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迪政府期间通过的有影响的住房立法是1961年的综合住房法,这是肯尼迪总统在6月30日签署的,他说:“它为更美好的城市和住房改进提供了机会”,“他为私人工业满足贫困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需求提供了机会”。这一法案参院和众院都是在6月22日国会通过的。该法案包括:第一,增加20亿美元拨款用于都市改建和重建;第二,为中低收入家庭的房租和合住房屋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和保险;第三,为低房租的公共住房另增约10万套住房;第四,为老年人的住房提供低利贷款的直接授权,老年和公共住房,从1959年的5000万美元贷款基金扩大到1.25亿美元。第五,授权联邦住房署着手改进长期住房保险和恢复贷款;第六,为联邦全国贷款协会的购房贷款特别援助项目提供额外资金共5个类别的新抵押贷款;第七,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为期40年的贷款住房扩大农场主住房管理署的保险计划;第八,学院住房,为学院提供为期50年的低息贷款由16.57亿美元,增加到28.75亿美元。第九,为保持开阔地和公共运输线提供的新计划。出资5000万美元由联邦拨予地方解决在市中心周围地带建立“开阔地带”以满足娱乐、保护、风景和历史的需求;第十,附加援助都市计划,社区设备和房屋研究。为解决水、煤气和下水道工程的改善提供社区设备贷款基金由1.5亿美元增加到6.5亿美元。同年的老龄住房法令规定授权增加1.25亿美元至2.25亿美元用于增加对非盈利公司或公共机构的贷款;授权增加0.5亿美元用于农村老龄住房的直接贷款;授权农村老龄非盈利房租资助者的直接贷款;为农村地区的老龄租房提供保险贷款(注:前引书,Economic Report of President,John F.Kenndey,Jan.1963.PP.141-142.)。1962年7月27日肯尼迪总统还签署了军用住房法令和都市发展事务部重建计划。1963年提出了老龄住宅,低收入住宅,军用住宅等计划(注:[美]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Federal Housing Programs,PP.494-506.)。 需要指出的是在60年代约翰逊总统任期,联邦社区开发住房,低房租住房及城市重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964年1月27日,一项住房和社会发展综合议案提交国会,国会争论的焦点在都市重建和抵房租公共住房。经过讨价还价,1964年9月2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综合住宅法。它包括10项条款。第一,联邦住房署和抵押保险计划;第二,为老年人和弱者的住房;第三,都市重建;第四,公共住房;第五,农村住房;第六,社区设备;第七,联邦国民抵押;第八,训练和奖学金计划;第九,储贷计划;第十,杂项(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P.504~505.)。据1964年的住房法令,到1965年9月30日授权拨款11项中都市重建的补助金7.25亿美元,农村住宅贷款1.5亿美元,老年住房贷款7500万美元,总共11亿美元(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508.)。下表反映了1948-1964年间美国低房租公共住房完成的单元情况(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465.1969.)。 由于美国民权运动在全国的扩展,美国政府加快了扶贫的步伐。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两个有关住房的重要立法。1965年8月10日的住房和都市发展法案,对住不起体面住房的穷人给以租金补贴,共24万套,拨款29亿美元用于城市更新;对有资格居住公共房屋者,由于政府的措施而迁移者,或居住不够标准者及老弱残者等符合补助条件的,财力负担超过本人收入25%的其超过部分,由政府补贴(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P.187-196.)。1965年9月,总统还签署建立一个内阁级的住房和都市发展部,由黑人罗伯特·韦夫任部长。1966年总统签署住房拨款法案,给贫穷城市以联邦拨款,用于建立模范城市。规定对于合乎标准的住房给予租金补贴,数额为抵收入家庭25%收入与租金间的差额。对大约六七十个城市的贫民窟进行清理,改进更新地区的学校、医院、就业机会及住宅以改善贫民窟的整体环境,包括交通设施、给排水系统、医院和医疗设施、娱乐和广场区域等。 1968年2月22日总统提出了关于都市问题的特别咨文,详尽阐述他的住房和都市发展援助计划的建议。1968年5月底参议院通过了1968年住房和都市发展法(S3497号),参众两院达成妥协的修正案是在7月底通过的。1968年8月1日总统正式签署生效。该立法共17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低收入住房。该法规定:“根据利息率津贴为低中收入家庭制订一项家庭所有权援助法案,规定根据法案购买房屋所付的抵押金将按市场利息率制订,政府将直接给贷款机构支付利息津贴”,“授权联邦住房署批准抵押保险,并为那些由非盈利支持者购买房屋或那些连续重新向低中收入家庭购买者出售房屋的公共机构批拨抵押支付津贴”,“授权为家庭所有权援助签定年支付1969年财政年度不超过7500万美元,1970年财政年度不超过1.75亿美元,以后几年每年不超过3亿美元的合同”,“为联邦住房署以更灵活的授予权来为衰败地区的住房提供资助”。法案在10年目标中称:“为每个美国家庭提供体面住宅的住房目标在10年内应继续完成2600万套住房的建造和修缮,其中600万套是为低等和中等收入家庭准备的。”(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P.220-224.)1968年9月9日住房和都市发展部正式成立。对此陈宝森法案评论说:“这个法案中一个最重要的计划是使100万家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它以‘235计划’而闻名,它把年收入在3000-6500美元有资格受益的家庭购买房屋的费用大为削减,把抵押贷款的利息压到1%。一个合格的家庭将支付其收入的20%,联邦资助的最高限是补足受益家庭支付抵押贷款利率10%以外的差额。”到1970年8月,已有11万套住房动工或已投入使用(注:陈宝森著:《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从罗斯福到里根》,第811-812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1968年约翰逊总统任命以奥托·克耶那尔州长为首的全国民间骚乱顾问委员会负责调查,报告说:“体面的住房对贫穷的城市居民仍然是一个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它建议增加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1968年4月10日,总统签署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00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注:[美]Henry Ste-ele Commager.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Civil Right Act of 1968.April 11.1968.N.J.Prentice-Hall INC.1973.PP.725-731。)这一在住房问题上的民权法案( HR2516号)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注:Congress and the Nation,1945-1964 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Housing.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v,Inc,1965,PP.37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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