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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思想战线》 吕昭义 参加讨论

“问:若得两国中间伏藏物,作盗想者,复于谁处得根本业道?答:若转轮王出现世时,轮王处得。若无轮王,都无处得。”〔(8)〕
    文中明确说“大地所有主皆王”,所以地下埋藏物归国王所有,如耕种者占有地下埋藏物,是盗窃行为,要遭业报。文中还把田宅主向国王交“税利”,作为国王对土地所有权的一项证据提出,指出田宅主唯输地利,不是土地的所有者。第二段讨论两国之间土地里的埋藏物归属问题。认为如有“转轮王”(即统一天下的国君)出现,应归转轮王;如果没有转轮王,这种土地才是无主土地,占有埋藏物才不会遭业报。
    其次,村社农民并不是拥有人身自由的所有者,而是连同土地一起被国家占有的劳动者。孔雀王朝是通过村社来占有土地和劳动者的。美加斯提尼说国家设有管理农业的官员,他们视察河道,丈量土地,象埃及一样管理露天渠道,注意让每个耕种者得水量相等,监督农事,管理樵夫、粗木匠和矿工,征收租税。《政事论》的记述表明,国家对村社农民实行户籍制度,每5个或10个村庄设1名村庄管账人哥帕,他的职责是建立和管理户籍,记录“每户青年人和老年人的数目,他们的经历、职业、收入和开支”。村社农民没有迁移和改变职业的自由,“谁也不能和其他种类的人通婚,谁也不能改变自己的职业和手艺,从事旁的工作。”〔(9)〕《摩奴法典》也说“国王可尽一切努力强制吠舍和首陀罗履行义务:因为如果这些人背离其义务,足以搅乱世界。”〔(10)〕
    最后,从对剩余劳动产品的再分配来看,孔雀王朝土地国有制虽然以王有的形式出现,但并非国王个人私有,而是氏族贵族所共有。从村社征收来的贡赋虽然称为国王的份额,但它既用于国王与王室的消费,又用于政府的开支,要在氏族贵族中再分配。中央政府的官吏发给俸禄,地方官员及婆罗门等僧侣则得到免税地。前者可称为食禄贵族,后者可称为食租贵族。食租贵族对某块土地或某个村社拥有收益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元前6世纪至孔雀王朝是印度古代氏族贵族土地国有制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印度古代氏族贵族土地国有制是在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基础上,但还保留了大量氏族制度和农村公社制度的历史条件下,通过部落征服战争建立起来的。
    二、土地私人占有形式的发展
    孔雀王朝以后,氏族贵族的统治由盛而衰,土地国有制逐渐瓦解,封建地主土地私人占有形式发展起来。封建地主土地私人占有形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通过国王封赐土地,形成高级僧侣、官僚、军事封建主私人土地占有;二是通过村社内部的分化和土地兼并,形成村社地主私人土地占有。
    (一)高级僧侣、官僚、军事封建地主土地私人占有形式的形成
    从这个渠道形成的封建主与国家政权有密切联系,其发展过程相当缓慢,经几百年才摆脱土地国有制的躯壳。大体上经历了食租制、食邑制、私人领地3个阶段。
    1、食租制。据现有的考古资料,最早的赠地碑铭是安度罗王朝时期的。日本学者静谷正雄所编的《印度佛教碑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收录了不少安度罗王朝的赠地碑铭。〔(11)〕
    《目录》编号514记载,塞种统治者纳哈帕纳家族的乌沙帕塔塔曾将一个村庄布施给寺院。后来,安度罗国王乔达米帕特拉·沙达伽尼战胜纳哈帕纳家族后,重颁赐地令,把同一村庄重赐给该寺院。《目录》733号记载乔达米帕特拉的一项赐地令。该项赐地令说:“早先,我们曾在我们的布施中将卡卡迪里村的田地施于居住在提兰胡山窟院的出家人和比丘,现在那里的田地已没有人耕种了,村里已没有居民了。鉴此,我们把我们都城内,属于我们所有的一百尼塔纳土地布施给居住在提兰胡山上的出家人和比丘。免除这些田地(的贡赋),官吏不得进入和干涉,给予一切辖免权。”《目录》735号记载:安度罗国王伐西锡帕特拉·普兰梅依把原赠赐送寺院的一个村庄收回,另赐给一个村庄。其余碑铭不一一转引。
