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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主权国家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夏继果 参加讨论

“主权”(Sovereignty)观念源于西方。 第一个明确使用这一概念并赋予它近代意义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让·博丹(1530~1596)。他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注: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62页。)。博丹以后, 主权国家理论不断发展。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伟大思想家卢梭(1712~1778)对此有全面的阐述,标志着近代主权理论的确立。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断言处于自然状态的每个人为了保证财产和安全的需要而订立社会契约,组成集体,从此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益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41页。)即,主权是凌驾于社会每一成员之上的最高权力,不受限制。同时,由于主权是公益的体现,所以具有对外独立的性质,“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而侵犯共同体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页。)。简言之,主权就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到16世纪,英国主权国家最后形成。
    
    公元5世纪起,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英国。 他们既与当地居民作战,又互相吞并,到7世纪初,不列颠出现七国并立的局面。8世纪末开始,分裂的英国又遭到丹麦人的入侵。丹麦人在英国建立起丹麦统治区,向英国人征收“丹麦金”,英国的王权衰弱不堪。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开始建立起较为强大的王权。国王威廉一世在分封的过程中为自己保留了大片王田,估计占全国耕地的1/7或1/5,此外还占有大片没被开垦或人口稀少的荒山和森林。不仅如此,1086年的《土地赋役调查书》确立了全国的封建土地均自国王的观念,所有土地追溯到最后均受自国王,国王处于封建等级金字塔的顶端,是全国土地的真正主人。即使如此,英国仍存在明显的封建割据倾向,最终在约翰统治时期(1199~1216)爆发了与王权的直接冲突。约翰违背惯例,以封建习惯法不允许的方式,任意没收封臣的领地,干涉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招致大封建主的强烈不满。为了应付对法国的战争,他过分征收额外捐税,激起各阶层的愤恨。1215年约翰不得不签署认可了大封建主所起草的《大宪章》。大宪章的主要精神是维护封君封臣制度的既定原则,维护教俗封建主的特权。它保障封建主对封土的继承权,国王不得收取继承税或财产转移税;规定大封建主手下封臣之间的财产纠纷应由封建主自己来审理,国王法庭不得干涉;不经教会和封建主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和盾牌钱。其结果是,大封建主的封建特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王权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局面下,罗马教皇势力扩张到了英国。威廉一世在入侵英国前首先谋求教皇的支持,“并高兴地从他手里接过一面赠旗,以作为圣彼得(指罗马教廷)支持此事的证据”(注:钱乘旦:《英国王权的发展及文化与社会内涵》,《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亨利二世(1154~1189)在加强王权的过程中,试图限制教会法庭的权力。当时的宗教律法奉行的原则是有关教职人士的案件只能由教会法庭审理,世俗法庭无权干涉,此即为“教职人士在俗界的司法豁免权”。亨利二世对此提出异议,于1164年在克拉伦登召开会议,通过了《克拉伦登法案》,划分国王和教会的权限,规定僧侣犯重罪者应先在世俗法庭检举,再在宗教法庭审理,如判为有罪而被上级修道院或教堂开除僧籍,再由国王的官吏提到世俗法庭作最后的审判(注:蒋孟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教皇以开除亨利二世教籍进行威胁。1176年,亨利二世被迫与教会和解,宣布废除《克拉伦登法案》,不仅放弃了对犯罪教士实行审判的努力,而且承认英国教会享有向罗马教廷申诉的权利。约翰统治期间,教皇英诺森三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约翰拒绝接受。英诺森三世先后宣布开除约翰教籍,废黜约翰王位,煽动英国贵族造反,并挑唆法国进攻英国。约翰最初采取报复手段,没收教会财产,驱逐不服从他的主教。但后来迫于形势,向教皇屈服,接受教皇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恢复教会财产。他甚至跪在教皇使节面前,将王国献给教皇,自任是教皇的臣属,宣誓效忠,承担岁贡,才使事态平息下来。
    总之,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英国象欧洲其它国家一样,封建割据势力严重,罗马教廷在很大程度左右着英国政治,还不具备完整的主权国家的条件。
    
    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市民阶级日益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市民阶级为发展工商业,要求良好的社会秩序,实行统一的度量衡、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国内市场。相对于封建割据,王权成为进步的因素,因为王权意味着秩序、意味着统一。市民阶级与王权结成联盟,与割据势力进行斗争。另一方面,由于市民的上层分子手中掌握大量财富,国王在财政上需要他们的支持,同时,他们操纵城市的政局,左右城市的政治倾向,并且以出席等级会议、担任国王官吏等形式加入国王的政府,国王在政治上也必须重视他们。与市民阶级形成明显对照,封建贵族在社会上的重要性日益丧失。首先,封建贵族所赖以生存的封土制到14世纪只剩下空洞的形式,实际内容多半丧失。封建主对自己直接封土的权利原本受到封君封臣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种种限制,然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产的继承、转让、买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现象,这些限制的被冲破是必然的。封建贵族在军事上的垄断地位也日益动摇。亨利二世统治期间进行军事改革,强迫封建骑士以“盾牌钱”代替军役,并用这笔钱招募一支武装精良的常备军。随着农奴制的瓦解,农奴的不断解放,英国自耕农日益增多,成为军队的主要来源。在1346年的克勒西战役中,英国的新型军队打败了法国的传统骑士武装。14世纪,阿拉伯人把火药和大炮的使用方法传到欧洲。大炮的生产和使用首先为站在国王一方的城市所掌握。封建贵族的城堡被摧毁,封建割据时期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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