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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劳士的阶级属性与农奴制的历史始源问题(之二)(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周怡天 参加讨论

随着斯巴达国家兵源(重装步兵)日益不足;便征调黑劳士男子充当重装步兵,这始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 这种当兵的黑劳士或在出征前、或在战后被斯巴达公民大会投票决议予以释放为自由民,即所谓“新平民”[Neo-damodeis,按:现多汉译为“ 新公民”,不确;demos,以汉译为“平民”较当。(注:同前引A·安德鲁斯,第34、70、76页。 )此词另有意译为“德摩斯的新成员” (‘new members of the demos’)。(注:同前引N·R·E·费希尔, 第31页。)]以下略举两个实例:
    其公元前424年,斯巴达国家,命伯拉西达(Brasidas)率领由700名黑劳士组成的一支重装步兵远征色雷斯。至公元前421年夏, 在签订尼西亚和约以后,这支队伍尚约有500名黑劳士生还。于是, 斯巴达公民大会投票决议释放他们为自由民,即“新平民”;随后,斯巴达国家便把他们和其他“新平民”一起安置在拉科尼亚与伊利斯(Elis)边界上的勒普留姆(Lepreum)地方,因为这时斯巴达人与伊利斯人不和, 而被安置于此的这批“新平民”,实为驻防军;他们仍处于下等人地位,并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315、378页;又:同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2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251页;同前引Y·加尔伦,第98页。)
    其二,公前413年, “斯巴达人遣送希洛人和脱籍奴隶(原注称:这些人是因为服兵役而被斯巴达解放的希洛人,即新平(公)民。)中最精选的人去(西西里),共重装步兵六百名,由斯巴达正规军官厄克里都指挥。”(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511页;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251、259页。)可见,这支斯巴达派遣军中,既有已被释放的黑劳士(按:脱籍奴隶,即新平民(Neodamodeis)英译有作“ex -Helots”者),又有仍未被释放的黑劳士奴隶(“希洛人”)。
    公元前3世纪的米朗(Myron of Priene)指出:斯巴达人常常释放他们的奴隶,其中有一些被称为“新平民”(Neodamodeis)。 (注: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213;同前引P·卡特利基,第351页; 同前引N·R·E·费希尔,第31页。)
    如上所述,所谓Neodamodeis,即“新平民”, 实乃从黑劳士等级分化出来的一个自由民等级集团,被释奴隶集团。其特征是:他们是已经被斯巴达国家释放了的黑劳士,“都应得到自由,并限住于他们愿意居住的地方”;但他们不是“生为自由人”,而是“生为奴隶”者,因此,不能作为斯巴达公民“平等者”之候补人选;(注:同前引普鲁塔克·阿基斯传。Ⅷ。)实际上,他们仍对斯巴达国家负有军事役务,仍要充当重装步兵或边防军。但是,他们却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因此,“新平民”(Neodamodeis )是一个处于斯巴达公民社会之外的自由民等级集团,其社会地位虽略高于黑劳士奴隶,但在斯巴达社会中仍属于社会下层。
    现在,可以就斯巴达社会的等级与阶级的相互关系作出一定的说明。
    首先,作为斯巴达“平等者公社”成员的斯巴达公民,他们是斯巴达国家的统治等级,是国家政权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重装步兵的核心。在斯巴达国内,处于少数地位的斯巴达人要维持对处于绝对多数地位的边民和黑劳士的统治,一方面对被统治者采取“分而治之”的方针:不仅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区别对待边民和黑劳士,使边民享有某些“特权”(注:前引P·卡特利基,第180、第312-313页。),而且也有区别地对待拉科尼亚和美塞尼亚的黑劳士,“优待”拉科尼亚的黑劳士;(注:前引N·R·E·费希尔,第31页。)但另一方面, 更主要的是强化作为统治等级的斯巴达公民内部团结,使“平等者公社”--国家处于严格地支配公民个人的地位,使斯巴达人“就象在兵营里一样,人人都过着规定的生活,从事规定的公共事务,时时刻刻考虑到自己整个地属于国家,而不是属于个人”,“倒像是一群蜜蜂,孜孜不倦地使自己成为整个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聚集在首领的周围,怀着近乎是忘我的热情和雄心壮志,将自身的一切皆隶属于国家。”(注:普鲁塔克:《吕库古传》(24)(25),同前引汉译本,第116、117页。)而斯巴达国家是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和黑劳士的所有者。因此,斯巴达的统治等级等同于统治阶级--斯巴达土地和奴隶国有制中的奴隶主阶级。斯巴达国家是斯巴达奴隶主阶级集体的代表。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少数征服者奴役人数大大居于多数的被征服者的有效形式:
    21.“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 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公民仅仅共同享有支配自己那些做工的奴隶的权力,因此受公社所有制形式的约束。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面对着奴隶不得不保存这种自然形成的联合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其次,作为斯巴达社会的中间等级的基本特征是:不享有斯巴达公民权的自由民;他们又分为不同的等级集团,其中最主要的是边民等级集团。
    边民作为被统治的等级集团,从阶级关系上看,具有两层属性:
    (甲)在经济上,斯巴达国家对边民村镇(公社)的土地具有最高所有权,这表现在:在所谓吕库古改革中,将国境内边民村镇(公社)的土地划为三万份以分配之,直到公元前三世纪中期的阿基斯四世改革时又将拉科尼亚边民村镇的土地划为一万五千份以进行分配; 公元前431年,在位于拉科尼亚与亚哥斯边界的边民村镇泰里亚(thyrea )的土地上安置被逐出的厄基那人(Aeginetan)。 (注:同前引修昔底德,汉译本,第124-125、299页。)此外, 斯巴达国王有占取边民土地作为私产的特权。“攸利斯提尼的儿子阿基斯(Agis)剥夺了他们(按:边民)的平等权,并命令他们向斯巴达纳贡。”(注:Strabo,8, 5,4;转引自前引刘家和文章,第171 页)边民大约是按村镇(公社)向斯巴达国家(公社)纳贡,主要缴纳金属制品、武器、渔产品等。边民还被强迫担负兵役。因此,在经济上,斯巴达国家(公社)在一定程度上占有边民村镇(公社),对它们有赋役剥削。这是斯巴达奴隶制国家(公社)对被征服的边民村镇(公社)有部分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在这个意义上,边民村镇(公社)的成员,在整体上是斯巴达奴隶主国家的依附民。(注:M.I.芬利:《古代希腊的经济和社会》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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