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一)(3)
再次,如前所述,大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农奴制)得以形成的基础和“先决条件”(6),但在原始社会末期以至早期奴隶制社会, 尚不曾具备这一“先决条件”。以公元前5-4世纪雅典为例,据M.I.芬利(Finley)估计,(注:转引自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页。)第一等级的男性公民, 一般占有地产50-75英亩,而第二等级则为30-45英亩,第三等级25英亩,第四等级25英亩以下。个别最大的奴隶制农庄也仅占地约778英亩。 (注:德谟斯提尼:《反费尼浦斯》(Against Phaenipus),5,20;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页。)因此, 研究者指出:“约五分之四的公民或多或少拥有一些土地,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小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土地只能维持生计。……从公元前四世纪的人数来看,仍然可以肯定,雅典城邦公民的主体仍是自由的小农阶层”。(注:同前引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第156页。)早期罗马的情况也与雅典相似(详下文)。 这和马克思的下述论断是一致的: 12.“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 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9页。) 如上所述,从社会生产力水平、氏族部落血缘关系强烈残余的制约性以及大土地所有制远未取得统治地位等方面来看,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及早期奴隶制社会,是不可能自力地产生农奴和农奴制的。 此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要是马克思)有时把农奴制和农奴同奴隶制和奴隶的本质特征等同了起来,这也是令人“迷惑不解”的。 关于“农奴”方面的例证有: 13.(自由劳动者)“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 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第782页。) 14.(小土地劳动)“是牲畜、货币、 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15.“仅仅从积累牲畜开始的动产的逐步积累(甚至有像农奴这样一种财富的积累)……”(同上,第434页。) 众所周知,奴隶概念的本质要素是:奴隶是主人的动产,是“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的,而马克思在(13)、(14)、(15)等三则论述中,便是在本质要素方面,将农奴等同于奴隶。 关于“农奴制”方面的例证有二: 16.“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度或农奴制度下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4页。) 17.“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 生活资料表现为劳动主体的自然条件,而无论是土地,还是工具,甚至劳动本身,都不归自己所有。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02页。)但是: 18.“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 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8-259页。) 正如恩格斯在(18)中所指明的:奴隶制的主要特征是奴隶主对奴隶群众人身的占有,而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对奴隶人身所有权的附属品,但马克思在(16)、(17)中所论述的农奴制(度)却也具有这种主要特征,这便是将农奴制(度)等同于奴隶制(度)。 因此,我们在征引马恩有关“农奴”和“农奴制(度)”的论述时必须作具体分析:它们之中有的并不属于封建农奴制范畴,(注:笔者以《资本论》为例,初步统计其有关“农奴”和“农奴制度”的论述共14处:除上引(13)、(16)两则外,其余12处则都属于封建农奴制范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68-269、784、785 、 790页;第24卷,第126-127、428、538页;第25卷,第198、 364 、 696、890、893页。 )而可能是指黑劳士等类型的分居奴隶(详下文)(注:关于“分居奴隶”,请参见拙稿《关于奴隶制社会的若干札记》,载前引《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一书,第一编,第三章,第35-41页。);若不具体分析,一律据之以为是“封建农奴”或“封建农奴制”,则会误以为即使原始社会末期也可以自力地产生封建制萌芽,并发展于早期奴隶制社会,因而引起“迷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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