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英国主权国家形成的最后步骤是亨利八世时期的宗教改革和政府改革。 英国王权与罗马教皇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教皇对英国教会行使的权力逐渐缩小,国王的权力日益扩大。但是,到16世纪初,教皇对英国教会仍然行使着多项权力。比如,虽然高级教职的实际推荐权掌握在国王手中,但最终还要以教皇敕书的形式批准。这样,从理论上说,英国各地主教在其教区内所行使的一切权力还都来自于罗马教皇的授权;另外,教皇还享有收税、发放各类特许证书(如婚姻特许、担任教职特许)等权力。不彻底摆脱教皇的控制,不彻底摧毁国内教权的独立性,主权国家就不能最终建立。这正是英国宗教改革的任务。 在这种形势下,英王亨利八世(1509~1547)以自己的离婚案为借口,依靠议会的支持,推行宗教改革。从1529年到1536年,议会连续召开八次会议,颁布一系列重要法案,其中包括:《上诉法》、《教士首年俸法》、《至尊法》、《叛逆法》、《解散修道院法》等。这些法案彻底切断了英国教会与罗马教廷的一切联系,教皇在英国的宗教裁判权、宗教授职权、收税权、信条规定权等皆被剥夺,英国教会确立成为独立的民族教会,英国国王被宣布为教会的最高首脑,胆敢反对者皆被定为犯有叛国罪。一切外在的权威被扫除,英国完全实现了独立。虽然玛丽一世(1553~1558)统治时期大肆恢复天主教,但在伊丽莎白(1558~1603)执政后不久,议会于1559年通过《至尊法令》和《统一法令》,英国国教会确立起来。 英国宗教改革的幕后策划人是律师出身的国务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他在1533年的《上诉法》的序言中,集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英国是一个帝国,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由一个至尊首脑同时也是一个国王进行统治,他拥有同类帝国君主的那种尊严和高贵身份,天然谦恭地服从于他--仅次于对上帝--的是一个按照或名义上按照教士和俗人划分的所有类型和等级的人组成的国家政治体。”(注:埃尔顿:《都铎统治下的英国》(G.R.Elton,England under the Tudors ),伦敦1978年版,第160~161页。)这里的关键词是“帝国”。英国国王曾宣称为皇帝,这一称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出现,被爱德华一世、理查二世、亨利五世等采用。他们之所以自称皇帝是因为他们统治或名义上统治的不是一个王国,如爱德华一世宣称统治苏格兰,亨利五世宣称统治法国。从引文可以清楚看出,这里“帝国”一词的意思不同,它指的是一个政治实体,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不受任何外国统治者的权威左右,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主权民族国家。其实,“帝国”一词在这个意义上的使用在克伦威尔之前很久就开始了。14世纪,一些罗马法的解释者得出结论:不承认有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的任何国家都是一个帝国。克伦威尔1504~1513年在欧洲大陆旅居期间可能接触到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克伦威尔宗教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建立一个摆脱任何外在权威的独立的主权国家。亨利八世也有类似的言论。他认为,教会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冥冥中的教会,即上帝的世界,负责人的灵魂,其首脑只能是耶酥基督;另一个是人间的教会,即现实的宗教组织,上帝把这个教会托付给君主,因此,所以神职人员应置于上帝所指定的君主的权力之下,承认他为首脑,接受他的命令和统治(注:斯卡里斯布里克:《亨利八世》(J.J.Scarisbrick,Henry Ⅷ),加利福尼亚1970年版,第278~279页。)。 如前所述,主权国家的本质特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排除一切外在权威,对外独立;其二是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英国通过宗教改革实现独立后,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力为谁掌握呢?诚然,《上诉法》宣称国王是全国的最高首脑,拥有最高权力。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前面已经指出,英国在摆脱教皇控制、消除封建割据的过程中,国王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都铎王朝建立后,亨利七世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中世纪前期,英国国王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宫廷会议,由教俗贵族和廷臣组成,商议国家大事,其二是国王内廷,是国王身边的机构,由宫廷官员财务官、会计官、主计官、掌珍宝官、司膳官等组成。亨利七世主要采用强化内廷机构的办法来加强王权。亨利八世统治的前20年,政治机构基本延续旧制。 然而,宗教改革导致英国政治机构发生很大变化。首先是议会的变化。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就是议会,因此,宗教改革期间,议会获得了很大权力,由一个与宫廷会议并列的政治会议,变成唯一拥有最高权威的全国性代表会议,议会法成为真正的最高法律。虽然国王宣称是最高首脑,但正是议会通过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国王的权威有了实际的保证。