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国内有计划地安置难民。在接纳大量难民之后,美国还采取以下措施和政策妥善安置难民。其一,许多志愿组织担负起安置难民的工作,特别是负责安置随第一次难民潮入境的难民。安置工作由九个志愿组织负责,主要是宗教组织和其他慈善机构。由于第一批东南亚难民中40%为天主教徒,美国天主教联合会在安置中起了主要作用。安置难民的程序是:来自各机构的代表首先对难民的年龄、家庭、职业、教育程度、技能和宗教信仰进行登记,并对难民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疫措施;难民必须找到保证人之后方可离开接纳中心,保证人必须为难民提供衣物、食品和住所,帮助他们就业及其子女入学。(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510-511页。)在第一批13万难民中,121,610人是以这种方式离开接纳中心的。美国天主教联合会安置了近5.2万人,基督教机构安置了7.9万人;其中60%的保证人是家庭,25%是教会及其他组织,其余的为个人接纳。(注:钱淑贞:《亚裔美国人历史的诠释》,第159页。) 其二,各州积极配合安置计划。到1975年底,共有63,978名难民安置到各州,加州安置27,199人,德克萨斯9130人、宾夕法尼亚7159人、佛罗里达5322人、华盛顿州4182人、伊利诺伊3698人、纽约州3689人、路易斯安那3601人。(注:斯蒂芬·西恩斯特姆主编:《哈佛美国族裔集团百科全书》,第510-511页。)从1978年开始,加州和德克萨斯成为安置难民最多的州。1978年加州安置了东南亚入境难民总数的24.2%,1979年上升为30.4%。德克萨斯1978年安置该年入境难民总数的9.8%,仅1979年安置7.6%。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纽约在1979年都分别安置了4%左右的难民。(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致国会的报告》(U.S.Senate Committee,Indochinese Refugee Assistance Program:Report to the Congress),载乔治·兰克维奇:《1978-1980年的族裔美国:最新族裔年表》,第360页。) 其三,政府及国会制定法令,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安置难民。1979年2月28日,卡特总统任命了难民事务协调专员,直接向总统和国务卿负责。与此同时,卡特还命令与难民事务有关的各部抽调高级官员,组成各机构协调委员会,由协调专员负责,统一管理接纳和安置工作。而具体事务则由卫生、教育和福利部负责,专门成立了难民事务局。安置所需资金逐年划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也向一些公共机构提供资金帮助安置难民,仅1979年就花费了1.5亿美元用于难民事务,其中1.37亿美元给各州作为安置难民的补偿,750万美元用于难民的语言教育、就业服务以及卫生健康计划等。(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印度支那难民援助计划:致国会的报告》,第360-363页。) 美国政府在安置难民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向难民提供各种教育服务,使之能更快地适应美国社会。在1975-1976年,美国花费1243万美元为越南难民儿童提供语言教育。1976年国会通过的《印度支那难民儿童援助法》规定,从1977年1月起,每个入学的难民儿童将接受450美元的资助。1979年11月国会又通过决议拨款1200万美元,资助各州鼓励教育难民儿童的措施。1980年《成人教育法》拨款250万美元,用于东南亚难民学习英语、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双语教育署也在同年拨款250万美元,用于难民的语言教育,并开设两套电视节目为难民提供民族文化及消费方面的服务。(注:朱迪·巴特纳迦编:《教育移民》(Joti Bhatnag-re,ed.,Educating Immigrants),纽约1981年版,第226-227页。) 美国在安置过程中还通过法令调整难民的身份。1977年10月28日的《印度支那难民法》规定,1975年3月31日之前入境的越南人、老挝人和柬埔寨人,或在1979年1月1日前假释入境的东南亚难民,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在美国居住满两年的难民也可申请永久居留权。1978年10月5日的《难民-假释者调整法》规定,1980年9月30日前假释入境的外籍人,在美国连续居住两年后可获永久居留权。(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Review of U.S.Refugee Resettlement Programs and Policies:A Report),载《1978-1980年的族裔美国》,第339页。) 美国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面临非常严峻的难民问题。在接纳和安置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出现了办事效率不高、各机构相互推诿等问题。而1965年移民法中有关难民的规定又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这迫使美国行政及立法机构考虑制定统一的政策,使之更好地为美国的国家利益服务。首先考虑改革难民法的议案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移民、归化和国际法特别委员会”主席乔舒亚·艾尔伯格(Joshua Eil-berg)1977年2月向第95届国会提出;他建议修改接纳程序,确定每年的接纳数量。众议院举行了听证会,并向司法委员会提交了详细报告。由于当时面临着紧迫的接纳及安置问题,修改接纳程序必然牵动全局,因此国会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4页。) 二 第96届国会继续考虑制定新的难民法。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爱德华·肯尼迪在1979年3月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扩大难民定义,使之包括流离失所人员,增加与避难有关的新条款,资助安置难民的特别计划,并对安置工作进行评估等。参议院举行了听证会,于7月10日一致通过,23日该委员会将报告递交参议院。参议院在9月6日对肯尼迪议案举行辩论,经过微小的修改后获得一致通过。众议院在1979年3月13日由司法委员会主席彼得·罗迪诺(PeterRodino)和“移民、难民和国际法特别委员会主席”伊丽莎白·霍尔茨曼(Elizabeth Holtzman)联合提出众议院第2816号议案。司法委员会在9月19日通过了议案,但两个月后才提交众议院审议,其原因在于议案中涉及到众议院外交委员会的工作序列的安排(sequential referral),引起外交委员会的不满。这一矛盾解决后,众议院便对议案进行辩论和修改。关于入境难民人数,议案建议将每年的5万人削减到1982年以后的每年17,400人;关于负责难民事务的机构,议案建议协调难民事务的机构不应是国务院,而应是由总统任命的行政官员负责。1979年12月20日,众议院以328票对47票通过了第2816号议案。(注:《美国重新安置难民的计划及政策之评价报告》,第354-355页。) 参众两院的议案提交国会后,两院议员协商会(Conference Commi-ttee)围绕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展开了辩论:首先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和接纳难民的数量问题。鉴于1965年移民法没有关于难民的确切定义,两院议员协商会建议除采取联合国的定义、将这一概念包括的范围适度扩大外;还建议美国必须对世界各地发生的迫害行为做出必要的灵活反应。为此参议院建议,难民应包括“由于军事或国内局势动荡原因而造成的流离失所人员,或由于任意拘禁而背井离乡者,而‘任意拘禁’则包括了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而被拘留者”。众议院对难民定义的解释更为宽泛,建议凡是在一个国家受到迫害的人都是难民。两院议员协商会最后采纳了众议院的难民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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