    通过赠赐,僧侣获得土地的收益权。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受地人有土地所有权。但是从碑铭来看,他们只是单纯的收地租,并未直接占有土地和劳动者;赠赐的土地尚为原耕种者占用,他们尚未依附于受地人;国王还对土地保有处理权,可以更换赐地,改朝换代时新王朝要另颁赐地令。笔者把这种单纯享有地租的土地占有方式称为食租制。
    2、食邑制。公元3、4世纪后,土地私人占有形式进一步发展。发展的主要标志是受地人取得对耕种者的人身占有权。法显《佛国记》说:“自佛般泥洹后,诸国王、长者、居士为众僧起精舍供养,供给田舍、园圃、民户、牛犊,铁卷书录后,王王相承,至今不绝。”在这里,民户与田舍、园圃、牛犊并列,赠给受地人,受其支配。法显虽然说自佛祖涅盘后即是如此,但与其它文献及碑铭对照,这种赠地方式在芨多王朝最为流行。《大唐西域记》中多次提到婆罗门僧侣及佛教寺院的“邑户”就是这种依附农民。戒贤论师与南印外道辩论获胜,国王赠给土地,并“舍其邑户,式修供养”。〔(12)〕该书还记述佛教高僧德慧与一婆罗门辩论取胜而获得村落。原来,摩揭陀有一名叫摩沓婆的外道,“德重当时,君王珍敬,谓之国宝”,他“食邑二城,环居封建”。德慧前往辩论,摩沓婆失败呕血而亡,国王将摩沓婆原来的封邑转赠德慧,德慧还请求“以摩沓婆邑户子孙千代常充僧伽兰人”。后来,摩沓婆门徒外逃,纠结同伙,再次向德慧发出辩论挑战,为德慧的奴仆辩倒。这些人“自伏论以来,为伽兰邑户”。〔(13)〕碑铭材料表明,芨多王朝向婆罗门和佛教徒赠赐了大量的土地和村庄,大多数按照“NIVIDHARMA”条件赠送。萨雷特内(R.N.Saletore)解释说,按此条件赠送的土地受地人可以终其一生都保有;查克拉瓦提(P.C.Chakravarty)则认为,受地人可以永久享有,但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他人;马伊提(S.K.Maity)说,以此条件赠送的土地要求受地人永久保有。〔(14)〕这3种解释,意义相近,即受地人要永久保有,不得转让。
    总之,从公元4世纪到6世纪,受地人不仅享有地租,而且有对采邑的统治权,占有劳动者人身,不过采邑不能世袭、转让。笔者把这种土地占有方式称为食邑制。
    3、私人领地制。公元6世纪以后,赠赐土地村庄更为普遍,而且方式也有变化,最普遍的赠地方式已不再是“NIVIDHARMA”,而是称为“BHUMICCHHIDRA”的赠地方式。如现存赠地碑铭中的曷利沙的巴利克曷拉赐地铜牌、马杜班赐地状、巴什卡拉瓦尔曼的尼坦普尔赐地铜牌、德鲁瓦森纳三世的伐拉比赐地文书、西拉迪特亚一世的纳瓦拉克赐地铜牌等,都是按照这种条件赠赐土地的。“BHUMICCHHIDRA”意为土地及地上的裂缝之意。布勒尔(Buhler)解释说,就如大地包括土地及土地上的裂缝一样,按照此条件赠送的土地,意味着土地连同土地的附属物、土地的产品以及对土地的一切权力均已转让给受地人。〔(15)〕苏克拉·达斯认为,很明显,按照这个条件,对某块土地的保有权将持续永远永恒,后代也可以享有。所以,按此规定赠赐的土地并不限制再转让的可能性,如受地人死,土地可以转让给继承人。”〔(16)〕
    从碑铭资料来看,赠地要举行隆重的仪式。首先要依据星象学选择日期,决定后要通知政府官员和居民中的头面人物。伐拉比国王古哈森纳赐地时召集了政府官员、村镇头人、算命人、法官、警察、收税人、王公大臣等。赐地要申报县级政府,当着政府官员及邻人的面宣读赠地文书,并举行仪式,洒水于地,表示赠地不可收回。
    赠送的土地有耕地、荒地、宅基地、沼泽地、森林地、放牧地。赠地文书须写明捐赠村庄的四邻及赠地面积、地界。赠地人除国王外,还有政府官员、封臣、婆罗门等。
    公元8世纪以后,这种赠地方式在印度各地都流行起来。在北印度,普纳提哈纳的赐地文书命令村民要服从受地人,把所有的租税交给他。孟加拉巴拉王朝的赠地文书不仅要求耕种田地的人,甚至全体居民都要服从受地人。章德拉、奥里雅、雅瓦达的赐地文书把土地、农民、工匠、商人都赐给受地人。在南印度,拉喜特拉库塔的1份赠地文书记载,曾把1400个村庄赠送,另一份则赠了400个村庄。〔(17)〕潘地亚王朝的1份碑铭充分地说明了赐地的私人占有性质。该碑文记录,某个受地人的土地被人篡夺,400年后,受地人后裔向国王提出归还赐地的申诉,国王在看了原始赐地文书后,把村庄判归申诉人。〔(18)〕综上所述,通过土地赠赐,经过食租、食邑阶段,8世纪以后,私人领土制发展起来,到13世纪初,封建土地私人领地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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