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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史书中关于唐文化对日本影响的记载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 李春凌 参加讨论

日本元正天皇养老四年(720)成书的汉文《日本书记》记载,推古天皇三十一年(623)七月,留学隋唐的学生福因,学问僧惠齐、惠光,药师惠日等回到日本,向天皇奏称:“大唐国者,法式备定,珍国也,常须达。”这些人又多次建议召回已经学成的留学生、学问僧,让他们在日本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以“大唐国为蓝本来建立‘法式备定’的天皇制国家”。〔1〕
    自舒明天皇二年(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至宇多天皇宽平六年(唐昭宗乾宁元年,894年),日本向唐朝先后正式派遣唐史20余次,除3次“送唐客使”、1次“迎入唐使”和2次未能成行外,实际入唐14次。〔2〕这些遣唐使和随船的留学生、学问们,在唐朝如饥似渴地学习着。特别是留学生进入唐朝国子监系统学习唐文化,据送唐客使伊吉博德记载,”所朝诸蕃之中,倭最胜”〔3〕。大批留学生学成回国,无不将其所学引进到日本,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差不多接收过去了,真可谓“全盘唐比”了。本文以在日本史上占重要地位的“大化改新”、奈良文化和平安文化为例,略加考察,以见其是如何“全盘唐化”的。
    一、重要制度的影响
    公元645年6月,日本中大兄皇子联合中臣镰足发动政变,迫皇极天皇退位,拥立孝德天皇即位。中大兄以太子身份摄政,中臣镰足为内大臣,“据宰臣之势,处官司之上”,“进退废置,计从事立”。〔4〕长期在华留学的高向玄理、学问僧僧旻这时被任命为国博士,充当最高国务顾问。学问僧灵云、惠云等亦因参预改新而被列为“十师”。大化二年(646)元旦,孝德天皇颁诏“改新”。首先是废除皇室和贵族的领地及部民,一律改归国有,变为公地、公民。与之相应的经济措施便是效法唐初实行的均田制,施行了“班田收授法”,每6年按人口班给口分田一次,6岁以上的男子授田2段〔5〕,女子为其2/3,私奴婢给良民的1/3,死后归公。受田人承担租税,一如唐朝的租庸调制:租为每段2束2把〔6〕,庸为每人每年10日,调为每户交布1丈2尺。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又颁《田令》,规定“凡给口分田者,男二段”,“凡国郡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田令》中还规定:“凡职分田,太政大臣卅卌町,左右大臣大卅町。大纳言廿町”,“凡内外诸司公厩田,交代以前种者,入前人”。又有:“正丁(21岁至60岁)每人每年服役十日,次丁减半”〔7〕。“调”则分两种,有“田调”、“户调”之分。由此《田令》可见,不仅“口分田”、“职分田”、“公厩田”、“宽乡”、“狭乡”、“正丁”、“次丁”,租庸调等等名称均与唐朝相同。而日具体条文也颇相近。
    在政治体制方面,“大化改新”废除了世袭氏姓贵族的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制定新官制和冠位制,确立中央集权制度。大化四年,根据国博士高向玄理和僧旻制定的方案,设置了二官、八省、一台的中央官制和国、郡、县三级地方行政体系。其太政大臣、左大臣、右大臣。号称“三公”,与唐朝的太师、太傅、太保相当。左、右大臣之下有大纳言、少纳言、左辨官、右辨官。左辨官掌中务(管修史、天文)、式部(管官吏任免)、治部(管贵族婚娶、对外事务)、民部(管户籍、民政)四省。右辨官掌兵部(管用兵、治军)、刑部(管司法、刑罚)、大藏(管财政、利税)、宫内(管官田、官营手工业)四省。这与唐朝的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等六部极为相似。弹正台,主监察,分设于各郡,正相当于唐朝的御史台,监察各级官吏。地方的国、郡、县也是参照唐太宗时的道、州(府)、县三级而设,分别由国司、郡司、里长掌管。
    在军事方面,大化二年,日本仿唐朝的府兵制,建立起”防人制”。京师(今大阪)置五卫府,东国及九州等边塞重地设置军、团、防、戍,征集农民当兵,3年一轮代。其卫府、军团、防戍的设置以及“民兵合一”的情况,恰恰表明是搬用的隋唐之际的府兵制度。
    推古天皇以前,日本并不知道什么叫做律法,舒明天皇十二年(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回日本的留学生高向玄理、学问僧南渊请安等,首次将唐高祖、太宗时制定的《武德律》、《武德令》、《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等法律条文带回去。“大化改新”之前,中大兄与中臣镰足还曾向南渊请安学周、孔之教。据日本学者的考察,“大化改新”所颁律令,与唐朝律令相同、相似的条文竟多达420余条。其后,天智天皇颁布的《迈江律令》,沿于唐太宗《贞观律令》。天武天皇颁布的《天武律令》,则以唐高祖《武德律令》、唐太宗《贞观律令》、唐高宗《永徽律令》为蓝本制定。到文武天皇大宝元年(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新颁布的《大宝律今》更直接仿效唐高宗时由长孙无忌主持编纂的《唐律疏仪》而成。其中。笞、杖、徒、流、死刑及“六议”、”八虐”,分别脱胎于唐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大宝律令》为日本史上趋于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典。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年),又颁布了《养老律令》,对《大宝律令》作出进一步修订。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古代天皇制。“大化改新”以后,自天智天皇至丰臣秀吉的数百年间,日本始终沿用唐律。因此,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经这样说过:“奈良至平安时期,吾国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与精神上,皆依据唐律。”〔8〕所谓“奈良至平安时期”,即公元710年至1192年,正相当于唐玄宗至南宋孝宗前后。
    在确立起以大唐国三省六部制和郡县制为蓝本的中央与地方行政体系,以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为蓝本的田制和税制,以府兵制为蓝本的防人制,以唐律为蓝本的律令体系的天皇制政体的同时,日本才正式有了国名和纪年,这也是接受唐文化的直接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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