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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潘恩的冲突与共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陈志瑞 参加讨论

两百多年前,伯克和潘恩曾就法国革命发生激烈的思想冲突,继而在英国引发了一场广泛而深入的思想论战。伯克(1729-1797)发表《法国革命感想录》,攻击法国革命,潘恩(1737-1809)则以《人权论》驳斥伯克对法国革命的攻击,从而造成了他们的思想分野:他们分属英国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阵营,成了这两大政治思潮的主要代表。一般认为,在英国的思想传统中,伯克、潘恩是冲突的,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是对立的。
    然而,伯克、潘恩并非向来对立,也并非只有对立的一面。他们曾一致支持美国革命,相识相知,引为同道。更重要的是,围绕法国革命的论战意味着他们的思想范围超出了英国的政治经验和思想传统。参照法国革命的制度和原则,伯克、潘恩的冲突呈现出和原来不同的意义。他们之间除了冲突,还有一致之处,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识。
    本文试图分析伯克、潘恩的冲突和共识,揭示这种思想状况的历史意义。
    
    1790年1月,伯克正在写作《法国革命感想录》, 潘恩从巴黎来信。他想不到伯克已经形成明确反对法国革命的立场和观点,以为能够赢得伯克对法国革命的同情和支持,所以在信中,潘恩向伯克说明了法国革命的近况,让伯克相信法国革命在小心地按计划进行,而且进展顺利。他还说,“法国革命肯定是欧洲其它革命的前奏”,“你们议会这次开会当可把法国的情况列入议程”云云,这些话表明潘恩希望伯克能够在议会中利用他所提供的情况,扩大法国革命的影响,以便英国沿着法国革命的方向进行激进的改革。
    伯克的复信已经散失,但比塞特在出版于1798年的《埃德蒙·伯克传》中,引用了该信的这样几句话:“你是想建议,毕生为英国宪法奋斗的我应该把我可怜的余生都用来阴谋破坏英国宪法吗?你难道不知道我向来反对这类所谓改革的事情?诚然,因为我不认为它们是改革。”(注:见R·R·费纳西:《伯克、潘恩和人权》,104页,海牙, 1963。)从此以后,他们之间完全中断了来往。(注:费纳西:《伯克、潘恩和人权》,105页。)
    正象复信中所说,伯克一生都在为英国宪法而斗争。他所谓的英国宪法就是英国光荣革命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和原则。《法国革命感想录》是伯克的主要著作,集中表达了他反对法国革命的立场和观点、他的保守政治思想。但他声明写作此书是为了英国,“实际上,我的目标不是法国,而首先是本国”,(注:《埃德蒙·伯克书信集》卷6,141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67。)“展示我们宪法的真正原则”。(注:I·汉普舍-蒙克编:《埃德蒙·伯克的政治哲学》,157 页,朗曼,1987。)他要捍卫英国的社会政治秩序、宪政制度和原则。
    为了阐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伯克诉诸他那个时代的政治思潮和理论学说。它们是用一整套并不新颖的概念和范畴来加以表述的,诸如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人权、革命等等。在英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中,这些概念和范畴得到了阐发、总结和扬弃,启蒙运动和法国革命则使它们在欧洲大陆变得更加突出、尖锐,并在大革命中得到实践。伯克运用了时代的这些政治话语,但却赋予它们不同的理解,以至反其道而行之,对它们加以抨击并进行相反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他的保守主义得以形成。
    潘恩把回击伯克的著作名为《人权论》(1791年发表第一部分,次年发表第二部分),表明了他立论的立场和角度。他驳斥伯克以捍卫法国大革命,并把此举同阐明人的基本政治权利、建构理想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进而提出了系统的社会改革计划。《人权论》被誉为“穷人的圣经”,英国激进主义的福音,(注:参见《潘恩选集》,103~106页,商务印书馆,1991。)代表了18世纪90 年代英国激进主义的政治思想纲领。潘恩的语言直截了当,通俗易懂,但仍然受制于时代的那些思想理论问题,那些概念和范畴。
    这样,伯克和潘恩的冲突就被赋予了时代的思想和理论特征。在此背景下,他们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政治社会之由来
    到18世纪中后期,建立在机械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社会概念仍在流行,潘恩则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不过实际上,潘恩并未以社会契约来解释社会的起源。他认为,社会是由分散的、自由的和平等的个人自发形成的,但维持社会最终需要法律和政府,以保证“自由与安全”。(注:《潘恩选集》,3~5页。)契约是由于建立政府的需要才产生的,“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注:《潘恩选集》,145页。)
    潘恩的社会契约论是推崇人民主权的,人权至上,主权在民。他认为,所有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建立政府只是为了把人的自然权利转变成公民权利。(注:《潘恩选集》,139~143页。)他推崇国民的权利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象纳税一样普遍”,(注:《潘恩选集》,192页。)是从不受世袭的或财产的资格限制的。 而且,人民的主权意志应不断积极表现出来,主权权威总是在人民手中,他们“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它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它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注:《潘恩选集》,213页。)潘恩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革命性是显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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