这种状况导致议会本身的构成发生很大变化。议会从产生到宗教改革前,一直被认为是由贵族、僧侣和平民组成的机构,国王与议会并列,并且高高在上。“宗教改革议会”召开后,国王被明确宣布为议会的成员,1534年的《豁免法》宣布,英国的立法权属于“在议会中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国王和两院议员。1585年,财政大臣威廉·塞西尔说:“上院贵族是议会的成员之一,代表全国平民的来自郡邑的下议员也是议会的成员,女王陛下亦然。这三者构成可以立法的议会机构。”(注:埃尔顿:《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政治与政府研究》( G.R.Elton,Studies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剑桥1983年版,第6页。)可见,宗教改革后,议会已变成国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体的机构。国王之所以心安理得处于这种地位,就在于议会可以保证其最高首脑的地位,帮助其行使权力。这正如亨利八世1542年在议会演说时所说:“朕在任何场合都不似在议会中那样高高地屹立于王位。在议会中,朕是首脑,你们(指两院)是四肢,我们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国家。”(注:埃尔顿:《都铎宪政》(G.R.Elton,Tudor Constitution ),剑桥1982年版,第277页。)伊丽莎白时期的著名政论家史密斯1565 年写到:“英国的最高绝对权力属于议会,(议会立法)是君主和全民的共同行动。人们只能接受和服从议会法,不能有任何微词,……每一个人,从君主到百姓,都在议会有一席之地,他们或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所以),议会通过的一切都被认为得到了全民的赞同。”(注:埃尔顿:《都铎宪政》(G.R.Elton,Tudor Constitution ),剑桥1982年版,第240~241页。)总之,我们认为,宗教改革后,英国的最高权力不是控制在作为个人的国王手中,而是为由国王和两院组成的议会所掌握。 另外,宗教改革后,由于政府事务日益复杂,在克伦威尔的策划下,进行了政府改革。首先是将原来只为国王管理信札文书等事务的国王秘书提高为首席国务大臣,使之成为政府机构的核心。一方面,其它各部门的重要事务均须经过他上传下达,他成为政令所出之处;另一方面,在他之下形成一个完备的官署,培养了一批新型的行政人员,并用新的行政手续代替了旧的程序。首席国务大臣在制度上也就成为正式的政府大臣而不再是国王的私属。同时,传统的宫廷会议也得到改革。宫廷会议多由教俗贵族组成,人数约40左右,召集不便。改革从宫廷会议中抽选出一小部分(十几人)核心人物组成枢密院,其中包括教会、司法、财政、军事、王室等部门的主要官员,他们多数是非贵族出身,而首席国务大臣不但是这些部门的总督导,而且专管外交、外贸、地方政府等事务,由此也就成为枢密院的主要人物。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集权、精简、部门化的中央政府机构,取代宫廷会议的大权。改革后,原来几乎总管政务的王室机构变成枢密院属下的几个部门,过去分散的多中心多层次的旧国家机构变为由国王主持、以首席国务大臣为联系中心、政府各部门首脑参加的枢密院这一中央政府领导机构。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改革得到进一步推进。伊丽莎白的第一个枢密院有17人,而贵族只占7席,其中4人还没有明确职位。在伊丽莎白时代,枢密院成员一直维持在12到18人之间,到1572年,所有旧贵族均被驱除出枢密院。乡绅和资产阶级出身的改革派大臣终于在枢密院有了牢固的地位,标志着不是依靠贵族门第而是依靠专业人才的专职行政官员阶层的形成。他们虽然是女王的臣仆,但他们代表乡绅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在内政外交的重大问题上均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女王常常不得不采纳或作出让步。他们控制管理的政府各部门,实际上起着在各方面统治整个国家的作用。 改革后的中央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靠近苏格兰的北方地区一直由几家大贵族盘踞,拥有各种军事和司法特权。亨利八世1536年镇压北方的“求恩巡礼”暴动后,采用英国普遍实行的政府制度,抛开旧贵族,主要依靠能干的乡绅治理北方。克伦威尔在1537年重新组织北方法院,使它成为由王权和枢密院直接指挥的有力工具。威尔士虽然早已被英格兰征服,但仍保留着由当地贵族、部落实行统治,经常纷争混战,无视中央政府的权威。1534年克伦威尔委派改革派主教罗兰·李主持威尔士边区法院。罗兰·李在管区内雷厉风行,沉重打击了当地封建贵族。议会在1543年通过法案,在威尔士实行英国的一切行政司法制度,并让威尔士选派议员出席下院。英国与威尔士的合并正式完成。英国虽早已入侵爱尔兰,但那里的英国移民贵族和本地部落贵族实行的是基本独立的封建割据。克伦威尔委派改革派人士,依靠爱尔兰英占区内的乡绅推行改革,建立了中央政府控制下的爱尔兰政府和议会,基本结束了爱尔兰地区的封建割据。 总之,经过16世纪的宗教改革和政府改革,英国完全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实现了国家独立,以议会为代表的国家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议会成为主权国家的化身。英国实现了领域国家(country,territory)、民族国家(nation)与政治国家(state,body polity)的基本一致,具有近代性质的英国主权国家便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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