,并写信给所在城市的报纸,要求推翻总统否决。当国会推翻总统否决的消息传来后,反歧视委员会执行秘书哈里·高木激动地说:“我不能忘记当代表们得知议案通过时那个激动人心的场面。它实现了我们的梦想,我不能想像还能有其他的立法活动能使得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如此团结一致。法案使我们的父辈在法律上同其他美国人一样平等,它给我们同其他移民一样的平等权,这就是我们一开始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段话充分揭示了日裔美国人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最重要的原因。对此周以德后来评价说:“在政界,你不可能起草一个人人都满意的法案,但你应该一直向前,得到你最满意的结果。我认为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明智地支持了麦卡伦-沃尔特法,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个决定是不明智的。因为政府许多措施的进展取决于一些少数族裔集团,这些集团有目标,它们相信自己目标的正确,孜孜追求并为之献身--这是日裔美国人公民联盟的作用。”[5] 朝鲜裔美国人同日裔一样,也积极支持麦卡伦-沃尔特议案。1940年,在美国共有朝鲜人3139人,是不能入籍的亚裔第二大集团。1949年参议员兰格和众议员赫尔曼·埃伯哈特(Herman Eberharter)向国会提交议案,要求准许朝鲜移民入籍。在国会为麦卡伦-沃尔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上,兰格批评国会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为共产国家攻击美国提供了口实”。朝鲜移民和归化委员会领导人沃尔特·钟写信给兰格强调指出,给予朝鲜移民公民权可有助于抵消“共产主义在朝鲜半岛的活动”。夏威夷的朝鲜移民也写信给国会,麦示愿意加入美国籍。[6]可以讲,这些亚裔集团的支持,在一定上有利于麦卡伦-沃尔特议案的通过。 1952年4月25日,众议院以206票对68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麦卡伦-沃尔特议案,5月22日,参议院以口头表决通过。杜鲁门于6月25日否决了该议案,参众两院随后推翻了总统的否决。[7]麦卡伦-沃尔特议案正式成为美国法律--《1952年外来移民和国籍法》(又称麦卡伦-沃尔特法,以下简称1952年移民法)。 二 国会能在50年代初通过1952年移民法,改变以往彻底排斥亚洲移民的政策,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是分不开的。首先,战后初期美国在国内推行“公平施政”,经济上面临着从战时转向和平经济的任务,这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欧洲也面监着巨大的重建任务,美国不可能指望从欧洲大量获得这类人才,于是便将目光转向亚洲和其他地区。而美国以往的移民政策是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的。其次,在冷战方酣的形势下,争取亚洲各国对美国的支持,是美国外交的一个重大任务。美国决策者清楚地认识到,要达到上述目的,废除歧视亚洲移民法律则是一个最好的突破口。最后,亚裔集团在大战期间对美国的忠诚表现,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对亚洲人的印象定式,在客观上推动了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的改革。 如何评价1952年移民法,是个在美国学术界引起争论的问题。一种论点认为,1952年法标志着美国“彻底转变了限制移民的潮流,这股潮流始于联邦政府1870年通过的国籍法和1882年的排华法”。[8]另一种观点认为,1952年移民法更多的是对当时实行的移民政策进行合理化的处理,而不是一种改革;它具有保守的特点,但并非不可容忍。[9]更有学者尖锐地指出,1952年移民法由于坚持种族限额法,歧视非新教徒和亚洲移民,“因此这些法律确是不人道的,而且也是行不通的”[10]。要全面客观地评价1952年移民法,有必要把握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从美国整个移民政策的结构看,1952年法同以前的移民法相比有哪些突出的特点?第二,从美国对亚洲移民政策演变的角度看,这些特点产生的影响是什么? 同美国以前的移民法相比,1952年移民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首先,所有种族都有入籍权,设立亚太三角区,放宽了移民的种族限制。1952年移民法继续沿用1924年移民法关于各类移民的界定;在确定限额移民的数量时,欧洲移民限额为欧洲各国的族裔人口在1920年美国人口中所占比例的0.166%为基数,加上亚太三角区内各国每年100名限额,每年总限额为15.6万人,西北欧国家所占的限额仍为全部限额的85%。由此可见,来自亚洲和东南欧国家的移民依然是1952年法歧视和限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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