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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二)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周怡天 参加讨论

三、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与黑劳士制度的阶级性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中,阶级同时也是特别的等级,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等级是以社会划分为阶级为前提,等级是阶级区别的一种形式。(注:详见《列宁全集》第6 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7页;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 453页。)
    “所谓等级(order或estate), 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某一部分社会人口,在一个或多个社会生活领域(如政府管理、军事、法律、经济、宗教、婚姻等)拥有或丧失某种特定权利的集团。而且这一等级与其他等级之间的关系具有继承性”。(注:M.I.芬利:《古代经济》(M.I.Finley:The Ancient Economy)伦敦1985年版,第45页。)
    以下,我们试图对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作一简要的考察,并从而对黑劳士制度的阶级性作出论断。
    以多利亚人为统治民族的斯巴达国家(城邦)是在内有贵族与平民斗争,外在征服拉科尼亚地区和美塞尼亚地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一过程始自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末叶才基本完成。 斯巴达社会的等级阶级结构是自有特色的,那便是:作为征服者和统治者的斯巴达人(多利亚人的一支),其数量大大少于被征服者和被统治者拉科尼亚人和美塞尼亚人,从而形成了某些特点。
    斯巴达国家的居民,可以分为三大社会等级,有的等级内部还可分为不同的等级集团。当然,它们也都是阶级表现的形式。
    首先是斯巴达公民等级,主要是成年男性公民,自称为“平等者”(homoioi),故公民集体称为“平等者公社”, 其人数最多时也不曾超过一万名。但他们是统治者等级,具有如下的特征或特权:(A )国家分配给每个成年男性公民以份地以及在份地上的耕奴约7户黑劳士,他们每年以大约占产量一半的粮油等产品缴纳给该份地的领有者;份地可以由子女继承,但不得出售(在法律上至公元前5 世纪时仍如此)(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1-213页。)可见国家对份地具有基本的所有权。(B)年满20岁至60岁的男公民, 有义务充当职业的常备重装步兵或军官。(C)年满30岁的男公民有权参加公民大会, 对元老院提出的议案有表决权,对元老、监察官(Ephor)等官吏有选举权, 也有权作为监察官的候选人。 (D )每个成年男公民得参加一个共餐小组(Syssitia)在共餐食堂(phiditia)就餐(每月得缴纳一定的钱粮),而这也是“有关军事的一些事情”。(注:希罗多德著、王嘉隽译:《历史》,第1卷,(65),商务,1959年版,第197页。)( E)对全体男性青少年(7-20岁)实行军事化教育; 男公民日常也是在男性团体中过军营式的生活。(注:普鲁塔克著、陆永庭译:《吕库古传》(14)、(15)、(16)、(17)、(18)等节,载《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商务1995年版,第102-110页。 )(F)实行公民等级内婚制。 (注:修昔底德著、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商务,1960年版,第365页。注①;按:英译文中之“斯巴达军官阶级”, 即“斯巴达公民”,参见该书“译者序言”,第40页。)
    自称为“平等者”的斯巴达公民,其实只是在其他两个等级(详下)面前,在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和奴役他们的权利上是“平等”的,而在“平等者”内部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是划分为贵族与平民两个不同的等级集团的。它们在经济和政治上的权利,有不平等的方面:
    在经济上,“平等者”虽说都领有一份国家分配的“份地”,但实际上在地产方面,贵族所有的地产要多于平民。亚里斯多德等认为,在公元前4世纪以前,“斯巴达的土地分为两类, 一种是根据法律可以出售的土地,尽管习俗对出售土地表示不满。另一种土地即‘原始的份地’,依法是不能出让给他人的。(按原注:[普鲁塔克],《道德论丛》238页;亚里士多德《残篇》611,12)”(注:A·安德鲁斯著、 钟嵩译:《希腊僭主》,商务,1991年版,第73页。)P ·卡特利基认为:“如果我们对‘古代的份地’的解释能赋予某种意义的话,我认为这必定是有关在拉科尼亚地区主要归贵族所有的土地,它先于那些在美塞尼亚地区的被称之为‘新的份地’(笔者按:即上文之‘原始的份地’)的创立。 ”(注: P ·卡特利基著:《斯巴达和拉科尼亚》(Paul Cartledge,《Sparta and Laconia》),伦敦,1979年版,第168页。)刘家和同志也指出,以国王为首的斯巴达贵族在地产、动产和私有奴隶等方面均具有特权和优势。(注: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06-209页,第191页,注⑦。)这种在财产上的贵族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 在公元前4世纪依法允许凡地产均可出售与转让以后, 至阿基斯四世时(公元前241-245页)已很严重:“有权势的人们立即毫不犹豫地开始掠取地产,把合法继承人从其继承中排挤出去,于是国家财富迅速地流入少数人手中,贫困变成了一般的规律,随着贫困,就产生缺少时间做高贵载业的现象,产生了自由人所不宜做的职业,以及与之俱来的对富人的嫉妒与憎恨。剩下来的旧斯巴达家庭不过七百家,而七百家之中,大概只有一百家是占有土地和份地(按:所附古希腊文略--引者)的;而普通群众,既无资财,又无公民权,只好一无所有地生活着。”(注:普鲁塔克:阿基斯传,V(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0-211页。)
    在政治上,“平等者”之间也有不平等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只有出身于贵族家庭的年满60岁的男公民,才有权参加元老院议员的竞选,(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1270[b],23-25;1306[n],18-19。(见吴寿朋译《政治学》,商务,1983年版,第88、256页。 )平民对此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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