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发展状况与私商(2)
整个1925年,由于布哈林派在党内斗争中的胜利,政府实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发展经济。对私商实行减少税收、增加供应以及增加贷款等优惠政策,因而私人商业又出现蓬勃发展的景象。1924/25年到1925/26年持照私商由1093892个(户)增至1198483个(户)。私人零售贸易额1922年为19.3亿卢布(1913年卢布)到1923年降为15.74亿卢布,1924年降至15.5亿卢布。到1925年又开始回升到18.25亿卢布,1926年则达到22.4亿卢布〔20〕。从1922年到1926年,私商零售贸易额在整个零售贸易中所占比重分别为:80%多、58%、43%、41%〔21〕。同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整个批发贸易中占主导地位。1923/24年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私人商业在批发商业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9.9%、32%、18.1%;1924/25年其相应比重为52.9%、38.6%、8.5%;1925/26年其相应比重为49.5%、42.6%、7.9%。国营商业机构主要包括生产托拉斯联合公司、辛迪加和国家进出口贸易局等。1923/24年,国营商业机构流通总额为302300万卢布,占商品流通总额的31%,到1924/25年则增至486100万卢布,占35.5%。1925/26年又增至706100万卢布,占35.5%。可以肯定,这几年国营商业机构的贸易额一直在不断增长。而且在这些增长之中,托拉斯机构对市场掌握的程度则占到流通额的70%,辛迪加及国家进出口贸易局则分别占20%和10%〔22〕,因此,托拉斯代表着市场上工业产品商业流通的最主要渠道。 第三阶段:时间大致从1927年到1929年,这一阶段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发展的萧条、衰落阶段。 根据联共(布)十四大精神,从1926年起,苏维埃政府又把私人资本看成是一种敌对的力量,并且真正开始了对私人商业的限制和排挤。1928年至1929年限制和排挤、遏制和消除私人资本成为官方的既定方针。在这一政策下,从1925/26年度到1926/27年度私商数锐减。全国各大中城市情况不一:莫斯科减少42.7%,萨拉托夫减少25.3%,沃夫哥罗德减少40.8%,斯大林格勒减少27%,伊凡诺沃减少23.9%,沃罗涅什减少37.3%,沃洛格达减少26%,坦波夫减少22.9%。由于私商数量锐减,因而私商贸易剧缩。私商零售贸易额在1926年达到其最高点以后猛跌下来。1926年以后,私商零售贸易额占全部零售贸易的比重分别为:1926/27年37%;1927/28年25%;1928/29年16%,1929/30年7%。与此同时,1925-1929年持有执照的私商人数亦呈下降趋势:1925/26年590500;1926/27年444200;1927/28年339400;另外,一些大中城市的贸易状况也说明这一点。在基辅,1927/28年私人的批发和零售机构减少了40%,贸易额下降了47%。在莫斯科,1927年尚有17个市场和3694户有执照的私商,但一年以后到1928年仅剩1571户。私人贸易总资本到1928/29年也减少了62%。在1927-28年零售贸易中,国营商业零售贸易额为179.5亿卢布,合作社商业为832.5亿卢布〔23〕。1927-1928年国内批发贸易总额为5413卢布。而1926-27年为4501.6亿卢布〔24〕。1925/26年私商、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在国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27.1%、31.6%、41.3%;1926/27年其相应比重是分别为:18.5%、30.9%、50.6%;1927/28年其相应比重分别为15.8%、29.2%、55%〔25〕。可以看出,这几年私商的贸易比重越来越小,而合作社商业的比重则越来越大。1924/25年私商贸易总额(包括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为33亿卢布,1925/26年为49.63亿卢布,1926/27年为50.63亿卢布,1928年为34.06亿卢布,1929年为22.73亿卢布,1930年仅为10.43亿卢布〔26〕。 到1929-1930年,可以说,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即所谓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成份完全占领了经济阵地。1930年,联共(布)十六大明确提出向资本主义全面进攻,最后把私人资本主义排挤出工、商业,实际上也就消灭了市场。 不难看出,在以上市场发展的三阶段中,私商也经历了一个由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实践表明,私商在新经济政策的市场中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对苏维埃经济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在新经济政策初期,由于合作社及国营商业尚未建立健全,私商在合作社商业和国营商业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商品流转的需要时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私商具有规模小、流动性大、需投资少、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它活跃着苏维埃城乡的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公有经济成份的不足,特别是在地广人稀的广大农村地区,在零售贸易中发挥着合作社不可替代的作用。后来,随着国营商业,特别是合作社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这种发展在农村地区仍相当有限),私商在受到来自公有经济成份压力的同时也增强了自我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这时,虽然私商在城镇地区的影响比以前有所缩减,但是在广大农村其作用仍然很突出。它在整个市场流通中起着对公有经济成份的辅助和补充作用。由于在联共(布)领导层内部(包括列宁在内)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问题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认为自由贸易就是资本主义,而且,列宁在新经济政策之初虽然找到了联结社会主义大工业和小生产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即通过市场,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提出了走市场经济、商品经济道路,提出商品货币和市场问题,但是他只不过是把商品货币、市场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方法和形式,即利用一下这种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而没有把商品货币和市场看做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道路(列宁曾明确提出过社会主义就是市场经济,这不能不说是列宁认识的缺憾)虽如此,但是按列宁的本意,广大共产党人只有在真正懂得如何经商,真正掌握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之后,才能在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竞争战胜自由贸易,战胜私商。不幸的是,新经济政策中后期的一切表明,历史并未按列宁的思想去发展,而是人为因素破坏了经济,国家权力或行政手段因政治需要而左右了经济,从而使得本来可能沿良性轨道发展的市场遭到了破坏,存在于市场中的私商也被以限制借贷、增加税收等等非公平竞争的手段加以排挤,甚至最后消灭。苏联二十年代的市场并不是发展得非常充分,相反,而是发展得很不充分就夭折了。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发展的特点 纵观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的发展,可以看出它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市场发展处在初始阶段。新经济政策时期,市场的发展仅仅只是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交换,而且主要局限于消费品方面,主要表现在商品市场上。市场发展不健全。工业实际上仍然置于总管理局统治的体系之中。交通运输,对外贸易等等都掌握在国家手中。由于土地国有化、资源国有化、资本国有化,就是说,并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也没有全面纳入市场,没有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生产资料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等市场,更没有完善的股份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等等机构。银行也由国家垄断,资金不能自由流动,市场仅限于私人和国家之间,国营经济内部并未形成真正统一的市场,他们之间并不进行真正的流通。劳动力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劳动力没有充分的流动自由。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掌握,人们同样也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虽然新经济政策实行以后,国家全面恢复了商品经济,同时有限度地开放了部分劳动力市场,而且在1925年联共(布)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政策,进一步放松了对土地和雇工的限制,进一步解放了劳动力市场,但也很有限,总的经济结构没有变。国内市场的作用仍旧停留在消费品资料上。价值规律的作用仅仅局限在相当小相当有限的范围内,而且根本谈不上公平竞争,市场根本没有放开,市场运行无序,战时共产主义思想残余不可避免地贯穿于市场发展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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