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中盟字作,(18)上半部通目通明。属康王时器的井侯簋上有“邵(昭)朕福(盟)”铭文,鲁侯爵上有“鲁侯作爵用尊(臬)鬯甹盟”铭文。(19)唐兰先生将其解释为“明我的福祭盟誓等礼”、“鲁侯做这个觯,用来安置父亲庙里的鬯酒和甹礼、盟礼”,“和”似代之“以行”为宜,“盟”释作“盟礼”基本上正确。属共王时器的师望鼎上有“克盟氒(厥)心”铭文,(20)盟字意为精诚之至以行盟礼。《左传》僖公二十六年云:“昔周公、太公股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太师职之。”此种赐盟,为周代锡命礼中一项重要内容,平王东迁时仍然行之(《左传》襄公十年中瑕禽曰:“昔平王东迂,吾七姓从王,牲用备具,王赖之,而赐之骍旄之盟,曰:‘世世无失职’……”。春秋伯主也曾效法。)“载在盟府”之“载”,意为盟约。“盟府”,为储存周王室赐王臣、诸侯策勋之策兼其盟誓类档案库府。有盟府之盟约为凭,现存的社会等级秩序就能得到强化,周王室就可以通过行赏来增强向心力、凝聚力,对臣属予以升迁,调动其人力和财力。《吕氏春秋·季冬纪·诚廉》也说:“王使叔旦就胶鬲次于四内,而与之盟曰:‘加富三等,就官一列’,为三书同辞。血之以牲,埋一于四内,皆以一归。又使保召公就微子开于共头之下,而与之盟曰:‘世为长侯,守殷常祀。相奉桑林,宜私孟诸’。”《国语·晋语》中叔向也说:“成王盟诸侯于岐阳。”《庄子·让王篇》也有孤竹二士伯夷、叔齐讥叔旦往而与之盟誓之事。孙诒让《周礼正义》(21)认为周初就有盟礼,确实很有道理。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看出,周初的盟礼主要施行于高级贵族或地方头人之间,其仪式的核心是订立盟书,凡与王盟誓过的贵族之间均可称为同盟。它为周人开疆拓土、藩卫王室起到了重要作用。《淮南子·汜论训》云:“殷人誓,周人盟”,如果二者之间确实有一定联系的话,那么,殷誓很有可能为周人盟誓之辞的前身。 3.会同之制 前面已经粗略地探讨了会礼与盟礼的形成过程,下面我们将论及与此二礼有紧密联系的西周大、小会同之制。《周礼·春官·大宗伯》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十又二岁王巡守殷国。”殷见即众封建诸侯同聚,会同之制即众诸侯同时朝觐周天子之制。会同有大、小之分。大会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坛壝宫,四方齐会,六服皆来。相会地点通常在京师,也可以在别地,甚至在王国境外;(2)举行盟誓之仪,割牛耳取血,歃血为盟;(3)祭礼日、月、四渎、山川丘陵等;(4)周天子飨燕各方诸侯,并有赍赐,有时行宾射之礼。当然,为保证会同顺利进行,各有关职掌得各司其职,搞好在路委积、市政、次舍等后勤事宜。若诸侯遣使来聘,天子使卿大夫与之行会同之礼,就是小会同。(22)可见,会同之制实集朝、聘、盟、会及巡视、田猎之制之大成,为周代宾礼中一项重要礼制。会同之制的实施是以王室力量的强大、分封制及宗法等级制为前提。会同之制的核心是王室与众诸侯之间的盟礼。会同盟礼与祭礼之间有一定的关系,盟礼所祭祀的神灵就是对盟誓予以监督的神明。会同的目的如何休所云:“考德行,一刑法,讲礼义,正文章,习事天子之仪,尊宗师,重法度,恐过误也。”(23)到了西周中晚期,随着分封诸侯国的艰苦创业、蒸蒸日上和王室的日益衰落,会同之制渐遭破坏。然而,会同之礼的反复演习,使得会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以至于春秋时人常把卿大夫朝会诸侯国君及诸侯国之间的盟会仍称作会同。会同观念已经泛化,成为会盟的代名词。《论语·先进篇》云:“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礼记·少仪》云:“会同主诩”,《诗经·小雅·车攻》云:“会同有绎。”至于《尚书·禹贡篇》所云的“四海会同”,实为先秦儒家用会盟的眼光来构拟历史的虚语。 春秋时期各称霸诸侯所举行的会盟,以达到行会同之礼为目的,显然是对周天子所行礼仪的一种僭越。严格说来,我们还不能把春秋称霸诸侯所举行的会盟称作盟会,因为盟会的前身是盟礼与结盟习俗,而不是会同之制。会同之制为西周时期会且盟的最高形态,特指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定期聚会以行盟誓之礼,西周时期的会盟一般也专指上述会同之制。同样,春秋诸侯之间及君与卿大夫、君与国人、君与百工、王室子弟与家臣、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所举行的盟会,我们也不能称作会盟,因为会盟的前身是西周时期的会同之制,而不是结盟习俗,尽管它同结盟习俗之间有一定的渊源关系。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便,下文我们在论述春秋时期的会盟问题时,开始使用广义的会盟(包括盟、会及狭义的会盟)与狭义的会盟(专指对会同之礼的效法或会同之礼在春秋时期的特殊表现)这两个概念。这样,既有利于对春秋时期众多的会盟予以分类,也有利于展示其历史演变的转迹。 二、春秋时期的会盟问题 1.会盟、盟会的类型 会同之制在西周中晚期偶尔行之,到春秋时基本上被会盟之制所取代。根据《春秋》经及《左传》等有关记载,我们可将春秋时期狭义的会盟分成以下两类: (1)王臣会诸侯。《春秋》经仅一见,即“庄公十四年冬,单伯会齐侯、宋公、卫侯、郑伯于鄄。”这种“会”实是西周小会同之制在春秋时的延续。 (2)伯主会盟诸侯。可以齐桓、晋文为代表。从“昔文、襄之霸也,其务不烦诸侯,令诸侯三岁而聘,五岁而朝,有事而会,不协而盟”(24)的追忆中,我们可以看出春秋时会盟已无定时,若列国之间不和睦而相冲突,则会盟。盟主易周天子为称霸诸侯。会盟礼仪虽仿效会同之礼,但大多“君行师从”。(25)众诸侯国有向伯主缴纳贡礼、率兵从征的义务,伯主则有保护盟国的责任。《春秋》经所书这样的伯主会盟计22次。 根据参盟人员的身份、等级的不同,我们可将春秋时期已知盟会(包括会而不盟、盟、会盟)大致划分为以下五类: (1)君与君盟(包括吴王、楚王、戎狄等) (2)君与卿大夫盟 A.君与本国卿大夫盟。如《左传》成公十六年“冬十月,出叔孙侨如而盟之”,就是鲁君与诸大夫盟。 B.君与外国卿大夫盟。如《左传》庄公九年“公及齐大夫盟于蔇,齐无君也”,就是鲁君与外大夫盟。 (3)君与百工、国人、商人等盟。 (4)公子或卿大夫与卿大夫、家臣、本宗族成员盟。 (5)其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