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转型时期日本社会经济分析(2)
二、年贡与剩余 年贡即地租。德川时代年贡苛重,农民交上年贡、扣去生产成本之后,不仅所获无几,甚至还要负债,还要用芋薯类或野菜揉饭团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这是经济史学者一般的看法。江户时代农民起义频发,明治时代经济不平衡发展,大正时代民主主义运动的失败,都可以从中找到原因。然而,这种解释忽视了对土地生产率变化的调查,忽略了对地租征收方式的分析,所以同广泛存在的农村家庭式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学者们在展开论述时,一般都只注意两个数值,即检地当时规定的土地法定产量以及年贡率。而实际上,从1600年到1868年整整两个半世纪内,由于农业生产技术提高,肥料普遍使用,生产工具改进,单位面积的实际产量远远高出了检地当时的法定产量,某些地区(山阳、安艺)甚至提高了112%。新田开发同时也刺激了隐田的发展。在兵农分离、检地及村请(承包)制政策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农民依靠自己努力而增加的收入基本上成为逃逸在课税范围之外的无地租负担的纯收入。 村落的耕地面积是领主决定该村落年贡总额的基础。每年收获季节,一份称之为“免状”的文书发往各村落。该文书记录了村落的法定总收成以及按年贡率折算的具体年贡量。村落方面接到“免状”之后,就领主要求的负担额以每户农民的耕地保有面积按比率平摊。平摊的结果记录在“割付帐”(平均分摊帐目)上,实际交纳的贡租额记录在一份称之为“皆济目录”的帐本上。这两个帐本连同“免状”,是村落经济生活最重要的记录,因此一直被保存下来。我们甚至可以见到连续一个世纪以上年份的年贡记录。每个村落是怎样平均分摊年贡的具体过程虽不得而知,但从年贡交纳总额和生产总额的关系来看,可以确凿无误地肯定:任何一个村落在分摊年贡时并不考虑当年的实际收获量。这就是说,德川幕府以及各藩在17世纪初按当时的生产条件和生产率规定了土地等级(上、中、下)以及各等级平常年头的收获量后,一直是按这个规定以及年贡率来征收年贡,直至1868年。 试以例。从1641年至1870年,近江藩浅井郡大渔村的法定收获量规定为240石,而年贡率则在30%~50%(三公七民~五公五民)间波动(注:见滋贺大学藏《大渔村文书》。);出羽藩村山郡山家村的收获量规定为820石,年贡率在30%~50%间波动(注:见国立史料馆《山家村文书》。);远江藩榛原郡岛村的年收获量规定为440石,年贡率在25%~50%间波动(注:见国立史料馆《山田家文书》。);远江藩榛原郡星久保村年收获量规定为60石,年贡率在30%~50%间波动(注:见明治大学刑事博物馆《星久保村文书》。);播磨藩加古郡下西条村规定收获量为750石,年贡率为45%(注:见国立史料馆《大西村文书》。);越后藩蒲原郡深町村规定年收获量为32石,年贡率在10%~30%间波动(注:见国立史料馆《山口家文书》。)等等。从这些记录上来看,法定收获量几乎没有任何变化,年贡率呈时高时低的变化,而实际产出却根本不被考虑。这里就形成了生产者努力改进技术和提高生产率的根本动力。 从全国的情形看,1600年全国的法定收获量为1850万石(注:石井宽治:《日本经济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4月,第49页。),而同年实际收获量为1970万石。明治维新前全国的法定收获量约为3000万石(增加部分为新田开发所增),而1850年全国的实际收获量为4160万石(注:速水融:《概论17-18世纪,日本经济史》Ⅰ,岩波书店1988年,第44页。),1872年为4680万石(注:中村哲:《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未来社1968年,第169~170页。)。从开幕初实收比法定收获量多100万石,到幕末时实收比法定收获量多一千数百万石,“剩余”是怎样程度地在民间积累,是可想而知的。 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武士阶级一方面处于开支逐年增加而家计日益局促的窘态之中,一方面却又对农民收成熟视无睹。原因大致是:检地时领主已经许诺丰年不增、欠年不减;再度检地需要动员大量行政力量;若废止合同性质的“村请(承包)制”有招致农民反抗之虞。所以自1700年全国性检地结束直至1874年地税改革期间,一直没有再进行检地(新田开发除外)。所以脱离农民实际收入而一味单纯地强调四公六民、五公五民之类的年贡率,并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难免要影响研究的精确性。 