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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会盟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张二国 参加讨论

第(4)类中值得一提的是,1965年12月在山西侯马晋都新田遗址东南部一处“盟誓遗址”出土了一批盟书。虽然学者们对盟主的身份与地位、盟誓的内容、年代看法不一,其性质为卿大夫与家臣盟,则是可以肯定的。(26)第(5)类盟会之具体分类,这里就不再赘述。
    我们作这样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尽管春秋时期礼制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盟礼中还是渗透了强烈的等级制精神。列国盟会原则上要求与盟人员的地位、身份相当,用《左传》上的话来说,就是“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27)至于国内不同等级之间的盟会,亦可作如是观。下面我们即以上述分类为基础,来探讨盟会习俗之盛衰。
    2.盟会习俗的盛衰
    春秋时期,会盟频繁,盟会呈现出一种习俗化的趋势而达到鼎盛:一方面,从高级贵族到低级贵族都热衷于参加盟会,盟会的内容丰富多彩,盟誓的目的因人而异,盟会的礼制规定也日近民间盟习。另一方面,上行下效,民间盟风日盛。如果我们把《春秋》经所载的会盟情况列成下表,并参照《左传》,就可以看出:
    (1)盟会习俗在春秋前期渐近高潮,到中期偏晚达到顶点,大约从昭公时期(541BC-510BC)由盛而衰。
    (2)伯主会盟主要集中于僖公、成公、襄公时期。
    (3)卿、大夫参加的会盟主要集中于春秋中期及晚期偏早。春秋早期及晚期偏晚,卿、大夫参加会盟的次数减少。
    (4)盟会有逐渐向会而不盟发展的趋势。
    (5)就盟的发展而言,其宗教色彩越来越淡薄,相信违盟者必遭神惩的参盟者越来越少,同盟日渐呈现出政治、军事联盟的性质。
    (后接《春秋》所见会一览表(722BC-481BC)
    附注:①盟、会年代后括号中数字1、2、3表示该年盟、会次数;
    ②盟、会年代后括号中△表示诸侯与大夫盟,□表示大夫与大夫(外臣)会、盟。
    下面,我们来重点分析春秋盟祀习俗盛衰的原因。
    高木智见认为,随着殷周时代血缘关系的崩溃,面对社会的激烈动荡,春秋时代的人们遂采用结盟这种方式来建立、稳定彼此之间的关系,盟因而习俗化。这与我们的看法稍异。实际上,祭、政、军三权合一为殷商、西周时期君主专制主义政权特质之所在。平王东迁,周室式微,三权便逐步下移至各较大诸侯国君、卿手中。三权中,尤以祭祀权的获得公认最为不易。只有最大限度地分享周天子的祭祀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神化政权、军权。政权、军权的强大可以通过各诸侯国自身的努力去实现,但祭祀权的扩展,靠盟来解决似不失为上策。因为盟祀的神灵为正义的化身,人们大都相信其能主宰人间祸福。这正是春秋列国之间频繁盟、祀的根本原因。至于在春秋中期及晚期偏早,时有卿、大夫参加会盟,主要是因为这时的各国君主专制集权最弱,而卿、大夫势力正值鼎盛。要是我们把春秋盟祀与西周会同所祭神灵系统加以比较,就会发现,两者的天帝崇拜、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基本上是一脉传承的,只是春秋时期的更为具体、也更加丰富罢了。《左传》襄公十一年记载所盟祀的神灵就很有代表性,包括:“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二司为天神。贵族的宗教信仰尚且如此,民间宗教信仰之自然、朴素,也就可想而知,民间盟习之盛由此便可得到解释。春秋晚期偏晚,由于各国注重加强君主专制集权,采取打击卿、大夫的举措,卿、大夫参加盟会的次数就明显地减少了。春秋盟会衰落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逐渐意识到,通过盟会并不能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冲突问题,即使违盟,亦未必遭神惩。从《左传》哀公十二年“公会吴于橐,吴子使太宰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矣;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时人有视盟会为儿戏者,根本没有什么严肃性可谈。“《诗》非屡盟”,(28)“信士之言,犹胜于盟”,(29)“敌利则进,何盟之有?”(30)所谓的盟誓之凭,几近于一纸空文。春秋后期的宗教思想正发生空前的变动,思维的焦点逐步转向现实社会,解决问题的手段主要靠会而不盟来进行,神灵们越来越受到冷遇。
    3.春秋会盟的社会功能
    前文已从宗教学角度分析了春秋盟会习俗盛衰的原因,现在,我们将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春秋会盟的社会功能。社会学的社会冲突理论认为:与某些人的社会冲突导致了与别人的联盟的产生。那种即使不是为了冲突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联盟,在其他团体看来也是一种威胁性的不友好的行为。于是,便又形成与之对抗的新的联盟。联盟本身是妥协的产物,并有可能促进进一步妥协。妥协有利于同盟之间的相互交往,阻止同盟的破裂,激发与盟人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31)这种理论和春秋时期的历史实际大体上是相符的。
    客观说来,春秋前期、中期同盟的结成在一定程度上暂时缓和了同盟内部的矛盾冲突,促进了其内部文化的流传。《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侯渡过泮水,在夷仪会合鲁襄公、朱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等攻打齐国,以报复往昔朝歌战役,齐人“男女以班,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三十帅、三军大夫、百官之正长、师旅及处守者皆有赂”,齐文化输入晋国。《左传》成公三年,楚侵卫及阳桥,“孟孙清往赂之以执斫、执鍼、织纴,皆百人,公衡为质,以请盟。楚人许平”,中原手工工艺遂传入楚国。《左传》襄公四年,魏绛和戎。后来戎狄也谙熟华夏礼仪,同中原习俗无多大差异。但另一方面,同盟与同盟之间的冲突又导致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加重了小国人民的负担。晋悼侯“合诸侯,以为荣也”。“小适大有五恶:说其罪戾,请其不足,行其政事,共其职贡,从其时命。不然,则重其弊帛,以贺其福而吊其凶,皆小国之祸也。”郑国对晋国“不敢宁居,悉索敝赋,以来会时事。”鲁国甚至请求晋悼侯同意以晋属国鄫为鲁附庸,助鲁出贡赋。这些史实也见于《左传》。
    春秋时期华夷关系有时比较紧张,为“尊王攘夷”而进行的会盟延缓了周王室的衰落,使中原礼乐文明得到传承,但同时使部分过于陈旧的礼制也得到维护。《谷梁传》僖公九年载齐桓癸丘之盟誓辞,内容中就有“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一般的卿大夫与家臣、同宗成员之间的盟会,强调的主要是对宗主的效忠,亦不利于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需要提出的是,春秋时期的部分盟誓还起到了诅咒、神判的作用,如:《左传》隐公十一年,“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诅即盟诅),《诗·小雅·何人斯》“出此三物,以诅尔斯”,《周礼·秋官·司盟》”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但依其断案常具有较大的或然性,不利于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使礼法互补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以礼代法,法制的实质不过是人治和神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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