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黑奴逃往他州时,奴隶主有权追捕,各州不得阻挠或干涉。这项规定是8月29 日由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提出的,目的是要防止黑奴通过逃跑而获得人身自由。因此时有关黑奴的身份和黑奴贸易的条款已定,各州没有产生分歧,一致表决通过。 第四,宪法第五条规定,若各州议会或国会两院2/3的议员提出修正案时,须经州议会或国会两院3/4议员的同意。这项条款旨在保证宪法条文的长期稳定性和有效性,但在客观上堵死了通过修改宪法条款来解放黑奴的有效途径。因为在当时13个州中,有5个蓄奴州, 自由州根本无法构成宪法规定的3/4票数。因此可以说,它为黑奴制的合法化划上了句号。 从上文中不难看出,自革命伊始,虽然北部比较顺利地废除了奴隶制,但南部奴隶主维护黑奴制的决心坚如磐石,根本没有任何和平解放黑奴的可能。在南部与北部之间,每次争论及每项重大法律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均以奴隶主夙愿得偿而告终,而1787年宪法生效后,革命时期和平解放黑奴的任何希望都化为泡影了。 二、《独立宣言》:自由与奴役的理论依据 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1787年宪法承认黑奴制合法地位,“是对《独立宣言》庄严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背叛”,“是根本违背美国革命的精神的”〔18〕。这些学者只看到了《宣言》中的革命精神,而没有将《宣言》置于当时的实际环境中加以考察,因而没有看到其中含有且贯穿于革命始终的矛盾性。 为了揭示这种矛盾性,有必要引用《宣言》中最能反映革命精神的那段名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乃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谋求幸福之权。为了保障此等权利,人们才共同设立政府,政府之正当权力,来自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有损于此目的,人民就有权予以变更或废除,并建立新政府。”〔19〕这段文字不蔓不枝,闳中肆外,以自然权利学说为武器,与《宣言》中罗列的英国国王奴役殖民地人民的种种罪行一起,阐明了殖民地争取民族独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它通过强调人民的各种自然权利,摆正了人民与政府的起源、更迭、权力来源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建立民治政府的原则和方式。 但是,理解《宣言》中的真谛,至少不应忽略两个方面:(一)《宣言》中的“人民”首先是指超越各殖民地不同阶层、性别和种族的抽象概念上的人民--美利坚民族。它同世界上所有民族一样,应该“根据自然法则和上帝旨意所赋予的权利,以独立平等的身份自立于世界列国之林”〔20〕。(二)就具体概念上的“人民”而言,尽管在道义上和理论上,人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参与社会生活。但在实践上,《宣言》中的“人民”并不存在。因为殖民地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事实上的不平等格局已经形成,物质和精神上的财富差异已圈定了每个人应享受的自由与平等的社会范畴。《宣言》作为一个争取民族独立的纲领性文件,其主旨不是要解决凸现在人们面前的社会问题,而是抽象地表达了建立自由平等社会的愿望和原则,不管其内涵是否存有局限性,它在实践上必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产生镜花水月的效果。 实际上,自《宣言》问世之日起,它的矛盾性已昭然若揭。虽然它保留了约翰·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中的生命权、自由权,用“谋求幸福之权”取代了其中的“财产权”,但是,这并不等于它否定了财产权的重要性;相反,它在只字未提的情况下确立了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宣言》中有关黑奴的论述被删除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它将黑奴排斥在“人民”之外,在理论上承认了他们作为财产而非人的社会地位。此外,杰斐逊作为《宣言》的执笔人,并不抹煞财产权的重要性,而是把财产权视为一种公民权,认为它是人类实现自由和幸福的重要手段。为此,他不仅主张政府保护财产权,而且把维护财产权视为人们参政的前提和依据,在弗吉尼亚着力完善以财产多少为选举资格的制度,来实现白人成年男性的普选权。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杰斐逊用选举财产资格制度为《宣言》从理论走向实践架起了一座桥梁。这一点与各州按照《宣言》的原则组织新政府时采用的财产资格制度是一致的。尽管杰斐逊及各州之间在这项制度上的标准迥异,但其特征和效用是相同的:(1)民主性较革命前明显增强;(2)黑人、白人下层民众及妇女都被排斥在选民之外;(3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程度与拥有财产的多寡成正比。这与1776-1784年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等7 个州议会中的实际情况又是相互吻合的〔21〕。就是说,在实践上,《宣言》中的“人民”成了“白人成年男性有产者”。 把财产权作为民众参政的依据,具有双重的社会效用。一方面,共和制的确立与发展必须以能够独立表达意志并支配公民个人行动的集合体为条件,而公民的自由与独立又须受财产权的制约。用杰斐逊的话说,有了财产,人们就会安居乐业,自行其是,就会“精力最旺盛、自尊心最强、最有道德”,就会“用持久的纽带与他们的国家连结在一起”〔22〕。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会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地关心政治和国家大事,其中所表现出的精神和品质则为共和制度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提供必要的力量源泉。换一个角度讲,如果失去了财产,人们就会傍人篱壁,俯仰由人,或者在利欲熏心之下走向腐化堕落或无政府主义的极端。无论属于哪一种,都会对共和制度构成极大威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杰斐逊指出:“依附性会导致奴役和腐败,窒息美德的胚胎并为野心家准备了合适的工具。”〔23〕这也是杰斐逊反对奴隶制度,敌视城市无业游民,倡导均分地产,建立小农社会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按照麦迪逊的解释:“组织政府是为了保护人……但同样也保护财产”,而政府官员又是“由社会上对政府的这个目标最感兴趣的那部分人选举的”。“因此,在挑选这些人时,应该注意财产问题”〔24〕。这就是说,个人的权利与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没有财产就无权利可言,而保护两者的有效手段就是选举中的财产资格限制,它可以将选民和被选举者限制在有产者范围内,使出类拔萃者进入政府,在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融为一体的前提下,既能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财产,又能推进共和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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