即便拿一直被人们强调的逐年增大的年贡率来说,实际也并不见得普遍地呈绝对上升状态。例如加贺藩辖下共424个村落,从1651年以后,有117个村落的年贡率有所降低,243个村落的年贡率有所上升,而64个村落则保持不变。243个上升的村落中223个增加5%,而降低的117个村落中只有17个村落减少5%以下,37个村落减少了30%以上(注:金泽市图书馆藏《凤玉郡村村高免记》,《羽鹿两郡高免记》,第66~99页。)。就幕领的平均年贡率来说,从1716年到1788年间,最高年份为1752年的38.9%,最低年份为1786年的24.9%(注:新保博:《近代成长之胎动》,岩波书店1990年,第139页。),所以四公六民的年贡率是比较稳定的。 除了年贡以外,还有杂役和杂税。杂役主要包括:为参觐交代的大名队伍运输物资;修筑道路和灌溉水路;修建城郭工事。具体地说,修筑道路及水路虽然占用农民的劳动时间,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客观上应视作能给农民带来长期利益的非自发性投资;修建城池则是在农闲时进行的,并不影响农业生产及收成;而为大名运送物资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杂税是非耕地(草地、森林、河塘)生产资料的使用费,一般都打入在“免状”之中,所以杂役和杂税并不能在本质上加重年贡负担。 因此可以说,除少数年贡和夫役特别苛重的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剩余就日积月累地出现在农民手中,尽管四公六民的年贡率仍然是一个可怕的数目,但由于它在1700-1868年一个半以上世纪内,越来越与现实之中的生产率相脱节,两者之间的空隙成为滋生“剩余”的沃土。这即意味着:如果某户农民通过数代人的努力,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获得了二倍于检地当时所规定的法定收成量时,那么他的贡租负担实际上比不思进取的另一户农民减轻了一半。由此,提高劳动生产率,尽可能地扩大实际产量与法定产量之间的差距,对任何人来说都不言自明。二宫尊德提倡的所谓“勤勉革命”劳动伦理说,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受到人们的广泛注目。 然而怎样估计剩余的规模及其增长的速度,或许是一个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因为农民自我努力增加的收入,在当时不仅未能作出精确的统计,况且带有若干程度逃税非法性。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说明。据记载:从18世纪中叶以后,日本农民开始追求劳动余暇,初期每年只有20~30天,但到幕末时增加到平均40天左右。仙台藩在1805年就已经达到了80天(注:下川真男:《从神游到休养日——休日增加》,载《周刊朝日百科,日本历史》80号,1988年,第84~88页。)。在休息期间,人们或去神社寺院,或去各地名胜,或去温泉洗浴,纳凉、赏花、祭祀、舞蹈、茶道、插花等活动也十分兴盛,俗称“行为文化之盛行”。这种文化生活是必须要用“剩余”来支持的。又据记载,1840年时,长州藩平均每人日摄入主食530克,其中大米面粉类为420克,芋类为60克,其他是一些传统副食(注:新保博:《近代成长之胎动》,岩波书店1990年,第299页。)。 库兹涅茨通过精确推算,以为1874年时日本人平均国民产值为74美元,同时期欧美诸国至少已达到200美元(以1965年美元为基准)。日本学者西川俊作依照库氏的方法,推算1860年时日本人平均产值已达到54美元,若加上物价因素则为80美元。这同周边邻国相比是极为可观的数据(注:西川俊作:《日本经济成长史》,东洋经济新报1985年,第217~221页。)。 必须指出的是,“剩余”并不是按法定产量与每户农民的土地保有量之间的比率平均分配的。谁的生产经验丰富,谁为提高生产率付出的努力多,或谁在开垦新田方面隐匿实际面积多,谁就能较多地获得剩余。剩余的不平均分配,造成农村两极分化,富者成为幕末时期的“豪农”、明治时期的“地主”,贫者则成为幕末时期的“小作人”(佃农)、明治时期的自由雇佣者。幕末时期规模零乱但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与密集分布的农村工业同时并存,亦盖由此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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