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世纪90年代起的美国政治文化通常被看作是处于此消彼长的两维冲突之中。冲突的一端是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思潮;另一端则是由庞大的公司、官僚机构,以及日益扩展的政府所带来的组织生活。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特很富代表性地写道:美国人试图“既保有方兴未艾的组织生活所带来的益处,同时又保留这些组织生活正在破坏的个人主义价值体系”(注:理查德·霍夫斯塔特:《改革年代:从布赖恩到富兰克林》(Richard Hofstader,The Age of Reform:from Bryan to F.D.R),文塔奇1955年版,第215页。)。然而,认为这样的内在矛盾贯穿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的看法确实夸大其辞。它使人们难以看清美国自由主义的本质和理解其现代政治生活的演变。至少可以提几个问题:如果美国人真的只是沉溺于既往的个人主义,组织这一生活现象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面对这一问题会有截然不同的反应?左、中、右三类政治派别都处于资产阶级民主传统中,它们的差异又该如何加以表述和认识?诸如此类,均难以索解。 一、论点的提出 事实上,美国人并不是被动地应付社会生活所展示的新矛盾与新挑战。本文试图提出一个简明的分析工具以理解、分析美国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在阐明自由主义的实质之后,文章将提出无论是在1890年之前还是在1890年之后,美国人的政治努力都围绕着“社会平衡”的目标而展开。它是由美国人对自我利益的崇尚与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所决定的,其含义即在于不允许有任何一种社会力量可以凭自身的强大资源,以他人利益为代价存在与扩张。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美国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总是力求社会成员之间力量的平衡:19世纪90年代之前(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这之后是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平衡将为社会成员之间基于私利的合作乃至冲突设定适宜的环境。其中,政府在参与平衡的同时起到最重要的“平衡手”作用。 这一“平衡”命题将在四个方面显出其优点。首先,它有助于将美国自由主义发展贯穿于一条线索来加以理解;其次,它并不排斥美国政治舞台上左派或右派的存在,而是解释了为什么左派、右派难以占据美国政治生活的中心位置;再次,这一命题可以预见和解释政治派别与政治人物的兴衰成败,亦即,谁的主张、行为、信念更接近于社会平衡这一目标,谁就更有可能获得政治成功;最后,或许也是最重要的,它说明了为什么美国自由主义总是更趋向于保守而非激进,更右而非更左。其原因在于:打碎一个旧平衡并建成一个新的平衡的社会,其政治成本总是不可预料或者远远大于单单维持一个旧的平衡。因此,平衡就总意味着“维持现状”。正如历史学家格特弗雷·霍奇逊所说的,“在实践中,自由主义者总是更关心怎样把自己同左派分子而不是同保守主义者区别开来”(注:格特弗雷·霍奇逊:《自由主义一致的意识形态》(Godfery Hodgson,The Ideology of the Liberal Consensus),载威廉·切夫和哈弗·西特科夫主编:《我们时代的历史:战后美国文选》(William H.Chafe and Harvard Sitkoff ed.,A History of Our Time:Readings on Postwar America),牛津1991年版,第128页。)。诚然,惯于维护旧的平衡并不就意味着社会政治生活的死水不澜。相反,自由主义者在谋求利用政府来达到社会平衡的探索与实验中从来都是活跃的。 回顾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将有利于论述的展开。19世纪的自由主义通过单个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衡来谋求民主与社会的稳定。从亚当·斯密开始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确立了“经济人”的地位,将趋利避害的理性能力赋予每一个人。通过“看不见的手”,个人在市场中表面上单个、无序的行为被转变为全社会的福利(注:参见乔伊思·埃普比:《资本主义和新社会秩序》(Joyce Appleby,Capitalism and A New Social Order),加利福尼亚大学1984年版,第25-51页。)。每个人得以与他人区分的只是其品行(character)。只要有勤劳的精神、节俭的美德,个人就能够“自造”(self-make)而获得成功。所谓成功就意味着拥有一份独立的生产资料,在当时就是一块土地;从而可以自给自足,免受他人的控制。这一过程完全是个人的事,而社会体系本身也会奖善惩恶,报应不爽。这一政治理想的实现得益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广袤的未开发土地和相对稀缺的劳动力资源。这样的社会中充满了拥有小资产的小农,他们不能够拥有足够的力量去支配别人,也不能够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获得成功。个人之间的这种力量平衡将有效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民主的成功。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19世纪30年代代表民主的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对代表“金融贵族”的国家银行的斗争,以及前者所获得的胜利。 19世纪晚期,美国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时期。社会成员的构成由此开始转变。南北战争的结束,“镀金时代”的展开都为工业化的迅猛发展准备了条件。从铁路建设开始,全国范围内市场联系愈加紧密,全国性的大公司、大企业也迅速壮大起来,赫赫有名的诸如约翰·D.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安德鲁·卡耐基的钢铁公司等。它们作为一种“非天然个人”在个人竞争之中脱颖而出。起初,它们似乎不与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发生冲突。因此,其出现并不是作为社会思维中的突变而是作为传统思想的顺延而进入人们的视野。用艾利思·赫利的话来说,“19世纪晚期的大公司就是‘个人’,并且新的公司制度也正是‘彪悍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企业制度’的产物”(注:艾利思·赫利:《新政及垄断的问题》(Ellis Hawley,The New Deal and the Problem of Monopoly),普林斯顿1966年版,第5页。)。“法人”(legal person)一词的出现和应用也充分说明了公司在法律上、在社会观念中、在政治经济视野中作为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相类似的身份出现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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