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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革命时期黑奴制合法地位的确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梁茂信 参加讨论

对奴隶主来说,实行选举财产资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说《宣言》只是在理论上将黑人排斥在“人民”之外,那么,这项制度则在实践上剥夺了黑人的选举权,使他们依旧作为“财产”,成为奴隶主爬上权力宝座的阶梯。这样,奴隶主不仅能够名正言顺地依据其州宪法和法律,首先在州确立黑奴制的合法地位,而且又因他们参与了立国进程中的重大决策,而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依照自己的意志设计江山。如此,黑奴制被置于中央政府的保护之下,自然是顺理成章之事。
    当然,在黑奴制的合法化进程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宣言》中的“自由”和“同意”原则。自由作为自然权利中的组成部分和追求幸福的必要条件,在道义上和理论上应用于抽象和具体两个概念上的“人民”。但是在运作上,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单个人的人民之间;二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其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为只有它才拥有足够的力量和手段保护“人民”的权利。那么政府怎样才能保护而不侵害人民的权利呢?杰斐逊讲得很清楚,“良好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贤明而节俭的政府,它会制止人们相互伤害,使他们自由地管理自己的实业和进步,它不会侵害人们的劳动果实”〔25〕。这段文字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制止人们相互伤害”既需要人民彼此间的自我约束力,也需要政府的监护。个人行使自由时,应该是“按照我们的意志而同时又受他人的相等的自由所制约的限度内的不受拘束的行动”〔26〕。也就是说,在同等条件下,人们行使自由时,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这需要个人自身的公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来约束,而政府将以评判者的角色,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加以界定和规范。第二,“被治理者的同意”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环节,而人民有权“变更或废除”政府则是规范政府职能的杠杆。在此条件下,政府的所有权力只能囿于人民同意的范畴之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非经人民同意的权力,更不能越权干涉人民追求幸福之一切正当活动。它的首要和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及其他各种权利。所以,正像杰斐逊所说的那样,政府行使职权的首要前提,一是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任意侵占人们的劳动果实;二是在管理上采取不干涉的原则,“让人民自由地管理自己的实业和进步”。这实际上就是何顺果教授曾说的盛行于革命时期的“自由放任”原则〔27〕。
    对奴隶主来说,上述原则字字珠玑,如同金科玉律,为他们维护黑奴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一方面,他们认为,黑奴是他们的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手段,解放奴隶必须以不损害奴隶主的自由和幸福为前提。在无任何补偿或非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废除奴隶制必然会根除种植园主的幸福、安宁和繁荣”〔28〕。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弗吉尼亚州的奴隶主于1784-1785年向州议会呈交了1244份请愿书,要求将其转呈邦联国会,谴责北方的废奴者是“美国的敌人,英国政府的工具”。该州议会将这些请愿书综合后发现,“它们的语气不是充满内疚和自卫,而是强烈主张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和自由”〔29〕。另一方面,依照“同意”原则解放黑奴也是杰斐逊和华盛顿倡导的最佳方式。杰斐逊认为,解放黑奴应具备良好的社会条件,然后再“按照主人的同意处理,而不是靠消灭他们。”杰斐逊的主张与他本人倡导的自由放任原则是一致的,同时也因为他看到,奴隶主认为用不正当的方式解放黑奴,等于“夺走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是对自由民的侮辱”〔30〕。在这种情况下,华盛顿总统一再表示,应以合法方式解放黑奴,他谴责费城的废奴者采用强制手段解放黑人是“实为压迫,毫无人道可言”〔31〕。在奴隶主看来,他们参加反英斗争,目的是要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权利。他们从来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同意”政府解放黑奴。是否解放黑奴,须依奴隶主的意愿处理,不属于他们同意授予政府权力的范畴。1782年弗吉尼亚卢嫩堡县的一些奴隶主上书州议会时明确指出,黑奴作为他们的财产,在《宣言》和《邦联条例》中得到“如此清楚的界定,如此充分的承认,如此严肃的批准和确认……丝毫不允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解释,也不允许用任何权力做任何细微的更改或削弱”〔32〕。由此不难看出,奴隶主始终把《宣言》视为自己维护黑奴制的理论依据。而杰斐逊本人对“自由”与“同意”原则的解释和实践则表明:黑奴制的合法化并非对《宣言》的背叛,而是其中的矛盾性在实践中的反映。
