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社内部的结构,札吉曼尼制和瓦坦制 在共有制村社和分有制村社中,村社居民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拥有土地所有权或永佃权的村社成员和没有土地所有权或永佃权、没有村社成员资格的无地者。 前一类人,在印度各地称呼有所不同,如莱亚特瓦尔、米拉斯达尔、查特、达雷卡尔、科德卡斯莱特等等,他们拥有土地的永佃权,只要向朝廷或封建主缴纳定额田赋,就不会丧失对土地耕种的权利。 无地者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称谓,如乌普利斯、阿德尔、派斯莱特,他们大都是佃农、雇工,向村社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家庭租种土地,或者当雇工、仆役,对村社内事务没有发言权。 此外村社中还有一些手工业种姓和贱民,他们依附于村社。这种依附关系在北印度称为札吉曼尼(Jajimani)制度,在古吉拉特称为犁人(Holi)制度,南印度叫做耶吉曼鲁(Yejmanru)制度,卡纳塔达克则叫阿亚(Aya)制度。名称不同,但内容大体一致。 札吉曼尼源自梵文Yajamana,意为“举行了一次祭祀的人”,原意是请婆罗门举行仪式,向他支付报酬。随着村社中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札吉曼尼已超出原来的意思,成为村社中占有土地的高等种姓对无地的低级种姓、贱民的一种剥削和人身支配关系。 在札吉曼尼制度之下,有两种依附关系,一种是低级种姓和贱民对整个村社的依附。低级种姓要为村社提供他们的产品,如农具、生活用具,或为全村服务,如理发、洗衣、清除垃圾、处理牲畜死尸等。村社则拨给他们少量土地耕种,或在收获时分给一点粮食。另一种是低级种姓或贱民分别地依附于村中高级种姓家庭。他们为高级种姓家庭干农活、做家务、打扫院子等,高级种姓为他们提供饭食,收获时可分得一点粮食。 利用种姓制度将低级种姓和贱民束缚在土地上,使他们处于依附的地位,受高级种姓的剥削和压迫,这是印度村社内封建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印度村社内封建生产关系的又一个特点是封建主利用政治特权来获取经济利益。这里主要讲一下瓦坦制。 瓦坦是一个阿拉伯词,原义为故乡,转义为“家庭职业”,同时也有世袭财产之义。〔(24)〕在穆斯林入主印度前,印度就有向担任公职的村社上层人物赐给免税地或实物的制度。穆斯林入主印度后沿袭了这一制度。瓦坦有两个意思,一为乡村公职,一为任此职而得到的免税地及实物。17世纪马拉特的材料提供了有关的瓦坦制的情况。 马瓦尔乡卡布坎乌村村长的瓦坦为:免税地24卢卡;私有地12卢卡;村社油房每天提供9坦卡油;祭祀和结婚使用的椰子,每5个须向他交1个;巴尔特及其他人(洗衣工、理发匠、木工、铁工、运水工、巴哈尔、塔拉尔)要为他服劳役,皮革工每年要向他提供2双鞋子。 罗赫达村一个管理21个村的乡长的瓦坦为:各村交的披肩、酸乳酪、山羊、床、谷物等等,及4个免税村。 瓦坦原来只是服务的报酬,但实际上转化为一种私有财产,可以继承、瓜分、出售、抵押。上面所引的罗赫塔村的瓦坦由兄弟5人瓜分。即使国王需要,也只有通过购买才能收回瓦坦。如马拉特国王西瓦吉购买了卡布坎乌村村长瓦坦,将它作为俸禄赐给臣属。〔(25)〕 瓦坦可以转让、买卖,必然会导致瓦坦的集中,一些人拥有的瓦坦越来越多,成为大地主,如曼县的瓦勒家族拥有的瓦坦多达26个乡2个村。此外,该家族还有军事采邑11个乡。虽然,各个乡土地面积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这是一个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大采邑主。 总之,在穆斯林统治时期,印度土地所有权的多层次结构更趋复杂化。国家在名义上是最高所有者,其下有各级札吉尔、柴明达尔,再下是村社中占有土地的村社成员。从占有土地的社村成员到直接耕种者间还会有若干中间阶层。这些人对土地都具有一定的权利,都占有一部分地租。但不管有多少层次,这些土地的所有者们都是通过地租来实现对土地的占有,因此,这种土地所有制,归根到底,是私有制。 注释: (1) 日本学者山崎元一在辛岛升编的《印度历史上的农村公社研究》(1976年,东京)一书中对国外从18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争论作了一个总结,有关部分参看吕昭义中译文《关于印度古代土地所有制的争论》,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编:《南亚土地关系与民族》。国内研究情况参看黄思骏:《三十五年来我国史学界关于印度史若干重大问题的争论》,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 (2) 《长阿含经》,转引自罗米拉·塔帕尔:《历史与偏见》,见《南亚研究》,1982年第4期。 (3) 《摩诃婆罗多·初篇》。转引自罗米拉·塔帕尔:《历史与偏见》,见《南亚研究》,1982年第4期。 (4) 《风神住事书》,1 VIII,3;《鱼住事书》,49,02。转引自华中师范学院历史系印度史研究室编:《印度通史参考资料》,第11辑。 (5) 《佛陀生平》,第5-6页。转引自《印度通史参考资料》,第11辑。 (6) M.M.辛哈:《佛陀时期的社会和宗教》,中译文见《南亚译丛》1984年第1期:《佛陀时期印度种姓制的情况》。 (7)、(9) 斯特拉保:《印度记》,中译文见《南亚译丛》1980年第1期。 (8) 《大毗婆沙论》,第1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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