    三、妥协:各州唯一的选择
    有的美国学者认为,革命时期,由于“无人考虑采取直接的革命行动”,致使废奴事业“功败垂成”。如果“在一场自相残杀的战争中全面解放奴隶,其意义不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武器,它会以辉煌的胜利告终,达到革命的顶点,罪责很容易推到英国人身上,全国也会有一种自豪感”〔33〕。“开国元勋因其有所讥讽,错过了机会,使美国的废奴进程步履蹒跚”〔34〕。客观地讲,运用暴力手段解放黑奴,需要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而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这种基础和条件并不存在。这一点可以从三个方面论证。
    第一,解放黑奴是一项庞杂的政治和社会任务。它需要有一个臻善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和强大的军队,需要在运用暴力打破黑奴制的同时,在政治、经济和教育等方面确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帮助黑人安居乐业并向自由公民的生活方式过渡。但是,由于废除黑奴制与立国事业是同步进行的,具备这种能力的中央政府并不存在。不仅年轻的共和国四面楚歌,欧洲列强虎视眈眈,而且邦联政府软弱无力,“简直形同乞丐”〔35〕。各州之间矛盾重重,国家债台高筑,民心不定,所以,当务之急不是解放黑奴,而是安邦定国,巩固革命成果。
    第二,在殖民地时代,各殖民地只与英国发生联系,彼此间各自为政,互不隶属,它们在地域、政治和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差异使彼此间戒心重重,猜忌横生,由此滋生的地方主义使他们在殖民地时代的历次战争中,彼此冷漠相视,作壁上观。在独立战争时期,“类似的短浅目光再度出现……又一次导致了近乎于灾难性的后果”〔36〕。战后初期,地方主义的泛滥严重地阻碍了共和国的立国进程。对此,华盛顿曾忧心忡忡地说:“13个主权国家彼此争斗,又一致瓦解邦联政府,这肯定会毁灭我们的国家”〔37〕。到1787年,虽然各州都认识到了地方主义给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同意授予邦联政府更大的权力。对此,当今美国学者伦纳德·莱维却夸大了这种共识的作用,认为“制宪会议上最重要的特征是共识,而不是妥协”〔38〕。实际上,妥协与共识并不矛盾,共识是制宪会议召开的前提,而妥协则是共识的发展和延续。没有妥协,制宪会议的破裂就不可避免,因为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及联邦主义者和州权主义者之间的诸多矛盾曾几度使制宪会议濒于破裂。正是“妥协抵销了帮派偏见,助长了政治家的和解精神,成为抑制地方主义和党派主义的解毒药”〔3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地方主义的彻底消失,它在各州依然甚嚣尘上。1792年联邦党人弗希尔说:“州就是我们的国家,我们对其它州态度冷漠,往往还带着仇视、恐惧和厌恶。”〔40〕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地方主义不仅演化为全国性的孤立主义并在华盛顿的卸任演说中占有重要位置,而且此后很长时期内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自由州团结在废奴大旗之下,而且,北方各州之间及南北部之间在制宪会议期间围绕黑奴问题上的分歧所产生的紧张气氛,使富兰克林和汉密尔顿等坚定的废奴主义者缄默不语,他们深知废除黑奴制对国家统一的大业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用汉密尔顿的话说,北方代表在综合了“各方不同的观点”后认为,“不承认黑奴制,联邦制度就不会形成”〔41〕。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北方州能团结一致,与南方兵戎相见,它们不仅会付出惨重代价,而且会葬送革命成果和立国事业。首先,独立战争已使南北双方损失惨重,北方现有的实力并不具备打败南方的条件。在地域上,双方各占国土的一半;在人口上,1790年北部为202万, 南部为190万;在财富上,1774年北部为4905万英镑,南部为6052 万英镑,扣除将奴隶折合的财富外,北方为4792万英镑,南部为4019万英镑,北方的优势并不明显。其次,一旦战争爆发,双方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赢得战争的胜利,势必会寻求欧洲国家的支持。这不仅会火上浇油,而且很可能在无休止的混乱中使双方重新沦为欧洲的殖民地。最后,北方认识到,南部的黑奴制已根深蒂固,废奴理想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北方工商业也尚未发展到非废除奴隶制不能充分发展的程度。因此,对于刚刚脱胎的共和制度来说,承认黑奴制利大于弊。以此为代价,既能避免因暴力废奴而引发的战争,又能换得国家的统一和共和制度的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南北之间达成妥协,承认奴隶制是当时唯一可行的选择。关于这一点,一直关心国家统一大业的华盛顿讲得很清楚。他说,美国面临的客观形势是,要么承认黑奴制,完成立国大业,“要么回到绝对无政府状态并承受其恶果,没有希望加以改变,也不存在中间的过渡形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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